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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六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第七》条 建设程勘察设、!。。计单位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甲、乙级》资质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 (二)申请丙、】丁级资质的由单【位所在地具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交】通、水利等》专业勘?察、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资质?的经:。自治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初审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申请丙、丁】级资质的《经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初审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立、合并以!及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后二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 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和质量、安—全等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     】建,设上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度检验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检验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取消其资质》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的方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十,条 自治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入自《冶,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持资质证书【等,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二)】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   ? (三)以其他建】设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四)】转让、出租、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图签和印章的;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审代签勘察、设计】文件提供图签或者】代盖印章的》 : ?    《具有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 ? 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     》执,业资:。格的注册及管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未经执业资!格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二!)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三)以挂靠》的名义或者擅自参】与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四):转,让、出租、出借【、涂改、伪造—。。。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     (】。五)违反规》定为他人《的设计或者他人担任!项目专业负责人的设!计,文件:签字、盖章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