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 ? ?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六条 !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   】  建设(开发)单!位以及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检验、供!热等相关单位—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保证—新建民用建筑所【用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符合:国家推广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  !   禁止》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使用实?心粘土砖 【 第七条 —建设(开发》),单位编制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在民用建筑!的,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专项:审查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九条 】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对没有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新建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 新建民《用,建筑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热计?量收:。费不得按建筑面积计!收采暖费 【 第十条《 建设(开发【)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应当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检定周期、保!修期限等《内容:并明确?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采购、检定—、保修?、维:护管理?的责任单《位等内容 【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地热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     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材—料和设?备用于建筑物的热水!供应、采暖、—制冷、?照明、光伏发电系统!并,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太阳】能、沼气、》秸秆等可再》生能源在农村房【屋建设中的应用 】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民?用建:筑和有热水》需,求的其他民用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依据—。技术规范《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第十:。三条 《凡是: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项目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在规《定的容积率之外可】以按项目所》。应用的太阳能集【热器面积1》。1的比例增加该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 !。 第十四条 】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农村节能示】范房:屋鼓励农民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节能】材料促进《农村房屋节》。能,     】统一:新建的农村房屋【应当:采用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建设、!农,业、科技、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为农村】房屋建筑节能提供】指导、帮助 】 第十五条 划】拨或者出让》的,国有土地用于民用建!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划《拨或者出让手续时】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采用?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  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农村宅基地时—应当要求建房人【。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节能材料 】 第十六条 【。。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并依法备【案,。对,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等应当制定地方标】准 《    《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