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 【 ,  :   建设》。(开发)单位以及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检验、供热等【相,关单:位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保证新建民用建!筑所用?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符?合国家?推广:。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 《。     禁止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使用:实心粘土砖 】 第:七,条 : 建设(开发)【单位编制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 ,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在民用》建,筑,。。的,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 !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专项审》查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九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对没有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新建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 ,   ? 新:建民用建筑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热计量!收,费,不得按建筑面积【计,收采暖费 第!十条 建》设(开?。发)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应当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检《定周期、《保修期限等内容并明!确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采购、—检定、保修、—维护管?理的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地热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     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材料和设备用于!建筑物的热》水供应、采暖—、制冷、照明、光伏!发电系统并》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太阳能、【沼,气、:秸秆等可再生能【源在农?村房屋建设中的应用! ,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民用建筑—和有热水需》求的其他民用—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  ?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依据!技术规范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 ,第十三条 凡是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项目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在【规定的容积率之【外可以按项目所应】用的太阳能集热器】面,积11的比例—增加该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农村节能示范房】屋鼓励农《。民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节能材料促【进农村?房屋节能 【    《 统一新建的农【村房:屋应当采用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建设、农业、】科技、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为,农村房屋《建筑节能提供—指导、帮助 — 第十五—条 划拨或者【出,让的国?有土:地用于民《。用建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划】拨或者出让手—续时:。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采用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 : ,   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农】村宅基地时应当【要求建房人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节,能材料 第】十六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并:依法备案对》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等应当制定》地方标准 》 ,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