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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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对?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区域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区】域性交通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需要【国家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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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报表及?申报表?规定的相关材料向有!管理:。权,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对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 对于—。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建设单位在!取得同意选址的【初审:意见后向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核发选?址意见书《初审或者《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附图和附—件附图应当包括项目!拟选场址区域—位置图、规划设计】范围:和有关?。控制线的地形图等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的要求、—土地使用规划要求、!审查意见等
!第十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未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与城乡!规划选?址,不符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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