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
: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一)书面申请【(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
【(,。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
,
》(三)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申领选址—意见书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 (三)现状【。地形图;
》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条件
》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抗震、防雷、防洪等!有明确?。要求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变?更,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如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按】。照程序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新确定的规划条件!实施
第二十!八条 ?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防汛通道、消【防通道、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绿地、?河道、水库、—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生态: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给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严格控制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确需临!时使: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二!十日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必!须无条件清》场,退地
?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
(一)】占压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土地—且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
【 (二)影—响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交通的;
》
(三)已!建,成,。或者在近期将按规划!建设的区域或—者地段;
》
《 (四?)侵占湿地、城市】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
: (五)侵占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
【 (六)《。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 (七《。)采矿、挖砂等【破坏:地形地貌的;
【。
(八【)影响或有可能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的;
(!九):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二条 】 建:设项目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用上【述公共?用,。。地
第【。三十三?条 城镇建设需要!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使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
第】三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招、拍、挂!前应当?持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规划—条件并核发规—划,许可证作为实施【。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
1、书!面申请;《
《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出让《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现!状地:形图:;
【4,、,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6、法律、【法规规定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项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对位于城—市历史?城,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中应当】。根据周边环》境和建筑风格一并对!其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提出明确!规划要?求并按?规划要?求,予以审?批
—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除】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和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二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在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进行设计设计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书面申请;
—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的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
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项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上签章!;,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六)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二十日内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农村村民住—宅的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县所—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八条【。。 , 农村村民在前【款规定范围》内申请新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方案、】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 在》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一)改建、翻【建房屋的房》产,。权属证件;
! (?二)新建、扩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建筑方案【;
? ? (四)有关妥【善处理邻里采光、】消防、安全等问题】的材料;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四十一条 ! ,因施工或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前二十日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延续不【得超过一年
【 因城乡建】设需:要或者使用期—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并清场退地为【建设主体工程申请】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申请规划验收之!前拆除?
第四十二】条 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的建设
】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项目整体的分期!建设计划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在!。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完,成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后方可申请办理后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须载有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五:) :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技术!性,指标
—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的要?求组织放线》
《。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时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组织现《场,。放(验)线
【
,
第四十六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确认《。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未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的书面处理意!见
未】经,竣工规划验收—或者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涉—及违法建设的按【照法律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七条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竣—工,档案中应当附有测绘!单,位的测?量报:。告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九条 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
! 有关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与房屋用途》相关的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一致
》
,
第五?十条 有关机【构在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有关规?划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