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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责【令停业整顿的和依】照,本条第二款处以罚款!的应当?将,处罚情况告知—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 第六—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 第七十一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七—十二条 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三条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基:础轴线放线擅自【继续建设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四条 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五条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逾期不恢复的每逾期!一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土地面!积,处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逾期?不恢复的《每,逾期一?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  :   擅自变更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或【者不按规《划要求设《置灯饰、广告、牌】匾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十!七条: ,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七十》八条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