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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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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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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城《市、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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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合理控制土地使!用强:度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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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应当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文物古迹并】划定保护范围—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保《。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并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通讯—、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公?共,。服务、社会公益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一)铁路、公!。路、机场、道路【、广场?;
? 《(二:)管:道设施、电站、【输,配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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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绿地、林地、】湿地、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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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物古—迹,;
(】五)消?。防、:防汛、防震》。减灾通道《;
》 (六)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医疗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品【仓,库;
— (七)》学校、医院、福利】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
【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的用地?
第?二,十六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实现风景名胜】区和周边城》市、镇、村庄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共享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证明文件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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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方可申请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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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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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包括
【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
(】二)土地的》开发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 (三)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和疏!散,通道;
【 (四)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
(五!)建筑?空间环境控》制要求;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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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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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其他需要的—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建!设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在,。二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在二》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一?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开工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定位、?放,。。线未经定位、放线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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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农(牧?)民:新建住宅的应—当持拟?建房的用地证明、村!(牧)民《委员会意见》。、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农,。(牧)民应当持【原有宅基地》证明、?村(牧?)民委员会》意见、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规划、村庄规【划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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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的乡、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农(牧》)民:住宅建设的》可以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在【二,年内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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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一)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已:经批:。。准,;
【(二)设《有乡、镇建设规【划管理?人员岗?位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相关!资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申请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
!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依法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 受理临时建设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
— 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内;
《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 (四)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 (五)占用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的;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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