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 :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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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与单位、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按下列规》定负责管《理
《 ? ,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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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各》。单位附属绿地和生】活区的绿化以—及单位自建的公园、!苗圃等由本单位管理!。;
【。 (三)居住【区的绿化由居—住区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或:者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
【 (四)公》路、铁路、》河道、沟《。。渠,。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管理;
】 (《五)城市《。居民:在居住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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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绿地!和城市中已有—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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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者城市中已有】绿地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占,用绿地费或》者绿:地挖掘赔偿》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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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绿:。地管理单位缴纳占用!绿,地费并在《临时:用地期满后按原【样恢复绿地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行为:
《 : (一)就树搭】棚、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或者】取土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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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树木【、花卉、《。绿篱附近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
】 (?四)在公《。共,。绿地:内擅自开设营业摊】点,;
— (五》)向树木、花草倾到!污水、热水;
! (—六,)在:树木上钉栓刻划【、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树叶?、花果、《践踏草坪;
!。。 (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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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严禁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绿》篱因建设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一)一处一次砍伐、!移植乔木五》十株或者《灌木二?十丛或者绿》篱三十米《以下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一处一次《砍,伐、移植乔木—五十株或《者灌木二十丛或者绿!篱三:十米以?上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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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砍?伐和移栽树木的应当!对树权所有者给予】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栽原地无》法补栽的可交纳【。树木补栽所》需费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异地补《栽
】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事】后应当及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出租、出!让或者设定》抵押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和陵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技术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 凡须引进调入外】地,种苗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疫符】。合植物检疫标准【的种苗方可》引进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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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和个人【的树:木发生病虫害时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措施并—及,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城—市树木影响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时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管线管!理单位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组织?修剪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事】后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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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登记、编!号、造册设立价值说!明和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并》建立档案加强养护】管理
—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有宅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并补贴相应》的养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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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时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城市亿《。政府批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迁移工作迁移—费用由申请迁移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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