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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并严格依!照规划实施》 《第十八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建设均应执行规划】。选址意见《书制度规划选址意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时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   (一)村民先!向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   (二)需【要,占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  :(,三,)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进行审批并报【。县级建设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镇非】农,业户:在村庄规划区建【住宅的?在具备有入》村定居手续后方可】申请建房并按—照第二十条的审批程!序办理 《    《。 回原籍《村庄和?。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国外华?人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的依?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兴—建乡镇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建设》单位: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及范—围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和条件】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  》   (二》)建设单位持—规划选址意》见书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  (三)建设【单位持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对设计、【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后方?可批准开《工 》第二十三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性的【建设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审核后—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图?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领—取规划选《址,意见书;  【   (二》),建设单位持》规划选址意见书【到县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   (三)持【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     (四】)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放线》或委托?乡级:人民政府建》。设管理?员放线?后方可开工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村—庄和集镇按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的审批程序【办理 ? 第二》。十,五条 ?。规,划选址意《见书:不得:伪造、涂改、租借、!买卖不得《擅自变更内容确需】变更的须《送核发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建,设申请后必须在六】十天内?给予是否同意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的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办理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二年后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二,年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用地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空闲【。地建临时建筑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不得影响村镇】规划的?实施严禁在临时建设!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