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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 (:四):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后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五)总—体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 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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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各级《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规划实施【。。。中经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并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
(!三)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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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下?发的:规划条?件、红?线图和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变更》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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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符合规划条【件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修改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按照前款规定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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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 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性质和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已建成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可】以依法变更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对同意变—。更的申请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有》明确规划《要求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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