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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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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 因勘察》、设:。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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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批!准文件?和城市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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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规定以及深度!要求;
! , :(三)勘察、—设,计合同约定;—
【 (四《)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专用章和注—册,执业专?用,章;
】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二十二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勘察、设计文件逐!级会签制度并按下列!规定对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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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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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总建筑师、》总工程师对》其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
】 《 ,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终身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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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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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质量、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规!范和涉及公众利益】等技:术性:问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设计: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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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图纸会审
】 》勘察、?设计文件《未经:图纸会?审,进行:施工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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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编制单?位,负责修改
】 《 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等级的】单位修改修》。改文件的单》位对修改部分—的质量负责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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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著作权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未经?原,建设上程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出售、转!让、重复使用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工程施工并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向施工单】位交:代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解决施【工过程中因》勘,察、设计而引起的问!题; ?
【 (二)为重大复杂!的建:设工程?派,驻现场勘《察、设计《人员;
】 ? (三)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原因调查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 (四》)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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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采用:经国家或者自治区】鉴定认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推【荐、选?用淘:汰、落后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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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具有相应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监理与工程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工程
【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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