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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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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安置一次性》安置有?困难的可用》周转:房过渡或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取得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并】且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二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就地》或异地?安置
— : , 拆除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影剧院等文【教、:卫生和社会福利事业!用房优先就地、就】近安置;拆除商【业、服务《。业营业性用》房一般予以》就地:、就:近,安置;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的区域用于商品【住房建设、职工【住宅建设的可以就】地、就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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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从城【市区位好《的地段迁到》区位差的地》段异地安置的安置】面积可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增加的!部分不结算结构【。差价具体增》加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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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安置面积公用部分!的分摊不冲减—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但被: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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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拆除不《成套住宅房屋按原】房屋的居住面积安置!;拆除成套住宅房屋!按原房屋的使用面积!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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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新建》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住宅?房屋应当《符,合甘肃省《城镇住宅《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 拆【迁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安置验收不合格【的拆迁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修缮、改建—、调换或对房—屋使用人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一次安置的付给【一次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的】。付给两次搬家补助费!
—。 ,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周》转房一般不》得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7】0%并应《具备:基本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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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和腾退【周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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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自行安排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内的增加5【0%逾?期1年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年递增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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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安排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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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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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因—房屋:拆迁引起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通讯、煤》气、有线电》视、动力设施—、,机,器设备?等拆除、安装—、存放?及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由【拆迁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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