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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质量监督!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因勘察、《设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二十一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批准文《。件和城市规划要求】。; —。    《(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规定以及深度要!求; ? ? ,。    (三)勘】。察、设?计合同?约定; 】。。    (四)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专用章和注册【执业专用章; 】 ,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勘【察、设计《文件逐级会签制【。度并按下列规定对】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 ?  :  :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总】建筑师、总工程师】对其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    !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终《身质量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 , ,  《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质量、《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规—范和涉及公众—利益等技《术性问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设计《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图纸会审 【 ?    勘》察、设计《文件未经图纸—会审:进行施工《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编制【。单,。位负责修改 【     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等:级的单?位修改修改文件【的单位对修改部【分的质?。量负责?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著作权《。。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未经原建设上】程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出【售、转?。让、重复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工程施工并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向施—工,单位交代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解决】施工过程中因—勘察:、设计而《引起的问题;— ?     (【二)为?重大复杂的建设【工程派驻现场勘【。察、设计人员—;, :     【(三)?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原因调查【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  《   (四)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采用经】。国,家或者自治》区鉴定?认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推荐、选《用淘:汰、落后的产品 ! ?。 第三十《条 具有《相,。应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监理与】工程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