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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技术—、安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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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并依法签【订劳务?合,同
《
第二十》条 : ,承包:人不:得转包所承包的建筑!工程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转,包
?
》(一)承《包人承包建筑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给他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
】 (二)《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必》。备项目管理》人员:;
》 (三)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安全负《责人不是《该,建筑工程《承包企业人员—或者未经《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随?意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安全—负责人;《
【。(四:)项目收《款人:帐号不属承》包人;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 ,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所承包】的建筑工《程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
【 (一)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
: ?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 】
《 ,。 (三)—施,工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
《
: (四)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发包人【。相互串通投》标低:于成:本价竞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 》
】(三)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建筑【工,程;
! (四)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
《。 》(五)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投,标承包建筑工—。程; ?
【 (六)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建—筑工程;
【 (【七)以联合体方式】中标后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进行【。同一建筑《工程的施工;
】
《 (《八)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
【 (九)未办清工程!款结算即交付—使用;
— 《 (十)聘—用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人员【从,事,建筑活动《;
》 《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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