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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准确的拆迁范!围、拆迁的实—施步骤、被拆—迁的:单,位和居?民,。总户数、安置的初】步方案估算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拆迁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第九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拆】迁的应当说》明理由 》。   》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拆》迁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失效 ! : 第十条 房屋】拆迁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资格?证书的审查核发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统一印制】资格证书 —     各级!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方案等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租赁房《屋 【。 第十四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条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房屋、【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扩建(翻建)!、,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 — 第《十五条 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报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用【房,、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第十六!。条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对安置?使用人的房屋或作价!。补偿的价款仍—由,代管人代管 【 :     》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由拆迁人到当地拆】迁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后按代管】房屋:处理 — 第十七条 】。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书面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做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强制拆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及时—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证件:注销手续 【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持证执行公》务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