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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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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体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一)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 (三》)因国务院和—自治区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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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城乡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五《条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原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进行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原—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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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 (:。二)因?实施国家、自—治区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组织编制机关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四)城乡《。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修改
!。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 (二)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三)】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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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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