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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准确的拆迁】范围、拆迁的—实施步骤、被—拆迁的单位和居民】总户数、安》置的初步方案估算】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拆迁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第,九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拆迁的?应当:说,明理:由 —  : ,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拆迁【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失效 】。 : 第十条 —房屋拆迁《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 ,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资格证书的审—查核发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统一:印制资格证书 !  ?   各级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方案等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租赁房屋 ! 第十【四,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条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房屋?、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扩建(】翻建)、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 : 第—。十五条 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报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用房、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第十六条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对安置使用人的房屋!或作:。价补偿?的价款仍《。由代管?人代管 》 ?    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由拆:迁人到当《地拆迁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后按代—。管房屋处《理 【 第十七条 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书面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做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强制》拆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及?时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证件《注销手续 》 》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二十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持?证执行公《务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