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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六】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 建《设程勘察设、计单】位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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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甲、乙级资质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 (二)申请【丙、丁级资质的由单!位所在地具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交通、水—利等专业勘察、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资,质的经自治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初【审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申】请丙:、丁级资质的—经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初:审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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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立、合并以及—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后二?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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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
—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和质量、—安,全等: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 《建设上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度,检验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检验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取消其资质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的方: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十条! 自治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入自冶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持!资质证书等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 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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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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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 (二)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三)!。以其他建设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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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转让?、,出租、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图签和印章的—;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审代签》勘,察、:设计文件提供图【签或者代盖印—章的
【 具有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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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
】执业资格的注—册及管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未经执业》资格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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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超越—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 (二)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三)以挂靠的!名义或者擅》自参与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四—)转让、出租、出】借、涂改、伪—造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 : (五)违反!规定为他人的—设计或者他人担任】项目专业负责人【的设计文件签—字、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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