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将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出分期实施计【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进行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根据城市的》自然特?点和防治环境污染】、风沙灾《害等需要设置—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
第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
》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
》
: (—二)新建《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 (【三)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和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0—%;:
,
(】四):。新建经济技术开【发区不低于》30%工《矿企业?不低于25》%,。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工厂不?低于:35%?并在其周《围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 ? (五)《城市商业区》不低于2《0%;
《
【(六)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城市建成【区,的,不低于25%—地处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3?0%:。
《第,。九条 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建设应当适应!本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少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十条 城市中的】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绿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绿化用—地规定所《。占比例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以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 城?市中:的现有单位或者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本》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并有空地的》必须留足绿化—用地面?积后方可《进行其他建设—
》 城《市中现在街》。道和建筑《物周围绿《化面积不《。足,或者无?绿化面积的应当采】取平面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措施进行《。。绿,化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小?区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需要和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经费《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同意
《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以适应本地【区自然条件》的植:物造景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
》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绿【化设计方案对—。工程进行验》收
:
,
第?十六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除?商业:。。区、居住区外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绿化》规划进?行绿化建设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所:缺绿化建设》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