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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十】八,条 :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技术、安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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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并依【。法,签订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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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承包人不得》转包所承包的建【。筑工程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转包 《。
? , (一)承—包人承包建筑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给他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
《 , (二)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必备项目管理人!员;
【 (三)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安全负责人不是该!建筑工程承包—。企业:人员或?者未经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随意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安全负—责人;?
(】四,)项目收款人—帐号:不属承包人; 【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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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所承包的建】筑工程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
— —。(一)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
—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
! (三)施工—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
— 《 (:四):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再分?包 :
第二十二】条 : 承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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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发包人相!互串通投《标,低,于成本价竞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
《
, (三】)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建筑工程【; :
—。 (?四)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
!(五)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投标承包建筑工【程;
》 (【。六)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建筑工?。程;
【 : (?七)以联合体方式】中标后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进行同一建【筑工程的施》工;
】。 (八》)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 ? , (九)《未办清工程款—结算即交付使用;】 ,
《 《(十)?。聘用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人《员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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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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