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技术?、安全负《责人 — 第十九条》 , 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并依法签》订劳务合同 】 第二十条— , ,承包人不得转包【所承包的《建筑工程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转包】 ?    (一)承包!。人承:包,建筑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给】他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 》  : ,  (二《)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必备》项目管理人员; 】  ?   (三)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安全负责人】不是:。该建筑工程承包【企业人?员或者未经》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随,意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安全》负,责人:;   —。  (?四)项?。目收款人帐号不【属承包?人;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所?承包的建筑工程【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  — ,  (一)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    —。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 ! ?    (三)施工!。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  【   ?(四)?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再分包【 《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发包人相互串通投!标低于成《本价竞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 》。     (—三,)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建筑工?程;  】。  : (四?)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     !(五)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投标承包【建筑工?程; 《    — (六)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建筑工程; 】 《    (七)以】联合体方《式,中标后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进行同一建】筑工程?的施工; 【     —(八)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 《   ?。 (九)未》办清工程《款结算即交付使用;! 》    (十)聘】用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人员从事建筑【活动:。;, ? ,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