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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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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
禁!止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者无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活动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邀:请书中明确
! 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使用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勘察、设计方【案的应当征》得投:标单位?。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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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当依法—发包给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其质量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按照技术要求发!包给:几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但必须【。选定其中一个为主】体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总体协调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勘察、设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部分专业或者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勘?察、设计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对承?包单位负责并与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承但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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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合,同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 , 发包方和承包方!不得以降《低勘:察,费、设?计费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缩短合理》勘察、设计周—期为条?件发包或者承包【勘察、设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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