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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 第六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 建》设程勘察设、计单】位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甲、乙!。级资质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    》。 (二)申请丙【、,丁级资质《的由单位所》在地:具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交通、水利等专业勘!察、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资】质的经自治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初—审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申请!丙、丁级资》质,的经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初》审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立?。、合并以及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后【二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和质量、安全等】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   建设上—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度检验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检验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取消其资》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的方?。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十,条 自治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入自冶【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持资【质证书等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     —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二)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三)以其他建设】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  (?四)转让、出租【、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图签和印!章,的;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审【代签勘察《、,设计文件《。提供图签或者代盖印!章的 —     具有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 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    【 执业资格的注【册及管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未经执业资【格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超越】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 (:二)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三)?以挂:靠的名义或者擅自参!与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四)转让、》出,租、出借《、涂改、《伪造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 (五)违反规定】为他:人的设?计或:者他人担任项目专】业负:责人的设《。计文件签字、盖章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