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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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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地、市)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地、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西宁市总《体,规划由西《宁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州(:地、: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包括《西海: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州(【地、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州(?。地、: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 ,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城:市、镇的重要地块】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镇重》要地块以外的—其他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前款?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六】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牧)民会议或【者村(牧《)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审【查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专家、公》。众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组织编制机关在【政,府门:户网站?、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办,公场所或者其他专】门场所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能,源、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省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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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以及本》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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