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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安置?一次:性安置有困难的可用!周转房过渡或—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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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取得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并且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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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就地:或异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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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拆:除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影剧》院等文教、卫生和社!。会,福利事业用》房优先就地》、,就,近安置;《拆除商业、服—务业营业性用房【一般予以就》地,、就近安置;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的区】域用于商《品,住房:。建,。设,、职工住宅建设的可!。以就地、就》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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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从城市区位好的地】段迁:到,区位:差的地段异地安置】的安置面积可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增加!的部分?不结算结构》差价具体增加—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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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安置面?积公用部《分的分摊不冲减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但被?。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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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拆除不成—套住宅房屋按原房屋!的,。。居,住面积安置;拆【除成套住宅》房屋按?原房屋的《使用面积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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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新建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住宅《房屋:应当符合甘》肃省城镇《住宅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 拆迁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安置验》收不合格的拆迁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修缮、改建、调换!或对房屋使用人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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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一次安置的付给一!次,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的付给两—次搬家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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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 周【转房一般不得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70%并】应具备?基本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设施 》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和腾退周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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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自行安排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内《。的增加?。50:%,逾期1年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年递增?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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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安排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四十!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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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因房屋拆迁引】起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通讯、煤气—、,有线电?视、动?。力设施、《机器设备等拆除、安!装、存放及》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由拆迁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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