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技术—、安全负责人 】 :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并依法签【订劳务?合,同 《 第二十》条 : ,承包:人不:得转包所承包的建筑!工程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转,包 ?     》(一)承《包人承包建筑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给他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    】 (二)《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必》。备项目管理》人员:;  》   (三)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安全负《责人不是《该,建筑工程《承包企业人员—或者未经《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随?意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安全—负责人;《     【。(四:)项目收《款人:帐号不属承》包人;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 ,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所承包】的建筑工《程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  【   (一)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 :  ?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 】 《 ,。   (三)—施,工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 《 :     (四)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发包人【。相互串通投》标低:于成:本价竞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 》     】(三)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建筑【工,程;   !  (四)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 《。     》(五)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投,标承包建筑工—。程; ?    【 (六)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建—筑工程; 【     (【七)以联合体方式】中标后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进行【。同一建筑《工程的施工; 】  《   (《八)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    【 (九)未办清工程!款结算即交付—使用; —   《  (十)聘—用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人员【从,事,建筑活动《; 》    《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