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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统【筹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三十【五条 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用地用途    ! (一?)铁路、公路—、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道路、广场;【     (二)!管道设施、》电,。站、输?配,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  (三《)绿地、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  !  : (:四)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   》。  (五)》。防汛、防震减灾【、,气象防灾、消—防通道;   】  (?六)公?。共停车场、公厕【、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医!疗,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废弃?。物处理?厂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保?护的用地《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选址申【请书、拟选址地段的!现状地?形图、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市(地)】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 , , ,。  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八条 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规划选!址专题论证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审查通过的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向市—(地)、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的】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地)、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规《划条件进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第【四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将批准后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原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市【(地)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 第四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以及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地)、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拟建项目情况】说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材料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手续 《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市(地)、【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对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改建、—扩,建住: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改建】、扩:建方案?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修】。缮单位和个人的住宅!。属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四!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条 农牧民在乡!、村庄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自有住房的应当】与旧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地域建筑文》。化特:征不得扩大占地【面,积或者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建设!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 】  : , 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和经营许【可手:续 ?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二条: 城镇建设项—目因:施工或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或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 因城乡建设需【。要或者临时使—。用期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设施为建设主体工程!申,。请的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申请规!划核验之前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