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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 本条例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 :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工作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   》 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提供城—乡,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 : 【第五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涉—及海洋功能区划【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    —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加】大交通、水》利,、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消防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和共建共享加强!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均衡化配置—。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尊,重历史和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做好历史文化遗【产的维护和使用【工,作  —  :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绿带》、森林公园、水域、!湿地等生态基—础,设施以及耕地—、海岸带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妥善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确保《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 ,。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研究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上下级】政,府和各部门之间【有关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 , ,  :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创新规划方法和管!理手段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 第九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    【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