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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勘:察设计市《场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质和资格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和资格《证书  》   施《工图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合并、《分立或者《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资,质和资格证书 【     》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名称、?。地址、合伙》人、股权、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单独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对外报审、发!送勘察设计》文件:  ?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并按要求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 】。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承接业务的其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外发出和报》。审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及其?变更必须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勘察、设【计文件专用章 】 第九条 鼓励】建设:单位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优化咨询    !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融资的大《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优化咨询 !    承担勘察】、设计优化咨—询业:务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并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方案优劣和业绩】、信誉等《条件公?开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并依照》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勘察设计【。费 ?。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勘察、设!计单位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