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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安置一次性安置!有困难的可》用周转房过》渡或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取得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并且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 ? ,第三十二《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就地或异地安—置    ! 拆:除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影剧院等—文教:、卫生和社会—福利事业用房优先】就地:、就近安置;—拆除商业、服—务业营业性用—房一般予《以就地、就近—安,。置;: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的区域用《于商品住房建设、职!工住宅建设的可以】就地、就近安—置 《 , 第三十三条】 从城市区》位好的地段迁到区】位差的地段异地【安置的安《。置面积可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增加《的部分不结》算结构差价具—体增加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四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安》置面积公用》部分的分摊不冲【减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但被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费】用 : ? 第三十五条 !拆除:不成套住宅房—屋按原房屋的居【住面积安《置;拆除《成套住宅房》屋按:。原房屋的使用面积安!置 —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新【建,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住宅》房,屋应当符合甘肃省】城镇住宅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     拆迁!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安置《验收不合格》。的拆迁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修缮、改建、】。调换或对房屋使【用人给予赔》偿, , , 第—。三十七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一—次安置的付》给一次?。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的—付给两?次搬家补《助费 ? ? ,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 周转房一》般不得?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70%?。并应具备基本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设施 》。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和腾退周转房 ! 第三十!九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    》 (:一)自行安排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内的增加50】%逾期1年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年】递增5?0%; 《  》   (《二)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安排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四十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四十一条 】因,房屋拆迁引》起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通讯、煤】气、有线电视、动】力设施、《机,。器设备等拆除—、安装、存放及【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由拆迁人补偿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