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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准确的拆《迁,范围、?拆迁:的实施步骤》、被拆迁的单位【和居民?总,户数、安置的初步】方案估?。算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拆迁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第九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拆迁的应》当说明理《由 《 ,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拆迁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失效 — 第十条【 ,房屋拆迁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资格!证,书的审查《核发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统,一印制资格证书 】 《    《各级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方—案等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 ,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   (三》)租赁?房屋 】 第十四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条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房屋、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扩—建(翻建)》、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报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用房?、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 第十《六条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对安【置,使用:人的房屋或作—价补偿的价款仍由代!。。管人代管 》    【 ,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由拆迁人到》。当,地拆迁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后按代管《房屋处理 】 第十七条 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书面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做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  : 强制?拆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 》 第十八条 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及时】。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证件注《销手续 》 ,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二十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持证执行公务—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