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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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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将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出分期实【施计:。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进行》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根?据城市的自然—特点和防治环境污染!、,风沙灾害等需—要设置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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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
】(二)新建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 (三)—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和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0%;
! :(四)新建经济【技术开发区不—低于:30%?工矿企业不低—于25%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工厂不低于35%!。并在其?。周围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五)?城,市商:业区不低《于20%;
! (六—),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城市《建成区的不》低于25《%地:处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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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建设应当适应!本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少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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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中的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绿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绿化用地规定【所,占比例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以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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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中的现有单位或者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本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并有?。空地的必须》留足绿?化用地?。面,积后方可进行其他】。建设
— 城市中现】在街道和建筑物周围!绿化面积不足—。或者无绿化面—积的应当采取平面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措施进行绿化—
第十二条】 ,。。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小】区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需要和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经费【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同意
】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以适应本地》区自然条件的植【物造景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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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绿化》设,计方案?对,工程进行验收
】。
第十六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第十】七条: , 工程?建设项目除商业【区、:居住区外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绿化规划》进行绿化建设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所缺绿》化建:设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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