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准确的拆迁》范围、拆《迁,的实施?步骤、被拆迁的【单位和居民总户数】。、安置的初》步方案?估算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拆迁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第九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拆,迁的应当说》明理由
!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拆迁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失效
!
第?十条 房《屋拆迁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资】格,证书的审查核发【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统一印制资格证书 !
》 各级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方案《。等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 —
,
?
:第十四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条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房屋、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扩《建(翻建)、—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
—
第十五条》 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报: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用房、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第十六条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对安【置使用人的房—屋或作价补》偿的价款仍由—代管人代管
! 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由拆》迁人到当地》拆迁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后—按,代管房屋《。处理
《
?
第十七条— 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书面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做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强制拆!。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
,
第—十八条 《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及—时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证件注销手续 !。
?。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二【十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持证【执行:公,务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