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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六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 建》设程勘察设、—计单位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甲》、,乙级资质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
(】二)申请《丙、丁级《资质的由《单位所在地具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交通—、水利等《专业勘?察、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资质!的经自治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初审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申请丙、《丁级资质的》经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初审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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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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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立、合!并以及?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后二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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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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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和质:量、:安全等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 , 建设上《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度检验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检验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取消其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的:方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
第》十条 自治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入自冶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持资质证书!等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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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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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 :(二)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三)以】其他:建设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 (四)转】让,、出租、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图签:。和印章的《;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审代!签勘察、《设计文件提供图签】或者代盖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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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 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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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执业—。资,格的注?册及管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未经》执业资格《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二,)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三)以挂靠的】名义或者擅自—参与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 (四)转让、出租!、出借、涂》改、伪造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 (五)违反规】定为:他人的设计或者【他人担?任项目专业负—责人的设计文—件签字、《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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