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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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依法《进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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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制度—
》。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规】。划督:察员规划督察员负责!对所派驻地区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
!城乡规划督察员【发现派驻地人—民政府规《划管理行《政,行为不当的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经派出机关—同意后?可以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发出—规划督察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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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驻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督察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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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组织核查、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接受举报或者【。控告、受《理移交举报》或者控告《。。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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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并可以向》社会:公告
— (一)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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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单位进行!设计的;
【 :。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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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拒《不履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
(五【),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建设活动的】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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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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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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