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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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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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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程勘察设、计单】位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甲、乙—级资质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 《(二)申请丙、丁】级资质的由》单位所在地具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交通、水利等】。专业勘察、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资质的—经自治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初审—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申请丙、丁级资质的!经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初审?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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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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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立、合并以及】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后?二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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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和质?量、安全等》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建设上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度检—验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检验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取消其资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的方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十】。。条 自?。治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入自冶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持资?质证书等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 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二)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 (三)以其【他建:设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四)转让、出租】、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图签和印章的;】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审代签勘【察、设计《文件提供《。图,签或:者代盖?印章的
】 具有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执业资格的注册及管!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未?经执业资《格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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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二)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三)以挂靠的【名义或者《擅自:参,与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四)转让、出租、!。。出借、涂《改、伪造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
: (五)违!反规定为他人的设计!或者他人担任项目专!。业负责人《的设计文件签—字、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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