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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城市【、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
!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合》理控:制土:地使:用强度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应当: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文?物古迹并划定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保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并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通讯、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 ,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公?共服务、社会公益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一)—铁路:、公路、机场、【。道,路、广场;
【 , (二)管道设!。施、电站《、输配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
(三)】绿地、林地、湿地、!。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 (四)文物古【迹;
】(五:),消防、?防汛、防《震减:灾通道;《
—(六)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医疗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品仓库;
! (:七)学校、医院【、福:利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
《。 ?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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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实!现,风景名胜区和周边城!。市、镇、《村庄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共享
!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证《明文件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方:可申请用地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包括【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
—。 (:二)土地的开发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三!)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和】疏散:通道;
】 (四)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
】 (五)建筑空!间环境控制》要求;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其他需要的【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建设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在】二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在二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一》。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开工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定【位、放线未经—。。定位、放线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
【
第:三,。十,八条 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农—(牧:)民新建住宅的应当!持拟建房的用地【。证明、村(牧)【民,委员会意见》、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农(牧)民应当持!原,有宅基地证明、村】。(牧:)民委员会意见、】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规划、村庄规划【。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的乡、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农(—牧):。民住宅建设的—可以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在二年内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一:条 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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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已经:批准;?
(二】)设有乡、镇—建设规划管理人员】岗位:。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相关资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申:请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
》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依法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受!理临时建设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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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
— 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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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
: ,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内;:。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 (四)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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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占用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的,;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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