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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     】建设(开发》。)单:位以及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检验、供热等!相关:单位: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保证新建】民用建?筑所:用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符,合国家推广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   【。  禁止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使用实心粘土!砖 ?。 第七条 建设!(开发)单位编制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 ?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在【民用建筑的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 【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专项审查】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九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对没有《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新建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 ,   新建民用建】。。筑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热计《量收费不得》按建筑面积计收【采暖费 — ,第十条 建设【(开发)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应当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检定周期—、保修期限等内容并!明确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采购、—检,定、保修《、维护管理的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十一条 ! 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地热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  《  : 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材料《和设备用于》建筑物的热水—供应、采暖、制冷】、照明、光伏发【电系统?并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太?阳能、沼气、秸秆等!可再生能《源在农村房屋—。建设中的《应用: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民用:建筑和有热水需求】的其他民用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依据技术规范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 第十三条 【凡是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项目?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在规定的容》积率之外可以按【项,目所应用的太阳能】集热:器面积11的比例增!加该:。。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农!村节:能示范房屋鼓励【农民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节能材料促【进农村房屋节能 !     统一】新建的农村房屋应】当采用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建设、农业、科【技、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为农村房屋建】筑节能?提供指导《、帮助? 第十—五条 划拨或【。者出让的国有土【地用于民用建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划拨或者出》让手续时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采用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    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农【村宅基地《时应当要求建房人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节《能材料 — 第:十六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并依【法备案对《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等应当制》定地方?。标准    !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