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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将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出分期实施!计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七《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进】行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根,据城市的自然特点和!防,治环境污染、风【沙灾害等需》要设:置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 : , 第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 》    (二—)新建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 :     (三)】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和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0%】;   【  (四)新—建经济技术开发区】不低于30%—工矿企业不低于2】5%: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工】厂不低于35%【。并在其周《。围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   (五)—城市商业区》不低于20》%,; :    —。。 (六)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城市?建,成区:的不低于25%【地处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30% !。 第《九条 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建设应当适—应本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少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 第?。十条 ? 城市中的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绿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绿化用地规定】。所占比例《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以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 : 第十?一条 城市中的现!有单位或者》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本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并有空地的—必须留足《绿,化用地面积后方可】进行其?他建设 【    城市中【现在街?道和建筑物周围【绿化:面积:不足或者《无绿化面积的应当采!取平面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措施进行绿!化 ? ,。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小区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需要《和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经费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同意!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以:。适应本地区自然【。条件:的植物造景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绿】化设计?方,案对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 第十七条 — ,。工程建设项目除商业!区、居住《区,外,。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绿化规划进行绿】化,建设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所缺绿化建设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