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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对】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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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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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区:域性交通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需要国》。家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项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报表》及申报表规定的相】关材料向有管理【权,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对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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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建设单位在】取得同意选》。址,的初审意见后向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核发?选址意见书初审或】者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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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附图和附件附图应】。当包括项《目拟选场址区—域位置图《、规划设计》范围和有关》控,制线的地形图等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的要求?。、土地使《用规划要求、审【查意见等
第!十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未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与城乡规划选【。址不符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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