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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 城乡规划的修【改 ?。 , 第五十一条 【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 ! 第五【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   (《四)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后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总体【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十三?条 :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各级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 (二?)规划?实施:中经:。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并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 ? ,  : (三)《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下发—的规划条件、红线图!和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变更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 第五十—六条 符》合规:划条件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修改  】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按照前款规定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性质和!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已?。。建,成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可】以依:法,变更: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对同意变更的—申请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有明确规划要求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