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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 拆:迁评估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参!考价格?并将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因素、评估—依据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   》 , 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普通!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制!。定并:每年定?期公布拆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普通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70》﹪ 【 第四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应当《由,具有房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进【行评估? , , ,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守房地产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   ? ?。 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其》所在评估机》构盖章 —    拆迁!人可以委托》其他省(市)二【级以:上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外,。。地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前款!。规定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    — 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实地勘察 — , 第五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认!可的依?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    》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在3《%以内的采用原评】。估结果;超》过3%?的房屋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两种?评估结果上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 : 《 第五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将评估报告报送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对没有房产】评,估机构?的边:远县、镇的房屋拆迁!。。评,估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国有资?。产等有?关部:。门按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估价并》按,此房屋估价给予【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