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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统筹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 第三十《五条 ?。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用:地用途? ,   ?  (一)铁路、】公路、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道路、广场; 】    (二)管】道设施、电站、【输配: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   ? (:三)绿地《、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 】    (四)【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    【 (五?)防汛、防震减灾、!气象防灾、消防【通道;  —   (六)公【共停车场、》公,厕、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医疗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废弃物处【理厂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保护的用地 】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选址申请书—、拟选址地段的【现状地形图、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市(】地)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八条 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规划选址专题】论证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审!查通过的《。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向市(地【)、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的—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地)、《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规划条件进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第四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将批准后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原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市(!地)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第四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以及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地)、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拟《建项:目情况说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材料 》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市(地》)、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对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改建、扩建住【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改建、扩建》方案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修缮单位》和,个人的住宅属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四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条 农牧民在乡、】村庄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自!有住房的《。应当与旧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地域建—筑文化特《征不得扩大》。占地面积或者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建设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   》 , 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和经—营,许可手续   】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二条 城镇建设【项目因施工或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或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 因:城乡建设需要或者临!时使用期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设施为建设—主体工程申请—的,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申请规划核验之!前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