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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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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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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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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程勘察设—、计单位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甲、乙级资质】。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 《(二)?申请丙、丁级资质】的由:单位所在地具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交通、水》。利等专业勘察、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资质的经自治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初审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申请丙、丁级资质】的经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初审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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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立,、合并?以及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后《二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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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和质量、》安全等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 建设上】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度检验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检验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取消其资【质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的方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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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自治《。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入自冶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持资质》证书等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 , (二)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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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其他建设【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四)转—让、出?租、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图签和!印章:的;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审代【签,。勘察、设计》文件:提供:。图签或?者代盖印章的
】
具】有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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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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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资格的【注册:及管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未经执业资—格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超越—。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 (二【),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 (三)以挂—靠的名义或者擅【自参与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四)转》让、出租、出借【、涂改、伪造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
(】五)违反规定为【他人的设计或—者他人担任项目【专业负责《人的设?计文件签字、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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