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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依法进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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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制度
》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规划!督察员规划督察员】负责对所《派驻地?区,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
城!乡规划督察员发【现派驻地人民政府规!。划管理行政行为【不当的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经派出机—关同意后可以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发出》规划督?察意见?书,
派【驻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督察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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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十,二条 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组织《核查、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接受举!报或者控告》。、受理移交举—报或者控告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第六!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并可》以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的;?
: (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单位【进行设计《的,;
》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的;
— (四)拒】不履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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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建设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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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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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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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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