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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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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城市、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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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合理控制土》地使用强度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应当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文物古迹并划—定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保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并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通讯】、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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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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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公共服【务、社会公益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一)铁路、公【路、机场、道路、广!场;
— :(二:)管道设施、电站、!。输配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 (三)绿地、】林地、湿《。地、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四】)文:物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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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防、防汛、防震减!灾,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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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医疗》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品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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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学!校、医院、》福利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
?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的用地
第【二十六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实!现风景名胜区—。和周边城市、镇【、村:庄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共享】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证明文件》。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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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方可申请用》。地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包括
!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
【 (二)《土地的开发》。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三)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和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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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
【 (五)建筑空间!环境控制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其他:需要的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建设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在二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在二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一】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开工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定】位、放线未经定【位、放线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
第三】十八条 《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农(牧)民新—建住宅?的应:当持:拟建房?的用地证明、村(牧!)民委员会意见【、,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农(牧)!民应当持原有—宅基地?证明:、村(牧)民委员】。会意见、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规】划、村庄规划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的!乡、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农(【牧)民住宅》建设的可以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在二年内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一条》。 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已【经批准;
! (二)设有乡、镇!建设规划管理—。人,员岗位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相关资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申请?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
】。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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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依法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 《。受理临时建》。设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
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 :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内;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 (四)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五)占】用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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