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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一)《书面申?请(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    》 (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     (三)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申领选址意》见书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书,。。面申请; 》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现状!地形图;  【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条件 【 第二十六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抗震、防《雷、防洪等》有明确要《。求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变更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如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按—照程序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新确定】的规划条件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防《汛通道、消防通道】。、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绿地、河道、水【库、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生态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给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严格控制】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确需临时使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二十日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必须无》条件清场退地 【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 (一)占压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土地且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    》 (二)影响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交通的; 【    (三)【已建成或者在近【期将按规划建设【的区域或者地段; !     (四【)侵占湿地》、城市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  —   (六)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 (七)《。采矿、?挖砂:等,破坏地形地》貌的;     !(八)?影响或?有可能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的《; :     (九)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用上【述公:。共用地? , 第三十三】条 ?城镇建?设需要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使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 ? ,第三: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招、!。拍、挂前《应,。当持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规划条《件并核?发规划?许可证?作为实?施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三十五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     1!、书面申请; 【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出让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现状地形—图;     4!、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6、法律、法!规规定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项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对位于城》市历史城《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中,应当根据周边—环,境和建筑风格一并对!其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提出明确规划【要求并按规划—要求予以审批 】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除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和【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二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在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进行设】计设:计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书面申!请;    【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的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 ,  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5、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项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上签章【;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六)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二十日内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住宅的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 ! 在县?。所,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前款规【定范围内申请新【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方案、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条 》在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改建、翻建房屋【的房:产权属证件》;     (二!。)新建?、,扩,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  (三)建筑方】案;    【 (:四)有关妥善处【理邻里?。采光:、消防、安全等【问题的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因施!工或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前【二十日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延续不—得超过一年》 :。    因城—。。乡,建设:需,要或者?使用期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并:清场退地为建设主】体工程申请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申请规划!验收之前拆》除 第四十】二条 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的建设 【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项目【。整体的分期建设【计划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完?成,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后方》可申请办理后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须载有—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五) 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技术】性指标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的要《求组织放线 —。 ,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时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组织现场放!(验:。)线 《 第四十六条 】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确认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未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的书面处】理意见?  ?   未经竣工规划!验收或者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涉【。及违法建《。设的:按照法律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七条: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竣工档案【中应当附有测绘单位!的测量报告 【 第?。四十八条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九条 ? ,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     【有关: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与房屋用途相关】。的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一致 【 第五《十条 有关机【构在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有关规划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