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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因《勘察、设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下列规定 —
? , :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批—准,文件和城市规划要】求;
》 (【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规定!。以及深度要求—;
?
? (三)勘】察、设计合同—。约定; 《
《 (四)【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专用章和!注,册执业专《用,章;
】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勘:察、设计文》件逐级会签制度【并按下列规定对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总【建筑师、总》工,程师对其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 】
【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终,身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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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 》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质?量、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规》范和涉及公众利【益等技术性问—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设,计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图纸!会审:
】 勘察、设计文件】未经:图纸会审进行—。施工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编?制单位负责修改 】。
— 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等级的单位修改修】改文件的《单位对修改部—。分的:质量负?责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著作权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未经?原建:设上程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出售、转让、—重复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工程?施工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向施工单》位交:。。代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解决施—工过程?中因勘察、设计而引!起的问题; —
— (二)》为重大复《。。杂的建?设工程派《驻现场勘察、设计】人,员;
《
【(三:)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原因调查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 (四)【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采!用经国家或者自治区!鉴定认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推荐、》选用淘汰、落后的】产品
》
第三十条【 具有相《应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监理与工程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工【。程,
《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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