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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准确的拆迁】范围:、拆迁的实施步骤】、被:拆迁:的单位和居民总户数!、安置?的初步方案估算【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拆迁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 第九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拆迁的应当说明【理由   !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拆迁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失效 —。 第十条— 房屋拆迁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资:。格证书的审查核发】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统一印制】。资格证书 !  :  各级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方案等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 】 : 第十?四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条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房屋、《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扩建(翻》建)、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报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用《。房,、,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第—。十六条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对安置使用人的房】屋或作价补偿的【价款仍由代管—人代:管 : :     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由拆迁人到当!地拆迁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后按代管》房屋处理 ! 第十七条 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书面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做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强制拆!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及时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证件注《。销手续 !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二《十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持证《执,行公务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