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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并严格依】照规划实《。施 第十八】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建设均应执行规划】选址意见《书,制度规划选址意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时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  :(一:)村民先向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   ?  (二)需要【占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三)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进行审?批并报?县级建设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镇非农《业户在村《庄规划区建住宅的在!具备有入村定居手续!后方可申请》建,房并按照第二十条】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和?。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国外华人!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的?依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兴建乡镇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建设单位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及范围【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和条件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   》  (二)建设【单位持规划》选,址意见书《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 (三)建》设单位持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对?设计、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后—方可批准开工— , 第二》十三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性的建设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审核后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图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领取规【划选址意见书; !   ? (二)建设单位持!规划选址意见书到县!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三)持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  】。   (四)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放线或委托乡级人民!。政府建设管理—员放线后《方可开工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村庄和集】。镇按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的审批程序办理 ! , 第二十五条— 规划选址意见【书不得伪造、涂【改、租借、买—卖不得擅自变—更内容确需变更的】须送核发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建设申请后》必须在六《十天内给予》是否同意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的: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办—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二年《后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二年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用地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 第:二十六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空—闲,地建临时建》筑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 , 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不得?影,响,。。村镇规划的实施【严禁在临时建设【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