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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送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发规划条【件通知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因《原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内容或者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原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项目核准或备—案后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不》违,反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乡规—划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重新?拟定规?。划,条件 ?     重新【拟,定规:划条件应当进行公】示并征求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按照重新—确定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以竞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除以下【情,形外不得变》更规划条件已确定的!容,积率 《    (一)【因城乡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第十!六条 出让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规划条】件双方持出》。让、转让合同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附图和附件附【图包:括明确建设用—地范围、代征用地】范围和?有关控制《线的地形图;附【件包括规划条件通知!书等文件 》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