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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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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州(地、市)—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地、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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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西宁市总体规划【由西宁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
》其他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州(—地、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包【括西海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州:(地:、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州(地、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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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城市、镇的!重要地块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镇重要地块【以,外的其?他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前款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六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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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牧?)民会议或》者村:(牧)?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审!查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专【家、公众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组织编制机关】在政府门户网站、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办:公场所或者》其他专门《场所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能—源、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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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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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省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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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以,。及本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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