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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统《筹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三十五条 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用地用【途     (一!)铁路、公路、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道—路、广?场;   — , (二)管》道设施、电站、输】配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 ,(三)绿地、—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 ,     (—四)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 】   ?。  (五)防汛、防!震减:灾、气?象防灾、消防—通道; 《。     (六)公!共停车场《、公厕、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医!疗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废弃物处理厂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保护的用《地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选址申请】书、拟选址地段的现!状,地形图?、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市(地?),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八,条 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规划:选址专题论证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审查通过的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向市(地)、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的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地:)、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规划条件进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第!四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将批准!。。后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原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市(地)《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第四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以:及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地)、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拟建项目情—况说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材料 — ,。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市(地】)、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对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改建、扩建住】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改建、【扩建方?案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修》缮单位和个人的住】宅属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四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条 农牧民在乡】、,村庄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自有住房的应当与】旧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地域建筑文化特征】不得扩大占地—面积或者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建设?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   【  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和经营》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二条【 城:镇建:设项目?。因施工?或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或?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因!城乡建设需要或【者,临时使用《期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设!。施为:建,设,主,体工程申请的—。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申请【规划:核验之前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