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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书面申请(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   !  (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   ? (三)《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申领选址意【见书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现状地形图—;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条件 】 第二《十六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抗震—。、防雷?、防洪等有》。明确要求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变更《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如?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按照程序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新确定的规!划条件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防汛通道《、,消防通?道,、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绿】地、河道《、,水库、?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生态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给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严格控制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确《需临时使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二十日?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必须无条件【清,场退地  —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 ,    (一)占】。压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土:地且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  《  : (二?)影响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交通的; !     (三)】已建成?或者在近期》将,按规划建设》的区域或者地段【;   》  (四)》侵占湿地、城市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  】 ,  (六)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     (七)采!。矿、:挖砂等破《坏地形地《貌的;   【  (八)》影响或有可》能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的;   【  :(九)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用上》述公共用地 】 第三十三条【 城镇建设—。需要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使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 : :第三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招、拍》、,挂前应当持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规划条《件并核?发规划许可证作为实!施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     1、】书面申请《;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出让】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3、现状—地形图; 》。     4、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项!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对?位于城?市历:史城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中应《当根据周边环境【和建筑风格一并对】其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提《。出明确规划要求并】按规划要求予—以审批    】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除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和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二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在】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进行设?计设计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书面?申请; 《  :。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的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     》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5、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项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上签章;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六)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二十】日内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农:村,村民住宅的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 【 在县所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前款》规,定范围内申请新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方案】、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条 在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改建、翻建—房屋的房产权属证】件; ?     (—二)新建、扩—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  : ,  (?三)建筑方案; ! ,   ?(四)有关妥善处理!邻里采光、消防、】。安全等问题的材【料,;  《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因施工?或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前二十日【。。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延续《不得超过一年 】    因城乡建】设需要或者》使用期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并清场退地】为建设主体工程申】请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申请规划【验收之?前拆除 《 第四十二条】 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的建设—  ? , ,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项目整》体的分期建》设计划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完?成,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后方可!申请办理后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须载有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五) 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技术!性指标    】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的要求组】织放:线   》 ,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时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组织现场放(验!)线 第四】十六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确认—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未】。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的】书面处?理意见   【  未经竣》工规划验收或者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涉及违法建》设的按照《法律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七条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竣工档案中应—当附有测《绘单位的测量报【。告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九?条 ?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 ?     有关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与房【屋用途相关的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一致— 第五十】条 有关》机构在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有关规划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