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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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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统筹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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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三》十五条 《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用:地用途
》。 《(一)?。铁路、公路、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道路、广场;
!。。 (二)管【道设施、《。电,站、输配《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 (三)绿】地、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
(!四)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
—(五)防汛、防震】减灾:、,气象防灾、消—防通:道;:
? (六)—公共停车场》。。、公厕、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医疗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废,弃物:处理厂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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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保》护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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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选址申请】。书、拟选《址地段的现状地【。形图、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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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市(《地)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 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八条 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规划选址—专题论证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审!查通过?的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向市(地)、】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的: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地)、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规划条件进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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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将批准后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原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市(地)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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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第四》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以及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地)、【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拟【建项目情况说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材料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市:(地)、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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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改建、扩建住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改《建、:扩建方案《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修缮单位和个【人的住宅《属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四!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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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农牧民在乡、村!庄,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自有【住房的应当与—旧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地域建筑》文化特征不得—扩大占地面积—或者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建设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
》 : 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和经营—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二条 城镇建设【项目因施工》或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或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 因《城,乡建设需要》或者临?时使:用期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设施【为建设主体工程【申请的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申!请规划核验之前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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