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送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发规划条件通知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因原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内容或【者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原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项《目核准或备》案后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不违反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乡:规划: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重新:拟定规划条件
! 重新拟定规划!条件应当进行公示并!征求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按】照重新确定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以竞?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除以下情《形,外不得变更规—划条:件已:确定的?。容,积率
》 : (一)因城乡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第十六条! 出让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规划条件双【方持出?让,、转让合同》。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附图和附》件附图?。包括明?确建设用地范围、】代征用地范围和【有关控制线》的地形图;附—。件包括规划条—。件通知书等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