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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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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依法【进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制,度
》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规《划督察?员规:划督察员负责对【所派驻地区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
! :城乡规划督察员发】现派驻地人民—政府规划管理行政行!为不当的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经派—出机:。关同意?后可以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发出规划】督察意见书
【。 ? 派驻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督察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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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十二条 》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 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组,织核查、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接受举报或者】控告、受《理,移交举报或者控【告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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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并可:以,向社会公告》
? : (一)《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的;
!(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单位《进行设?计的;
】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的;
— (四)【拒不履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 (五)》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建设活动!的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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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六《条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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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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