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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一)】书面申请(》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  —   (《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三)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申领选址】意见书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现状!地形图; 》  :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条件 —。第二十六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书面】申请;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抗震、防雷、!防洪等有明》确要求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变—更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如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按照程序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新确定的规划条!件,实施 》 ,第二十八条 —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防汛通道、消防!通道、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绿地、河道、】水库、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生态《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给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严格控?制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确需临时使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二十】日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必须无!条件清场退地 【   ?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一!)占压?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土地?且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 ?     (二)】影响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交通的; 】    《。 (:三)已建成》或者在近期将按规】划建设的区域或者地!段;   —  (四)》。侵占湿地《、城市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 (五)侵占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 :     (六)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    《。(七:)采矿、挖砂等【破坏:地形地貌的;— :    (八)【影响或有可》能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的;   —  (九《),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用上述公《共用地 第!。三,十,三条 城镇建【设需要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使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 第三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招、拍《、挂前应当持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规划—条件并核发》。规划许可证作为实】施,。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  ?   1、书面【申请;  —。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出让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3、现状地形】图;  》   4、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6—、法律、法规规定】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项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对位于城市》历史城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中应当根据—周,边,环境和建筑风格【一并对其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提出明确—规划要求并》按规划?要求予?以审批    】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除《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和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二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在【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进行设计设计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书?。面申请;    !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的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    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5:、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项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上签《章;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六)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二十日内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农,村村民住《宅的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县所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前款规定范】围内申请新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方案!。、,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条 【 在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改!。建,、翻建房屋的房【产权属证件; 【    《 (二)新建—、扩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建筑方《案;     (!四)有关《妥善处理邻里—采光、消防、安全】等问题的材料—;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四十一《条 因施工或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前二十日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延续不!得超:过,一年 《    《因城乡建设需—要或者?使用:期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并清:场退地为建设—。主体:工程申请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申:请规划?验收之前拆》。除 第四【十,二条:。 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的建设 【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项目:整体的分《期建设?计划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完成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后方可申请!办,理后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须载有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五) 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技术性指!标 ?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的要求!组,织放:线   》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时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组织现场【。放(验)线 — 第四十六【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确认:。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未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的?书面处?理意见    】 未经竣工》规划验收或者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涉及违【法建设的按照—法律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竣?工档:案中应?当附有测绘单位的】测量报告 —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九条 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 :     有关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与房屋【。用途相关的》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一致》 ? 第五十条 【。 有关机构》在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有关规划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