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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 第十》。七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并!严格依照规划—实施 第十八!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建设均应执行!规划选址意见书制】。。度,规划选址《意,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时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 (一)村民先【向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二):需,要占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三)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进行审批并报县级!建设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镇非农业户在村庄】规划区建住宅的在】具备有入村定—居手续后方可申请】建房:并按:照,第二十条的审—批程序?。办理 ?  :   回原》籍村庄和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国外华人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的依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兴建乡《镇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建设!。单位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及范围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和条件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规!划选址?意见书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三!)建设单位持—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对设计、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后方可批!准开工? ? 第二十三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性的】建设: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审核后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图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领取规划选】址意见?书;  》。   (二)建设】单位持规划选址意见!。书到县?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三)!持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    【 (四?)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放线或!委托乡级《人民政府建》设管:理员放线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四:条,。 新建村庄和集镇】按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规划】。选址意见《书不:得伪造、涂》改、租借、买卖不得!擅自变更内容确需】变更的须送核发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  :  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建设申【请后必须在六—十天内给予》是否同?意,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的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办】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二年】后,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二年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用地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 第二十六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空闲地》建临:时建筑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 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不得】影响村镇规划—的实施严禁在临时建!设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