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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对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基本条件 !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区,域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区域性交通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需要国《家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项目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报表及申《报表:规定的相《关材料向有》管理权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对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    对》于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建设单位在取得同!意选址的初审意见】后向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核发选址意—见书初审或者—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附图!和附件附《图应当包括项目拟】选场址区域位置图】、规划设计范围和】有关控制线的地形图!等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的要求、土【地,使用:规,。划要求、审》查意见等 】第十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未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与城乡规划选址!不符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