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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城】市、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
《
《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合—理控制?土地使用强度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应当《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文—物,古迹:并划定保护范围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保—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并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通讯?、,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公共服务、社—会公益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一》)铁路?、,公路、机场、道路】、广场;
》
(—。二)管道设施、【电站、输配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 (三)绿地、林】地、湿地《。、,。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
(四【)文物古《迹;
《 (五)消】。防、防汛、防—震减灾通《道;
(!。六)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医疗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品?仓库;
《
(七)】学校:。、医院、福》利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
》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的【用地
第》二十六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实现》风景名胜区和—周边城市、镇、【村庄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共?享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证明文《件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方可!申请用地《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包括
— ,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
: , : (二)土地—的,开发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 《(三)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和疏散通道;【
? (《四)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
! (五)建筑—空间环境控制要【求;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其他需!要的: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建设: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在二—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在二】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一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开工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定?位、放线未经定【位、放线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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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农(【牧)民新建》住,宅的应当持》拟建房的用地证明】、村(牧)》民委员?会,意,见、: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农(牧)民【应当持原有宅基地】证明、村(牧)民委!员会意见、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规划、村庄规【划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的乡、?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农(牧)民住】宅建设的《可以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在二年内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一条 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已经—批准;
》 《(二:)设有乡、镇—建设规划管理人【员岗位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相关资?。。。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申请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
《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 ,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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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依法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 《受理临时建》设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
— 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内;
】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 (四)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 (》五)占用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的;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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