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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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
: 》 禁止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者无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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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活动《
》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邀【。。请书:中明确
【 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使用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勘察《、设计?。方案:的应当征《得,投,标单位?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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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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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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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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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当依法发包给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其质—量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按照技术要求】发包给几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但必须选定其中一】个为主体《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总体协《调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勘察、设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部分专业或者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勘察【、设计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对承包单位负责【并与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承,但连带责任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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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合同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 发包》方和承包方》不得以降低勘察【费、设计费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缩短合理勘察】、设计周期为条件】发包或者承》包勘:察、设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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