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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 第《十七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并严格依!照规划实施》 第十八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建!设均应执行规划【选址意见书制度规】划选址意《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时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一】)村民先《向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    (二)需】要占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三?)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进行审批并报县】级建设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一条 !城镇非农《业户在村庄》规划区建《住宅的在《具备有入村定—居手:续后方可申请建【房并:。按照第二十条—的审批程序办理【  ?   回原籍村庄和!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国外华?人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的依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兴建乡镇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建设单位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及范围—。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和—条件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    】 (二)《建设单位《持规:。划选址意见书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三?)建设单位持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对】设计、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后方可批—准开工 《 ?第二十三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性的】建设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审核后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图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领取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规划选址意见书到!县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三)持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    【 (四?)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放线或》委托:乡级:人民政府建设管【理员放线后方—可开工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村庄和集】。镇按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的审批《程,序办理 《 第二十五条 !。规划选址意》见书不?得伪:造、涂改《、租借、《。买卖不得擅自变更内!容确:需变更的须送核【发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    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建设申请后必须在六!十天内给予是否同意!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的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办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二年后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二年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用,地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 第二十六【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空闲地建临时【建筑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   ?  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不得影响村镇规划】的,实施严禁《在临时建设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