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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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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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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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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勘!察、设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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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批准文件和!城市规划要》。。求;
》 ? (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规定以【及深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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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勘:察,、设计?合同约定;
! , 《(,四)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专用章!和注:册执业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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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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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勘察、设计文—件逐级会签》制,度并按下列》。。规定对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总建筑师、总工程!师对其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
— :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终—身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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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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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质量:、,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规范和涉及公众!利益:等,技术性问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设《计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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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图纸会审 —。
】勘,察、:设计文?件未经图纸会审进行!施工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编制单位负责修【改
— 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等级的?单位修改修》改文件的单位对修改!部分的质量》负责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著作权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未经原?建设上程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出售、—转,让、重复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工程施】工并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向施工!单位交?代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解决施工《过程中因勘察、设】计而引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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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重大复杂的建!设工程派驻现场勘】察、设计人员—;
— ? (三)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原因】调查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 (四】。),。。。。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采用经《。国家或者自治区【鉴定认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推【。荐、选用淘汰、落后!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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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具有相应—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监【理与:工程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工【程 :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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