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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城:市、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合理控制土地】使用强度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应当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文—物古:迹并划定保护—范围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保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并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通讯、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公共?服,务、社会公益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一《)铁路?、公路、《机场、道路、广场;!
(二】)管:道设施、电站、输】配,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 (三)绿地】、林地、湿地、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
(四)文!物古迹;
! (五?)消防、《防汛、防震减灾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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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医疗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品,仓库;
【 (七)学校、医!院、福利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
《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的《。用地
《第二十?。六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实,现风景名胜区和【周边城市、》镇、村?庄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共享—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证明文《件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方】可申:请用地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包?括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
(二)!土地的开发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
(—三)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和疏散《通道;
!(四)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
》 (五)建筑空间环!境控制要《求;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履行【变更手?续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其他:需,。要的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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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在二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在二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一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开工】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定位、!放线:未经:定位、?放,线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
!第三十八条 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农(牧)民新【建住宅的《应当持?拟建房的用地证【明、村(牧)民委员!会意见、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农:(牧)民应当—持原有宅基地证【明、村(牧)民委】员,会意见、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规划、村庄规】划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的《。乡,、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农(牧—)民住宅建设的可】以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在二年内【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一条 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已经批准;】
《 (二)设—有乡、镇建》设规划管理人员岗】。位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相关资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申请》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
: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 :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依法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 受理临时建设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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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
】 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内;
》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 (四)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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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占用?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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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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