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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桥:隧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理权的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等】材料
《 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项目一次性】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多子项的组】团,。、小区和厂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整:体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分期对子项目!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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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方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附—。图,和附:件附:图、附件应当包括标!有,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工程建设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等
】
第二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在固定的地点—或网站将《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年
【建设单位应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设计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公告》牌等形式《在项目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至工程【竣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确需《。对许可内容进行变】更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原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条件《。重新审?核经审核可以变更调!整的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根据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要求委托方案设!计重:新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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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委托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单位及部门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等
》。 建—设用地相邻地—。界无建筑物》、道路等《参,照物建?设,项,。目施工放线困难时】建,设,单位可?委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放?线,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向原!发证的?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复核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验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工作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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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原发证的《城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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