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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统筹—。。。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三十】五,。条 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用地用途  !   (《一)铁路、公路【、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道路—、广场?;    — (二)管》道设施、电站、【输,。配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    (三—)绿:。地、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  》   (四)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  — , ,。 (:五)防汛、》防震:减,。。灾、气象防》灾、:消防通?道;     (!。。。。六,)公共停《车场:、公厕、《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医疗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废弃物处理厂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保护的《用地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选址》申请书、拟选址【地段的现状》地,。形图、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市(地)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八条 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规划选址专题【论证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审查通过的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向市(—地)、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的: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地)、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规划条【。件进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第四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将批准后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原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市:。(地)?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第》四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以及?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地,)、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拟建项目情况说【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材料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市【(地)、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对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改—建、扩建住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改—建、扩?建方案?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修缮单【位和个人的》住宅属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四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条 :。农,牧民在乡、村庄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自有住房】的应:当与旧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地—域建筑文化特—征不得扩大》占,地面积或者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建,设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 :。 ,   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和经营许可手续!    》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二条 城!镇建设项目》因施工或《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或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    因城乡建设!需,。要或者临时使—。用,期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设,。施为建?设主体工程》申请的?。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申请规划核验之!前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