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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发包】人应当在建》筑工程?发包之前通过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应当!依法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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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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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项目法人【或者:管理机构《;
】。 (二)已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已获审—查合格;
!。 (?四)已经办理报建】手续;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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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一致; — (:二)执行国家、省】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明《确约定预付备料款】、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尾款的支付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逾期《支付的处理办—法采用固定价—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正常情况下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幅度、【风险费用等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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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报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变更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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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发!包双方对同一建【筑工程合同内容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 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工》程建设程序; 】 (二)《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 (四)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五)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承包人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七:)以降低建筑工【程不可竞争》性费用为条件发【包,工程;?。。 , (?。八)要求承包人【将建筑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 】。 (九)未—。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自行?编制:造价成果文件—自行或者授》意工程造价企业提高!或者降低计价标准】编制造价成果文件】; (十)【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或者未?经资:质核:验的省外企业;【。 , ,。 (十一)不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交易; 【 , ,。(十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项目不按规定!。计取监理《费;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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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负责项目】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的组织工作
】 具》。体,。代建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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