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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一节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 !第五十八条邻—居住的?建筑必须满足日照分!析要求 》。 第五十九条【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多、—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多、: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 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六:十条 ?居住建筑或影响相邻!居住的?建筑一般应满足【以,下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受客观条!件限制特《殊情况下经论证可】适当:减少 ? ? 第六十一条 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下同》)时的间距》 》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 , ,     》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0.】9倍 《    》。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3米的【则以1?3米作为控制间【距 :   》  5.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小于16米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0—。米若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大于!等于16米》则视为平行布置 】 第六十二条】 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  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5倍》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5米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 : :。 ,    《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8!倍计算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3)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计算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    2.垂直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间距不得【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间距不?得小于22米建筑】山墙的连续》。长度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3】.既非平行又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0!.8倍控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2米   】  4.《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 米;!高度大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6米【若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大于等于—16米则《视为平行布》置 第六十三!。条 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在,100米高度—建, 筑的基》础上高度每增高5】米间:距增加不得小于1】米;超?过150米》。高度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标准控制 》 第六十四条】 24米以上与【24米以《下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1.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东、南侧【时其间距按照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控:制 ?    》 2.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西,、北侧?。。平行布置时按24】 米以?下建筑高度控制且北!侧建筑高度24【至6:0米时最《小间距为15—米北侧建筑高度大于!。。等于60米时最小】间距为18米—;,垂直或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按24【米以下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且建筑【高度24至》60米时最小间距为!1,3,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最小间距为1!5米 第六十!五条 ?文,、教、卫《及养:老院的主导功能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必须提高10%(!平行布置时文、【教、卫及养老院主体!建筑在?南侧的除外)—同时必须《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 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之间的间距可—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同时必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六十七!条 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第六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六十一条》至六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 2.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六!十六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 3.文、教、卫】。及养老院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控制 第】六十九?条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 1:.地块四周为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护坡的挡土!墙和护坡《的底部与建筑—。。底部投影间的—水平距离按》七十四条表(—十八:)“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其它》非居住建筑一栏控】制若相邻地》块为公共《绿地:或山地公园的则挡土!墙和护坡的》底,部与:建筑底部投影间【的水平距离至少【为6米 —。     2—.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必须同时满足住宅!日照、?通风、消防及安【。全要:求, 第七十【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 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 【 ,。第七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第七】十二条 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法定【图则的地区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历史风貌地】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要?求的建筑退》让按风?貌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第七十】三条 各建筑退让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必须满足最》大退距要求建筑控制!线小于建筑间距的】要,求时必须《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距建—筑以距?离用地红线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让距】离 》第七十四条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1【.相邻?地块:为已批已建用—地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必》须满:足相:。。邻建筑间《距,及日照?要求且?不得小于表(—十八)所示》的最小退让距—。离要求?     2!.相邻?地块:尚未审?批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不得小于建筑自【身所产生《的最大?控制间距的一—半且不?得小于?表(十八)》所示的最小退让距离!。要求 》    《 3.相邻地块为公!共,绿地或山地》公园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按【表(十八)》中其它?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退让距离控制!;若相邻地块—为10米宽》度以上道路绿化景】观,带时建筑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    4.—工业(园《),区内部地块的工业】、仓储建筑退—让距:离为6米《。且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工业、仓储与其【它地块相邻时—必须按相邻地块性】质,计算:建筑退让距离 【 : 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 表【(十八) 【 — 【。 ? 建筑类别》 , 朝向 退线距!离(m)与》高度(m《) 【 居住建》。筑 ? — 文、教《、卫建筑 》 ? 其它非】。居住建筑 》 ? , 】 — 最小距离(【m) 【 ? 最小距离(m【) — 最小—。距离(?m) 【 】 】主要 朝《向 】 H?≤10 【 ?。 6? , 7! , 【 5 【 — ? — ,10<H≤2—4 《 , ? 10 》 】11 《 — 9 【 【 : 2】4<H≤60 】 【1,4 ? 》 16 】。 1—。2, 【 《。 ! H>60 ! 》18 !。 20 【 ? 17 ! 《 《 】 次要 朝》向 》 ? H≤1》0 《 —6 ! 7 》 5 】 《 ? : ! 10《<H:≤24 】 ? 8 ! , 9 》 7【 — : 》 2!4<H≤60 ! —12 【 13 ! 11】 ! ? : ? H>6【0 ! 15 》 《 : 17? : , —14 — — 第七【十五条 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均必须在划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沿街!建筑物?的阳台、雨篷、挑檐!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连接部分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 第》七十六条 围墙退让!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0米且其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 ! 第七十七条 建筑!物地下部分退—让的一般规定— : :    1.退让】用地边界、城市【绿线和蓝线最小【退距:不宜小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     2】。.退让城市道路最】。。小退距?应,为地上建筑退让的一!半且不小于5米【    【 3.与紫线相临】建筑和沿街骑楼【形式建?筑其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应与》地上建筑退让要【求一:致   【  4.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   》  5.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及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 —第七十八《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要》。求有批准规划的按批!准规划执《行无批?。准规划?的按表?(,十九)?执行且满《足道:路两:侧建筑?间距控制的要—求若道路一侧相邻】地块尚未审》批用地时拟建—项目的建筑》。。应满足退让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主》体建筑自身》所产生的最大—控制间距一半的要求! 第七—十九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建设用地《必,。须,作,为公:共,用地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1:0米以上的建设用】。地宜沿城市道路【一侧种植两》排,以上:的高大乔《木 第—八十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交叉口周边应留出】足够的开敞空—间合理组《织和渠化交通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10【。米以上 — 第八十一条— 次干?路及:。次,干,路,以下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S(见右】。图)进行《退让控制并按—表,(,十九)?执,行 》 S为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接线】距离: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控】制指标表 表—(十九) 》 】 — 《 道路交叉!。。。。口 退—线距离L(m) 】。建筑高度(m)【 】红线 ?24 米以》上 道路的交叉【口 : 《 红》线 24《 米以下(含24 !米,)道路的《交叉口 》 》 【 H≤!10 — , 7 — — 6 【。 ? 《 , — 1《0<H≤2》。。4 ? 《 9 【 》 8 】 》 , ? 》 24?。<H:≤6:0 》 1—2 : 】10 《 : , ? 】 H>60! : ? 15— 《 12 ! ?。 【 注红线24】米以上与2》4米以?下道路的交叉—口建筑后退按—24米以上道路【交叉口控制 第八十!二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20米次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 — , 第八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货运装卸平台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1】5米 第八】。十四条?。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轨道配?套设施或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八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1.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 》 , ,   2.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的距离应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核准!后确定?; 》   ?。。 3.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建设】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4.在铁路两侧【修建建(构)筑物】应符合国务院—2004年第430!号令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 ?    5.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不!得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第!八十:六条: 沿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相关规定!要求: 第八十七条 一般!建设区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骑楼净宽【不,得小于?3.6?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     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  :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第八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必须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八十九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城市空—间景观重点》控制地带其建—筑高度必须按照【相关规划执行— , , , 第九十条 【在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周:围的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必须按?保护规划执行 【。 第》九十一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住宅》。层高应按福建省闽建!设,〔200《7〕18《号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 》 ,第,九十三条 》办公(?含研发?办公)?。建筑主体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65.0米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大堂、会》议,室及配套活动—场所:的,。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 】 第九【十四条? 酒店?建,筑(含公寓式酒店】)的:层高除按星级—标准设计外标准层】(客房?)层高原则上控制】在3.34.—5米大于《4.5米且不—大于6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除挂【牌条件特别设定外酒!。店项目不得》。。设置:公寓式酒店及别【墅式酒店以及与【酒店:不相关的《经营性设施》 《第九十五条 —。开间小于15米【的可分隔出售店【面层高不得超过4】.5米超过4.5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整体经】营大型商场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6米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第九十六条 标准!厂房建筑层》高原则?上不得低于4.【0米高于8.0【米,时应按?2层计?算建筑面积厂房配】。套设施仅包》括办公?、餐厅、《会议、展厅设施【 ? 第五节 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 第】九,十,七条 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二》十)的规定》鼓励地下停车其中室!外停车?位的:。数量不得高》于核定配建》停车位数的》20%并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住宅建设】项目应将停车位中】10%作《为公共停《车位不得出售并宜】在地面设置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 】第九十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停车泊—位设置指标》应,符合表(二》十)规定 新【建民用?建,筑停车泊位》设,置指标规定 表(】二十:) 《 — , 】 》 建筑类型》 : — 计算单位 】 《 标准车位数【 【 ,(小型汽车) 】 , , 标准车】位数 《 : 《(,自,行车)? — 备《 注 《。 【 》 — 旅游? : — 一类 — 《 每套客房 【 : : 0.5-0!.7 ? 】0.4 【 星级宾馆!(四星以《下取0.5) ! 】。 — 二类— : ?。 0.3 ! ?。 : 0?.5 《 ? , 其他》宾馆 《。 , , 《。 《 《 ? 餐饮、娱乐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 2.0 】 4.【0 — ?   ?。 ? ? ? ? : 》办公:楼 《 商【业办公(写字楼)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 【 ? 》3.0 【 》  : ? ? 【 《。 市、区级和涉】外机关办公 【。 》 1.5 【 【4.0 【 , ?   【 】 商】。业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8— —。 , 7.5 — 《 《底,层店面按1 车位】/ 间配建 】 , 【 ! 体育馆 》 】一类 ? 《 车位/百】座, 】。 4:。.0-6.0—。 !30 ! 体育场》≥1500》0座体育馆≥400!0座 —。 《 : , 【 二类 ! 3.【0, —。 30》 】 体育场<1500!0座体育馆<400!0座 — 【 : 影!剧院 — 《。。。 , 《 电影—院 《。 —车位/百《座 ! — 3.0-3】.,5, : 【30 ?。 ?   【 — 》 】剧院 《 ? , 4.0—-6.0《 : — 25 》  】 》 》 ! 展览馆《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 1.0-!1.5 ! 5.0 【 【   ?。 】 ! :医院 【 《市级及以《上,医院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1.0【-1.?5 】 5?.0 》 ,   】 》 — 独】立诊所 】。 , ?2.0 — 》 5.?0 ? 】。 , 】 游览 — 》 场所 】 , 》 : 《旅游区 — 【 —。。 车位/《1 公顷占地面【。积 — : — 6》.0 》 : , ? — :1,.0 》 , —。 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 ? ! 【 ?   》 ? — 》。。。 :。 ,城市公园、绿地 ! 3.!0 《 5【.,0 : 》 一般》城市公园 》 》 , , ! 《火 车站 【 ?   ! 2.0-【3.0 【 》4.0 【 《。 该部分交通设【施,配建指标也可以通】过组织专项交通 ! 论!证确定但《不得:。低,于本表标准 — , , — 【 码 头 ! 车!位/千旅客(最【高 ! 3.0 【 ? : ,4.0? 《 : 】 【。机 场? 《 《 聚集?人数) 《 】10.0 【 —1.0? : — , ? 《 客运广场! 》   】 : , 4.0》。 【 4.0 ! —。 , 【 住宅》 【 一?类低层建筑 【。 — ,车位/户 — — ,1.5 【 2.【0 【。 : 新区取高》限 《 : 》 ! 单户建筑面【积1:40m2 以上【(含140)— !车位/户 【 , 1.2-!1.5 》 《 1.0 】 ? ? , , 】 单户建筑面积!90m2-》140m2(—含90)《 : 车】位/:户 《。 》 1.?0 》 2.0】 , 》 ? 《 ,。 ?。 单户建【筑面积90m2【-45?m2(含4》5):。 : : 《 车位?/户 — 0.8】 ? —1.0 ! — , 【 单户建筑面积4】5m2 以下 ! ? 车位》/户 《 ? 0》.,5 ? 1.!0 》 】 ,。 【 市场 】 , 批发交易【市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9 — , 【2.0 【 《   》 — 【 ? 农贸市《场,(生鲜超《市) —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1.5—-2:.0 【 8》.,0 》。 》农贸市场取》上,限 ? : 【。 】 , 博物馆、图书馆】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8? 【 5.0》 【   ! ? , ! 工业厂房》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3!-0:.4 — 5.0-!。8.0 《 《。 技术—。密集型取下》限劳动密集》型取上?限 ! 仓《。储物流设施》配建指标应组织【专项交通论证确定】 !。 《 》 学校 【 ? 幼》儿园 》 车位/!10:0名学生 ! 0.8 !。 【2.0 】 ?  : : — 】 小学 】 : 《 ,车位/100名学生! 【 1.0 — 》 20 — 】 ! ?中学 ? 车!位/10《。0名学生 》 【 1.0 】 》60-8《0 】   《 】 【 , 大中》专院校、成人教【育 》 》车,位/100名学【生 】 3.0-4.0!。 【 60-》80: 》   ! —。 注!1,.本:表要求配建停—车位均为标》准,小车位?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 ㎡》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5 ㎡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 ㎡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 】。。㎡计算  — ,  2.表》中住宅一《般指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每户可减少!0.1 至0.2 !车位 ?     3.如配!建的停?车位无法达到—招,拍挂设置要》求或技术《规定标准《原则上要求在地【块内必须充分利【用地下做三层—以上地下《停车库或专项论【证  》。   4.立体机械!。停车库四周不得有】围墙围合其间距【按车库高度的0【.8 倍控制;【。地下车库预留机械停!车空间的《。该,部,分车:位应集中设》置并:加大车位前》通道宽?度预留机《械,。。停车进出《库空间 !第九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要求为建筑面积【10 万㎡以下的小!区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4‰(但【不少于5《0㎡)?且不大?于,总,建筑面?积6‰配置;建筑面!积超过10 万㎡的!超过面积部》。分按照2《‰且:不大于4‰增配 】 》 , ? 第一百条 利用!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商业用房应按地面!商业相应配》。套要求进行》配建利用地》下室作为公共停车场!(库)?可不缴纳配套费【;作为私人》停车场(《库)应?缴交相?应配:套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