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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与单位?、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按:下列规定《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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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二【)各:单位附属绿地—。和,生活区的绿化以及】单位自建的》公园、苗《圃等由本单位管【。理,。;
《 (三)居!住,区的绿?化由:。居住区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或者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
— (四)公路、】铁路:、河道、沟》渠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管理!;
《 (五)】城市居?民在居住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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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绿地和城市中【已有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物
第二十条! 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者】城,市中:已有绿地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占用绿地费【或者绿地挖掘赔偿】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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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绿地管理单位缴纳占!用绿地费并在临时】用地期满《后按原?样恢复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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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行为
— 《 , (一)就树—搭棚、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或者取土】采石;
! (三)在—树,木、花卉、绿篱【附,近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
— , (四—)在公共绿地内【擅自开设营业摊【点;
《 , (五)向!树木:、花草倾到》污水、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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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树《木上钉栓刻划、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树叶、花果》、践踏?草坪;
—。 (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严禁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绿篱因建设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一)一处一!次砍伐、移》植乔木五《十株或者灌木二【十丛或者《绿篱三十《米以下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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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一—处一次砍伐、移植乔!木五十株或者灌木】二十丛或者绿篱三十!米以上?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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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经批准砍伐和移栽!树木:的应当?对,树权所有《者给予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栽》原地无法《补栽的可交纳树木】补栽所需费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异?地补栽
【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事!后应当及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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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出?租、出让或》者设定抵押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和陵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技术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 凡须《引进调入《外地:种苗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疫【符合植?物检疫标准的种苗】方可引进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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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的树木【。。发生病虫《害时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措施并及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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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城!市树木影响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时】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管【线管理单位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组【织修剪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事后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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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登【。记、编号、造册设立!价值说明和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并建立档案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有宅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并补【贴相应?。。的养:。护费:
第三十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时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城市亿政【府批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迁移工作迁移!费用由申请迁—移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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