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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对【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区域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区域性交】通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需要国?家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项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报表:及申:报表规定的相—关材料向《有,管理权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对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对于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建:设单位在取》得同意选址的—初审意见后向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核发《选,址意见书初审或【者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附》图和附件附》图应当包括》项,目,。拟选场?址区:域位置图、》规划设计范围和有关!控,制线:的地形图等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的要求、土—。地使用规划要求、】审查意见等 !第十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未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与城乡规划【选址不符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