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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六条 】。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经:注册后?。方可在?其,执业资格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 第七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取得资质《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   省外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资质证书】、个人?执业证?书及相关《的信用状况》进行核验 】 第八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资质《或,。者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或》者随机检查对—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撤销或者重新核】。定其资质资》格 《 , 第九条 —。依法招标的》。建,。筑工程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承:包人: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投标承包工程 ! ?     市(州】)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 :     县】。(市、区《)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应当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项目法人《或者:管理机构《;   (二—)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已获审】查,合格;   (【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落实;   (五!)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   (!六)有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 :。  (七)按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有委托》监理合同;   (!八)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安,全,备案;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