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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十二条 !。 建:设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发包人应当】在建筑工程发包【之前通过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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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应当依法》发包
》 《 建筑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项目》法人或者管理—机构; 《
: 】(二)已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已获审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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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经办理报建手】续;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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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一致; (【二)执行《国家、省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明确:。约定预付备料款、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尾款的支《付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逾期支】付的:处,理办法采用固—定价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正常情况下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幅度、!风险费?用等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报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变更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
》 : 承:发包双方对同一建筑!工程合同内容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 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工程:建设:程序; —(二)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五?)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承包人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七)以降《低建筑工《程不:可,竞,争性费?用为条件《发包工程; (!八)要求承包人【将建筑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 ! (九)未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自:行编制造价》成果文件自》行或者授意》工程造价企业提【高或者降低计价【标准编?制造价成果》文件; (十】)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或》者未经资质核验【的省外企业》; : (十一)不【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交易; (十!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项目不按规》定计取监理费;【 ,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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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负责项目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的【组织工?作
《。 ? 具体代建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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