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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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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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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开【发)单位以》。及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检?验,、,。供热等相关》单位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保:证新建民《用建筑所用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符合国家推【。广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
】禁止: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使用实心粘》土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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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开】发)单位编制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在民用建筑【的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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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专《项审查?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九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对没有】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新建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 : , 新《建民用建筑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热计量收费不得按】建筑面积计收—采暖:费
第—十条 建》设(开发《)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应当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检定周期、保修】期限:等内容并明确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采!购、检?。定、保修《、维护管理的—责任单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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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地热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 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材料和设备【用于建筑物》的热水供应、—采,暖,。、制冷、照》明、光伏发电系统并!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太阳能、沼】气、秸?秆等:可再:生能源在农村房屋建!设中的应用》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民用:建筑:和有热水需求—的其他民《用,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 》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依据技术规范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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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凡是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项目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在规定的容】积率之外可以按项目!所应用的太阳—能集热器面》积11的比例增加】该,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农村节】能示范房《屋鼓励农民》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节能材料—促进:农村:房屋节能
! :。 ,统一:新建的?农村房?屋应当采用》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建设、农《业、:科技、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为农村房—屋建筑节能提供【指导、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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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划拨或者【。出让的国有土地【用于民?用建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划拨或者出让手【续时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采用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 》 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农村—宅基地时《应当:要求建房《人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节能材【料
第十六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并依法备案对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等应》。当制:定地方标准
【 ?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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