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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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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准确的拆迁【范围、拆迁》的实施步《骤、被拆《迁的单?位和居民总户数、安!置的初步方案—估算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拆迁【。。。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第—九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拆迁的?应,当说明?理,由
》。 :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拆迁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失效!
第】。。十条 ?房屋拆迁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资格《证书的审查核发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统一印制资】格证书
— 各级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方案—等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
第!十四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条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房屋、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扩?建,(翻建)、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
》 ,
第十五条 【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报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
?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用房、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第十:。六条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对安置《。使用人?的房:屋或:作价补偿的价款【仍由:代,管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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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由拆?迁人到当地拆迁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后按代管房屋【处理
》
第十七条 !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书面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做—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强制拆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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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及时—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证件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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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持证执行》公务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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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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