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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 : 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体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    (》一)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  (三)因—国务院和自》治区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城乡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五条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原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进行【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原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   (二)因实】施国家、《自治区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组织编》制机关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  (四)》城乡: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修改 】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 (二)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三)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 【    《(四)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