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依法进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规划督察—员规:划督察员负责对【所派驻地区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
!。 ?城乡规划督》察员发现派驻地人】民政:府规划管理》行政行为《不当的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经派出机关同意后!。可,以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发出《规划督察意见书【
《 派驻《。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督:察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
第六十二条 【 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 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组织—核查、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接受举报】或者控告、受理移交!举报或者《控,告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
第六《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并】可以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的《;
(】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单位进?行设:计的;
》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的;
?
? (四)拒—不履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建?设活动的
》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
第六十七条 】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