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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 ,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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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
】 建—设(开发)单—位以:及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检验、供热等】。相关单位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保】证新建民《用建筑所用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符合国【家推:广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
!。 禁止《。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七条 建设(开!发):单位:编制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 :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在民用建筑】的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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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专项审—查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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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对!没有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新!。。建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 ?新建民用建筑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热计量收费不—得按建筑面积计收】采暖:。费
第十【条 建设(开发】)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应当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检定周期、保!修,期限等内容并明【确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采购、检定!、保修、维》护管理的责》任单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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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地热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 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材料?和设:备用于建筑》物的热水供应、【采暖、?制冷:、照明、光伏发【电系统并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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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太,。。阳能、?沼气、秸秆等—可再生能源在—。农村房屋建》设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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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民》用建筑和有》热水需求的》其他民用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依》据技术规范》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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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凡是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项目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在规—定的容积《率之:。外可以按项目所应用!的太阳能《集热器面积11的】比例增?加该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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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农村节能示范房】屋,。鼓励:农民: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节能】。材,料促进农《村房:屋节能
【 统一新建的!农村房屋应当采用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建设、农》业、科技、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为:农村房屋建筑节【能,提供:指导、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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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划】拨,或者出让的国—有土地用于》民用:建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划【拨或者出《让手续时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采用!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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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农村宅基地时应【当要求建房人—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节能】材料
第【十六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并依法备》案对: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等应当!制定地方标准
】。 : ,。 :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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