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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三?章 拆迁补偿 !。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拆除超过批【准期限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  拆迁公告公布】后被:拆迁人继续进行【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改造、扩建》、装饰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   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产权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协商确》定 : ,    —。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 第二十四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按其原性质及原】面积予以重》建确实不能重建的经!被拆迁人《的,。主管部门同》意给予货《币补偿或者》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 ,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第二】十五条 拆除—公用建筑、城市通讯!缆线、供电线—路、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绿地的或因拆迁】工作不善造》。成损毁的拆迁人【应根据?市政、园林》建设有关规定予【以复建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 拆除有装!饰的非住宅房屋【按,装饰的材料费—和相当于《材料费30%—的人工费评估后【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 《 第二十七》条 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八条! 拆除政府管—理的国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其结构差价的结【算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 》第二十九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 第三十—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