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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送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发规划【。条件通知《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因原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内容或者【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原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项目》核准或备案后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不违—反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乡,规划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重新拟定规划】条件 ?     重新【拟定规划条件应当进!行公示并征求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按照重?新确定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以竞》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除以下情形外—不得变更规划条件】已确定的《容积率 《     (一)因!城乡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第十六条【 出让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规划条件双方】。持,出让、转《让合:同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附图和【附件附图包括—明确建?设用地?范围、代征用—地范:围和有关控制线的地!形图;?附件包括规划条件】通知书?等文件 《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