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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第二十三条 】 城乡建设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一:)书面?申请(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  】   ?(,。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  (三)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申领选?址,意,见书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现状地形图;】。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条件 【 第:二十六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抗震、防雷、【防洪等有明确要【求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变更》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如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按,照程序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新》确定:的规划?。条件实?施 : : 第二十八条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防汛通道、消防通道!、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绿地、河道、!水库、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生态?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给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严?。。格控制?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确,。需临:时使: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二十日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必—须无:条,件清场退地》 ,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   (一)—占压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土地且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    ! ,(二)?影响: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交:。通的;?     (三】)已:建成或者在近期【将按规划建设的【区域或者地段;【  ?   (四)侵占】湿地、城市》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  : , (五)侵占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    【 (六)《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七)采矿《、挖:砂等破坏地形—。地貌的?; :  :   ?(八)影响或有【可,能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的;!     (【九)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用上述公共用地! ? 第三十三—条 城镇建—设需要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使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 第三】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招】、拍、?挂前应当持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规—。划条件并《核发:规划许可证作为【实施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    【 1、书面申—请;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出?让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3、现《状地形图; —     4、【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   6、法—律、法规规定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项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对位于》城市历?史城: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中应当根据周边环】境和建?筑风格一并对其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提出明确规【划要求并按》规划:要求:予以审批  【  :。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除【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和—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二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在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进行—设计设计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书—面申请;    !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的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    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5、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项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上签?。章;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二十日内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农村村民—住宅的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县【所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前款规定范【围内申请《新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方》案,、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条 在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改建、翻建!房屋的?房产:权属:证件;     !(二)新建、扩【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  : ,。(三)?。建筑方?案;   —  :(,四)有关妥》善处:理邻里采光、消防、!安,全,等问题?的,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四十一条 因施工!或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前二?十日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延续不得超过一年!   《  因城乡建设需】要或:者使用期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并清场退《地,为建设主体工程申】请,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申请规划!。验收之前拆》。除 第—四十二条 —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的建【设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项目?整体的?分期建?。。设计划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完成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后方【。可申请办理》后,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须载有【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五)】 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技!术性指标 》 ,   ?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的》。要求组织《放线 ?   ?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时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组织现!场,放,(验)线《 第四—十六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确认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未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的书面处理意见 !     未—。经竣工?规划验收或者—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涉及违法建设的按】照法:律,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竣工档案中应【当附有测绘单位【的,。测量报告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九条 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   》  有?关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与房屋用《途相关的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一致 》。 第五十条 有!关机构在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有关规划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