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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拆迁《纠,。纷,与裁决
第五!十二条 《 在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虽达成—协议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决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被拆?迁人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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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决机关》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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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已《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住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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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是拆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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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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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事实】与理由;
— ,
《
(四)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拆迁期限届!满前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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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申请》裁决:的当事人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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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身份证明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 :
(二—)裁决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
—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身份证明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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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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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是,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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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
》
—(三:)因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原因拆迁!人,无,法提供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可以!在申请书中》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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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 申:请人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关系证明;
【。
《 ,
(二—)户口簿、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
《。
, ,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
第五!十七条 》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发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
!
, 第五十》八条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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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先行办理公证—保全证?据并提前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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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未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或者未向公证机关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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