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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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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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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对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区域—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区域》。性交通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需【要国家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项,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报表及】申报表规定的相关】材料向有管》理权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对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 对于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建设单位在】取得:同意选址的初审意见!后向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核发《选址意见《书初:审或者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附图和附件附!图应当包括》项目拟选场址区【域位置图、规—划设计范《围,和有关控制线的【地形图等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的要!求、土地使用规划】要求、审查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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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未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与城乡》规划选址《不符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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