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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城乡规划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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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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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后!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总体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十三条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各级》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 ? (二)《规划:实施:。中经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并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
—
? , (三)《。。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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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下?发的规划条件、【红线图和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变:更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第五十!。六条 ? 符合规划》条,件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 ?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性质和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已建成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可以依—法变更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对同意变更的申请!。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有明确规划》。要求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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