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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管理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  禁止《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者无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活动 《 :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邀请书—中明确 《     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使用: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勘!察、设?计方案的应当征【得投标单位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当:依法发包给》。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其质量!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按照技术!要求发包给几—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但必?须选定其中一个为】主体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总体协调】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勘察、—设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部分专业或者!。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勘察、设计》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对承包单位负】责并与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承!但,连带责任 》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合【同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     发!包方和承《包方不得以》降低勘?察费、设《计费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缩短合理】勘察、设计周—期为条件发包或者承!包勘察、设计业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