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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工程承包 》 第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技术—、,安,全负:责人 ?。 ? 第:十,九条 ? 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并依法签订劳务【。合同 【第二十条 承包人!不得转包《所承包的建筑工【程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转包— ,     —(一:)承包人《承包建筑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给他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 《    (二—)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必备项目管理—人员; —    (三—)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安全负?。责人不是《该建筑工程承—包企业人员》或者未经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随意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安!全负责人;》  《。。   (四)项【目收款人《帐号不属承包—人;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所】承包的建筑工—程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 《 :     (一)】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 《  :  :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 , :     —(三)施工》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 】  》   (四)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   ?(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发包:。人相互串通投标低于!成本价?竞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 —     (三)!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建筑工?程; —  :   (《四)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 【。     (!五)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投标承《包建:筑工程; !    (六—)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建筑》工程; —    》 (七)以联合体方!式中标后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进行同一】建筑工程的施工; !。    【 (八)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  ? ,  (九)未办清】工程款结《算即交付《使用;  !   ?(,十)聘用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人员从事建筑活!动; 【   ?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