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质量监督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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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 因勘】察、:设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批!准文件和城市规【划要求?;
】 (?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规定》。以及深?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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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勘察、设》计,合,同,约定;
》
(】四)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专用章和】注册执业专用章; !
》 :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勘察【、设计文件逐级会签!制度并按《下列规定对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总建:筑师、总工程—师对其?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
【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终身质量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
—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质量、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规范和涉及公【众利益等技术—性问: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设计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图纸会》。审
— , 勘《察、设计文件未经图!纸会审进《行施工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编制单位】负责修改《。
《 , 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等级的单位修改【修,改文件?的单位对修改部分】的质量负责
!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著作权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未经原建设上—程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出—售、转让、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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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工程施工并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向施工《单位:交代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解决施工】过程中因勘察、设计!而引起的问》题;
《
》 (二)为重大复!杂的建设工程派驻】。现场勘察、设计人员!。;
《 (【三)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原因》调查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 (四)》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采用【经国:家或者自《治区鉴?定认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推荐:、选用淘汰、落【后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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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具【有相应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监理与工程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工程
】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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