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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第二十三条 】 城乡建设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一【)书面申请》。(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 ?    (》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 , (三)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申【领,选,址意见书《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现!状地形图; 【。   ?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条件: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抗震、防雷》、防洪等《有,明确要?求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第二十七条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变更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如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按照程序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新确定的规划条件!实施 第二十!八条 ?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防汛通道—、消:防通道、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绿地—。、河道、水库、【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生—态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给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严格控制《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确需临时》使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二十日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必!须无条件清场退地】   《 ,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  (一《)占压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土地且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 【 ,   (二)影【响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交通】的;     (!三)已建《成或:者在近期《将,。按规划建《设的区域或者地段】;, :。  :  (四)侵—。占湿地、《城市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    《(五)侵占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 【    《(六)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   (《七,)采:矿、挖砂等》破坏地形地貌的;】 :    (八)【影响或有可能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的; 【     (九【)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二条 ? 建设项目》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用上》述,公,共用地 《 第》三十三条 城【镇建设需要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使,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 】 第三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招、》拍、挂前应当持【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规划条件并核【发规划许可证—作为实施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     1、】书面申请; 【  :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出让《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现状《地形图;  【。   4、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项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对位【于城市历史》城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中—应当根据周边环【境和建筑风格一并对!其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提出:明,确规划要求并按规划!要求予以审批  !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除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和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二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在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进行—。设计:设计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书—面申请;   】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的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   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5、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项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上签章;!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六)—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二十!日内: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农村村【民住宅的《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县》所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前款》规定:范围:内,申,请新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方案、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 ?在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改建、翻—建房屋的房产权【属证:件; 《   ? (二)新建—、扩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   (三)建筑】方案;  —。 ,  (四)有—关妥善处理邻里采光!、消防、安全等问题!的材料;    !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因施工或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前二十日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延续!不得超过一年—     —。因城乡?建设需要或者使用期!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并清场退地—。为建设?主体工程申》请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申请规划验收之前拆!除 ? 第?四十二条 —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的建设  】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项目整体的】分期建设《计,划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完成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后—方可:。申请办理后》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须载有以下【。内容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    (五) 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技》术,性指标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的》要求组织放线 【   ?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时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组织《。现场放(验)—线, ,。。 ?第四十?六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确认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未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的书面处【理意见  —   未《经竣:工规划验《收或者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涉及违法建—设的按照法律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竣工档】案中应当《附有测?绘单:位的测?量报告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 】    》 有关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与房屋】用途:相关的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一!。致, : 第五十条【 :有关机构在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有—关,规划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