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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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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将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出!分期:实施计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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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进行【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根据城?市的自然特点和防】治环境污染、—风沙灾害等需—要设置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
第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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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
《 ? (二)新》建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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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和!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0【%;
【 , (四)新建经】济技:术开发?区不低?于30?%工矿企《。业不低于25%【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工:。厂不低于35—%并在其周围—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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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城市商》业区不低于20【%;:
】(六:。)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城市建—成区的不低于25】%地处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30%!。
第九条 】。 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建!设,应当适应本》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少?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十条 城市中【的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绿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绿化—用地规定所占比例】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以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 城市中的现有】单位或者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本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并有空地的】必须留足绿化用地面!积后方可进行—。其他:建设
】。 城市中现在【街道和建筑物—周,围绿化面积》不足或者无绿—化面积的应当采取】平面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措施进行》绿化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小区!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需要《和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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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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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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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以适应本地区自然条!件的植?物造景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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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绿化设计—方案对?。工程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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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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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工程建设项目除商!业区、居《住区外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绿化规划】进行绿化《建设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所缺绿化!建设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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