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
第【五十八条《。邻居住的建筑必【须满足日照分析要求!
,
:
第五十九条—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多、》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多、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
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六—十条 居《住建筑或影响相邻居!住的建?筑一:般应满足以下—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受客观条件限制】特殊情况《下经论证可》适当减少
—。
?第六十一条 —。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下:同)时的间距
】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
》 《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0.9倍
【 :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 《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 :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
《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3米的】则以:13:米作为控制间—距,
5!.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小于1《6米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0米若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大于等于16【米则视为平行布置
!
?第六十二《条 :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 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5倍!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5米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
【 《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8倍:计算: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3)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计算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 ? 2.垂—直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间距不得—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间距不得【小于22米建—。筑山墙的连续长【度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 3.既非平—行又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0.8!倍控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2米【。
4!.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 米:;高度大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6—米若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大于《等于1?6米则视为平—行布置
—
第六十三》条 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在1】0,0米高度建
【筑的基础上高度每增!高5米间距》增加不得小》于,。1米:;超过?150米高度—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标准?控,制
?
,
第六十《四条 24》米以:上与24米》以下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1.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东、南侧时其【间距按照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控》制
?。 —2.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西,、北侧平行布置时按!。24: 米以下建筑高度控!制且:北侧建筑高度24至!。6,0米时?最小间距为》1,5米北侧建筑高度大!于等于60》米时最小间距为1】8米;垂直或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按24米以下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且建筑高度2—。。4至6?0米时最小间—距为13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最】小间:距为15《米
第六【十五条 文、教、】卫,及养老院的》主导功能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必须提—高10%(平—行,布置时文、》教、:卫及养?老院主体建筑在【南侧的除外》)同时?必须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
,第六十六条 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之间的?间距:可,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同时必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六十!七条 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第六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六十一条至六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 《。 2.?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六十六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 3.文】、教:、卫及?养,老院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控制
》
第六》十九:条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1.地《块四周为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护坡?。。的挡:。土墙和护坡》的底部?与建筑底部投—影间的水《平距离?。按七:十四条表(十八)“!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其》它非居住建》筑一栏控制若—相邻地?块,为公共绿地或山地】公园的则挡土墙【和护坡的《底部与?建,筑底部投《。影间的水平距离【至少为6米
】 ?。 2?.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必须同?时满:足住宅?日照、通风、消防】。及安全要求
!第七十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
?第七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
第七十》二条 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法定图则《的地区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历】史风貌地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要【求的建筑退让—按风貌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
第?七十三条 各建筑退!让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必须满足最大退距!要求建筑控制—线小:。。于建筑间距的要【求时必须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距建筑以距离用】地红线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让距?离
《
第七十《四条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 1.相邻—地,块为已批已建用地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必须满足】相邻建筑《间距及日照要求且】不得:。小于表(《十八)?所示的最小退让距离!要求
— 2》.相邻地块尚未审】批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不得小—于建筑自身所产生的!。最大控制间距的一半!且不得小于表(十】八)所?示的最小退让—距离:要求
! 3.相邻地—块为公?共绿地或山地公园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按表(》十八:)中其它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退让距离控制;若相!邻地块为1》。0米宽度《以上道?路绿化景观》带时建筑《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 , 4.工业(】园)区内《部地块的工业、仓】储建筑?退让距离为》6,米,且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工业、】仓储与其它地—块相邻时必须按【相邻地块《性质计算建筑退【让距离
》
,
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 表(十【八)
?。
》
》
【 , 建筑类别》 ? 朝向 退》线,。距离:(m)与《高,度(m)
【 ? , 居住建筑
【
文、!。教,、卫建筑
! ?。 其它非居住—建筑
!
?
《
? 最小距离(!m)
】 最小距离(m!)
?
,。 》 最小距离(—m)
—
—。
— 《。 主要 朝》向
《 《。 H≤10
! 》 6
】。 7 》。。
— 5?
—
》
】 10<H≤2】4
】。。 10
—
:。 11 】
? , , 9
【
》。
】 ? 24<H—≤60
! 14
【
》 , 16
】 《12
】
《
! H?>60
! ?18
《
【20
! , 17
【
】
:
》 次?要 朝?向
?
? H≤—10
【 6
【
《 , 7 《
《 , 5
【
!
? 10】<H≤24
! 8 【
9!
? : 7》
【
! , 2》4<H≤60
】
《 : 12
— 1【3 :
— 11
【 :
—
《 : H》>,60
— 《 15?
《 17
!
1】4
—
《
?。
,。
第七十五条 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均必须在划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沿街:。建筑物的阳台、雨】篷、挑?檐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连接【部分: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
第!七十六条 围墙【退让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0米且其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
—
第七十七条 【建筑:物地下?部分退让的一般规定!
: 1.退!让用地边《。界,、城市绿《线和蓝线最小退【距不:宜小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
《 : 2.?退,让城市道路最小退】距应为地上建筑【退让的一半且不【小于5?米
— 3.与紫【线相临建筑和—沿街骑楼形式建【筑其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应,与,地上建筑退让—要求一致
》
? 《4.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 5.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及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
《
第七十《八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要求有批准》规划的按批准规【划执行无批准规划】的按表(十九)【执行且满足道—。路两侧?建筑间距控制的要】求若道路一侧相邻地!。块尚未审批用地【时拟建项目的建【筑应满足退让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主体建》筑自身所产生的最大!控制间距《一半的要求
【
,
第七十九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建设用地【必须:作为公共用地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10米以上的建【设用地宜沿城市道路!一侧种植两排—以,。上的高大乔木
】
,
第八十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交叉口周!边应留出足够—的开敞空间合理【组织和?渠化交通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1】0米以上《
《第,八,十一条 《。次干:路及次干路以—下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S(见右图—)进行退让控制并按!表(十九《)执行?
,
S为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接线距离
!
《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控制指标表】 表(十九)
】
》
【
— 《道路交叉口 — 退线距离L(!m) 建《筑高度?(m)?。
— 红线 24 米!以上 ?道路的交叉口—
!红线 24》 米以?下,。(,含24 米》)道路的交叉口
!
【
! H≤》10: ,
】7
《 ? : 6: ,
》
《
— 《 10<H》≤24
【 9 【
: 》。 8 ?
》
! 《 2?4<H≤60
】
《。 ?12
《
【10 ?
》
! —H>60
! 《15
【 1》2
!。
【注红线?24米以上与24】米以下道路的交【叉口:建筑后?。退按24米以上【道路交叉《口控制? 第八十二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20】米次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
第八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货—运,装卸平台《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15米!
,
第八十四【条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轨道配套设】施或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八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1.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
【 : 2.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的距离应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核准后确定;—
— , 3.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建设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4.在铁路两】侧修建建(构)【筑,物应符合国》务院2004年【第430号令—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5!.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不《得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
?第八十六条 —沿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相?关,规定要求 》第,八十七条 一般建设!区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1.:骑楼净宽不得小于3!.6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 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 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
第八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必!须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八十?九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城市空间—。景观重点《控,制地带其建筑—高度必须按照相关规!划,执行
》
第九十条 在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周围的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必须》按保护规划执—行,
《 第九十一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第九十》二条 住宅层高应按!福建:省闽建设〔20【07〕1《8号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
》 第九十三条 办】公,(含研发办公)【建,筑主:。。体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6《5.0?米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大【堂、会议室及配套】活动场所的》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
!
第九十四【。。条 酒店建筑(【含公寓式酒店)的】层高除按星级—标准设计外标准层(!客,房,),层高:原则上控制》在3.34.—。5米:大于4.5米且不大!于6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除挂牌条—件特别?。设定外酒店项目不得!设,置公:寓式酒店《及别墅式酒店以及】与酒店不相关—的经营性设施
】
第九十五—条 开间小于15米!的可分隔出售店面层!高不得超过4.【5米:超过4.《5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整体经营—大型商场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6米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第九】十六条 标》准厂房建筑》层高原则上》不,得低于4.0—。米高于8.0米【时应按2层计算【建筑面积《厂房配套设》施仅包?括办公、《餐厅、?会议、展厅设—施
第—五节 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
!第九十七条》 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二十)的规定鼓!励地下停《。车,其中室?外停车位《的数量不得高—于核定配建停—车位数?的,2,0%并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住宅建设—项目:应将停车位中10%!作,为,公共:停车位不《得出售并《宜在地面设置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
】
第九十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停车泊位设置指标】应符合表(二—十)规?。定
?新建民用《建筑:停车:泊位设置指标—规定 ?表,(二十?)
【
!
: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 ? 标《准车位数
》
— (小型汽车)
!
: 《 标准车位数
! (自行车!)
【 备 注
】
》
【
旅】游
【 一类 —
》 每套客房
!
《 0.5-0】.7
! 0.4》 ,
: 《 星?级宾馆(四星以下】取0.5) —
》
】
《 二类
! 》0.:3
《 , 0.5】
? ? , 其他宾馆 【
:
【
— :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 2.0】
? : : 4.0 —
《
】
《。
?
】。 办公《楼
《 —商业办公(写字楼】)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1.5
! 3》.0 ?
】 ,
:
—
! 市、区级【和涉:。外机关办公 —
【 1.5
—。
— 4.0
【
】
】
— ? 商?业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8
! 7.5】
】。 底层店《。面按1 车位/ 】间配:建
—
?
》
【 ,体育馆 《
? , 一类 【
《 车位/百】座
】 :4,。.0-6《.0:
】 ,3,0
— 体育场≥】15000座体育】馆≥:40:00座
【
—。
】 : 二类
》
— 3.0
】 ? 3?0 :
,
, —体育:场<15000座体!育馆:。。<4000座 【。
:
】
】 影剧《院 】
》 电影院】
【 车位/百—座 】
》 ? 3.《0-3.《5
【 : 3:0
》
】 :
!
剧】院
【 4.0-【6.0?。
:
25! ,
?
【
】
《
: 》展览馆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1.5 【
《 5.0【
【
— :
《
—。 》医,院
》。 《。 ,。市级及以上医院【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1!.5:
】 5.0
】。
【
,
!
《 独立诊】。所 :
2!.0
》 《。 5.《0
》 ?
,
—
游览!
,。
【场,所 《 》
— 旅游区 ! 》
》 ?。 车位/1 公顷】占地面?积 ? —
— : 6.?0 :。 , 《
】 , 1.0》 ? ? ?。
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 !。
! ,
】 ,
!
?
》 ? 城市公》园、:绿地
》 3.0!
】 5.0
—。
— 一般城市公园 】
】。
【 《 火 车站
!
! 2—.0-3.0
! 4.0!
】 该:部分:交通设施配》建指标也可》以通过组织》专项交?。通
】 : 论证确定》但不得低于》本表标准
【
!
】 码 头
】 》车位/千旅客(最高!
!3.0
】 ? 4.0
】 ?
—
》 , 机 场
! , 聚》。集,人,数,)
! 10.《0
?。
1.!0
【
! 》 客运广场
】 【
【 ,4.0? ,。
4!.0
》 ?。
【。
—。 住宅
! 一》。类低层?建筑
— : 车《位/户
】 , 1《.5 ?
【 2.0《
《 新区取】高限
》 ,
!
? 《。 单户建筑》面积140》m,。2 以上(含14】0,)
! 车位/户 —。
?。 ? 1.《2-1.《5
《 1.0!
? :
?
?
! 单户建筑面—积90m2-1【40m2(含90)!
? —车位/户 》
【 1.0
】 2.0】
】
【 , 单户建筑!面积90《。m2-45m2(含!45)?
】。 车位/户》 ,。。
? ?。。 0?.8
— 1.【0
—。 ,。
】
单】户,建筑面积45—m,2 以下
—
: 车位/】户,
》 ? 0:.5
《。
《。。 1《.0:
【
】 —市场
— 批—。发交易市场》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9 】
》 , 2.0
【
—
—
?
?
?
农】贸市场(《生鲜超市)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2.0
【 : 8.0 【
? : : ,农贸市场《取上限
—
— ,
】 博物馆—、,图书馆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8【
】 5.0《
》
【 :
【
!。工业厂房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3-0—.4
》 ?。 ?。。5.:0-8.0》
【 技术密集型【。取下限?劳动密集型取上限】
! 仓储物》流设施配建指—标应组?织专项?交通论证《确定
!
】 学【校
《 幼儿园!
【 车位/1—00名学生》
— ?。0.8
【 》2.0
【 —。。
:
!
? 小【学
— 车位/10!0名学生
】。 , ? ,1,.0
! 20
】 ,。
《
! 中学
【
车】位/100名学生 !。
》 ?1.0 《
— :60-8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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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100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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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表要求!配建:停,车,位均为?标准小车位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 ㎡—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5 ㎡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 ㎡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 —㎡计算
【 2.表中住【宅一般指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每户可减少0!.1 至0.2【 车位
】 3:.如配?建的停车位无法达】到招:拍挂设置要求—或技:术规:定,标,准原则上要》求在:地块:内必须充分利用地】下做三?层,以上地下停》车库或专项论—证, ,
4.立!体,机械停车库四周【不得有围墙》。围,合其间?距按车库高度—的0.8 倍控制】。。;,。地下车库预留机械停!车空:间的该部分车位【应集:。中设置并加大—车位前通道宽—度预:留机:械停车进出》库空间
】。 第九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要求为建筑面积1】0 万㎡以下的小】区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4‰(但【不少于50》㎡)且不大于总建】筑面积6‰配置【;,建筑:面积超过10— 万㎡?的,。超过面积《部分:按照:2‰且不大》于4‰增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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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利用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商业用房应按地】面商业相应配—套要求进行》配建利用地下室作】为公共停《车场(库)》可不缴纳配》套费;?作为私人《停车场(库)—应缴交?相应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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