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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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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技术—、,安,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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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并依法签订劳务【。合同
【第二十条 承包人!不得转包《所承包的建筑工【程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转包— ,
—(一:)承包人《承包建筑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给他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
《 (二—)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必备项目管理—人员;
— (三—)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安全负?。责人不是《该建筑工程承—包企业人员》或者未经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随意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安!全负责人;》
《。。 (四)项【目收款人《帐号不属承包—人;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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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所】承包的建筑工—程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
《
: (一)】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
《 : :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 ,
: —(三)施工》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 】
》 (四)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 ?(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发包:。人相互串通投标低于!成本价?竞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
— (三)!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建筑工?程;
— : (《四)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 【。
(!五)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投标承《包建:筑工程;
! (六—)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建筑》工程;
— 》 (七)以联合体方!式中标后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进行同一】建筑工程的施工; !。
【 (八)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 ? , (九)未办清】工程款结《算即交付《使用;
! ?(,十)聘用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人员从事建筑活!动;
【 ?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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