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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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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项目《批准文件;
【 (二)【依法批准的建设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范;
】 《(四)有关》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 (五)勘【察、设计合同;
! ? (六)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水:资源和土地;
】 (七)【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 (八》),体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并】。。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交付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除遵循第十一条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 有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的签字【;
》 (二) 有【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
? (三) 加盖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专—用章:及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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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基!础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前?进,行方案设计技—术复:杂或者设计》经验不?足的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后、施工图】设计前增《加技术设《计
第十【四条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对技术、经济、【。资源环境、规划【条件等进《行总体研究提—出总体方案、技【术路线和投》资估算并满足编【制初步设计的需【要
《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根据确—定的方案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经济技术比!选依:照工程建设标—准对设计的各组成】。。部分进行调协并【划定工程范围准确】表达:工程量、设备型号及!数量、实施标准【、,施工周期和投—资概算等满足施工】招标、主要设备订货!。、材料采《购和指导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 :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提供满足施工、设!备与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需要的图!文设计图《文,相互关联的深度【应当满?足专业承《包和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的投资估算、投!资概算应当由—承担该?项目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符】合国家、省的—编,制办法和计》费计价规《定
? 受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可承担与勘察、设!计资质范围和等【级相适应的工程造】价和咨询等》。业务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涉【及建:设规划、《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 政?府投资的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按照省人【民政府部门职能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初步》设计未经批》准不:得提交施工图设【计、不得进行—施工招标和采—购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当—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和业绩信誉的专家进!行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结论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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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的报审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办理》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与备》案的设?计单位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实施监理【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受《理,监督
—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超越核定的范!围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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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参加建设工!程主要阶段的—技术交底《、施工配合》、验收?和试运行考核
! , : 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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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涉及工】程功能、标准、规模!、,。结构体系等重大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 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对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房屋建筑增层【、改造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原建筑进《行可靠?性及抗震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程【序报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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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或设计合理使用寿】命,期,间对该工程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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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采用的主要》。技术方案超出国家】和地方现行技—术标准一般限制的应!当,提供:超限设计报告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重,大和技术复杂的超限!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只》能用:于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不得【套用和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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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推行【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质量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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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质量: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视其情节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实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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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所提供原》始资料的时限和【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 建?设单位?不得在工程》施工:中迫使施工单—位按未经批准修【改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管理技术档案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逐》级会签和《审核制度
【 , 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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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并对其《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负?。相应的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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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或者事故鉴定】机构:作出的事故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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