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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三条 — 城乡建设》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    》。。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一)书面申请(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     (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三,)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申领选址》意见:书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一)书》面,申请;?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现状地形【图; 《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条件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抗震、《防雷、防洪等有【明,确要求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变更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如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按照】程序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新?确,定,的,规划条?件实施 — 第二十八》条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二十九条 !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防汛通道、消—防通道、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绿:地、河道、水库【、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生?。态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给!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严格控【制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确—需临:时使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二》十日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必须—无,条件清?场退地 》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一)占压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土【地且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 【    (》二)影响《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交通的; 】  :  :(,三)已建《成或者在近期—将按规划建设—的区域或者地—段;   —。  (四)侵占湿地!、城市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     (五)】侵占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     (【六)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七)采矿、挖砂等破!坏地形地貌的;【     (【八)影响或有可能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的】;    — (九)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用上】述公共用地 ! 第三十三条 【 城镇?建设需要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使?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 》。 第三?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招、:。拍、挂前应》当持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规划—条件并核发规划许】可证作为实施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   —  1、书面申请】; ?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出让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3、现状地形【图;     4!、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6、【法律:、法规规定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项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对,位于城市《历史城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中应》当根据周边环境和建!筑风格一《并对其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提出明确《规划要求并按—规划要求予以—审,批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除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和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二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在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进行设计设】计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书》面申请; 》   ?。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的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 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5、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项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上签章;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六)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二十日内《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六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住宅的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在县—所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 农村村民在前【款规定范围内申【。。请新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方案、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 ?在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改建、翻建房【屋的房?产权属证件;—     —。(二)新建、—扩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 ,   (三)建【筑方案;   】  :(四)有关妥善处理!邻里采光、消防、】安全等问题》的材料; 》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四十一条 】 因施工或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前二十日】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延?续,。不得超过一》年     【因,城乡建设需要—或者使用期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并清!场退:地为建设主体工程申!请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申请规划!验收之?。。前拆除 《 , :第四十二条 【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的建设 】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项目整》。体的分期建设计【划,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完成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后《方可申请办理后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四条 】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须载有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五) 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技术性指标 —   ?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的要求?组织放线   】。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时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组织现场放(验)】线 《 第四十六》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确认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未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的书面处理》。意,见    — 未经竣工规划【验,收或者?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涉及违—法建设的按照法律】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竣工档案中应当附有!测绘单位《的测:量,报告: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九条 — 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 【    《 有关?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与房屋?用途相关的》。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一致? ? 第五十》条 有关机构【。在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有关:。规划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