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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安】置一次性安置有困难!的,可用周转房》过渡或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取得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并且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 :。 第三十二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就地或异【。地安置 》  《   拆除》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影剧院等文】教、卫生和社会【福利事业用房优先】就地、就近安—置;拆除商》业、:服务业营业》性用房一般予以就地!、就近安置》;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的区域用于】。商品住房建设、职】工住宅?。建设的?可以就?地、就近安置 ! 《第三:十三条 从》城市区位好的地【段迁:到区:位,差的地段《异地安置《的安置?面积可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增加的部》分不结算结构差价具!体增:加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四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安置面积公用部【分的分?。摊,。不冲减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但被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费用 】 , ? 第三十五—。条 拆除不成—套住宅房屋》按原:房屋的?居住面积安置;【拆除成套住宅房屋按!原房屋的使用—。面积安置 — , :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新建【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住宅《房屋应当符合甘【。肃省城镇住宅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     拆】迁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安!置验收不合格的拆】迁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修缮、—。改建:、调换或对房屋使】用人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一次安置的【付给一次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的?付给两次搬家补【助费 《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周转房一般】。。。不得: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7》0%并应具备基【本,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设施《 : :。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和!腾退周转《房 — 第三十九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自行安排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内的增加50%逾!。期1年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年递增50%; 】 , :  : ,  (二)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安排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 : :第四十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四十一条 因房!屋拆:。。迁引起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通讯、煤气、有【线电视、动力—设施、?。机器设备《等拆除?、,安装、存放及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由—拆迁人补偿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