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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对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基本条件 】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区域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区!域性交通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需要国!家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项目》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报表及】。申,报表:规定的相关》材料向有管理权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对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对于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建设单位在取得】同意选?址的初审意见后向】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核发选址】意见书?初审或者《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附图和附件附图【应当:包括项目拟选—场址:。区域位置图、规划设!计范围和有关控制】线的地形图》等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的要求!、土地使《用规划要求》、审查意见等 】。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未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与城【乡规划?选址不符《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建设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