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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安置一次性【安置有?困难的可用周转【房过渡或《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取—得,。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并且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 第三十二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就地】或异地安置 — :     拆除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影剧院等》文,教、:卫生和?社,会福利?事业:用房优先就地、【就近:安置;拆《。除,商业、服务业营业】性用房一般予以就】地、就近安置;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的】区域用于商品住房】建设、职工住—宅建设的可以—就地、就近》安置 《 ,。 : , 第三十三条— ,。从城市?。区位好的地段迁到】区,位差的地《段异地安《置的安置面》积可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增加:的部分不结算结【构差价具体》增加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四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安置面积公用部】。分的分?。摊不冲减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但被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费用 ! 第—三十五?条 :拆除不成《套住:宅房屋按原房屋的】居住面?积安置;拆除成套住!宅房屋?按原房屋的使—用面积安置 — 》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新建》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住宅房【。屋应当符合甘—肃省城镇住宅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     —拆迁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安置验收》。不合格?的拆迁?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修缮、改建—。、调换或对》房,屋使用人给予—赔偿 》 ? ,第三十七《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一次安置的付【给一次?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的付给?两次:搬,。家补助费 !。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 ,周转房一般不得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70%并应》。具备基本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设施 !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和腾退周转房 【 第三】十,九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  :  (一)自行安排!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内的!增加50%逾—期1年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年递增5》0%; — , ,    (》二)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安,排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四十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四十一条 !因房屋拆《迁引起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通,讯、:煤气、有线》电视、动力设—施、机器设》备等拆除《、安:装、存放及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由拆迁人补偿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