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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 第《五十八?。条邻居住的建—筑必须满足日照分】。析要求 第】五十:九条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多、: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多、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 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六十条 》居住:建筑或影响相邻居】住,的建筑一般应—满足以下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受客观】条件:限制特殊情》。况下经论证可适当】减少 》 , 第六十一条— 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下同)时—的间距 【  :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    —  :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0.9倍》    【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 ,    《。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3《米的:则以13米作为【控制间距 【 ,   ? 5.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小】于16米《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0米若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大于等】于16米则视—为平行布置 【 第六十》二条 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5倍: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5》米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  —   ?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8倍计算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3)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计算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 2.垂直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间距不得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间距不得!小于22米建筑山】墙的连续长度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   ?。 3.既非》。平行又?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0.8《倍,控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2米 》    —。。 4.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 【米,;高度大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6米若】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大于等【于16?米则视?为平行布置 — , 第六十三条 】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在100米高度】。建, :筑的基础上高度【每增高5米间距【增加不得小于1米】;超:过150米》高度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标—。。准控制? ? 第六十四条 24!米以上?与24米以》下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东、南《侧时其间距》按照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控制!。    【 2.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西、北侧平》。行布置?时,按24 《米以下建筑高度【控制且北侧建筑高度!24:至60米时最—小间:距为15米北侧建筑!高度大?于等:于60米时》最小间距《为18米;垂直或】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按!24米以下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且建筑高度—24至60米时【最小间距为1—3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最小间距为—。15米? 第六十【五条 文、教—、卫及养老院的【主导功能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必须提!高10%(平行布】置,时,文、:教、卫及养老院主体!建,。筑在南侧的除—外)同时必须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 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之间】的间距可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同时必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第六十《七条 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第六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六十一条至!六,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 ,  2.《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六十!六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 :  :   3.文—、教、卫及养老【院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控制 《 , 第六十—九条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1.地块四周为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护—坡的:挡土墙和护坡的底】部,与建筑底《部投影间的水平【距离按?七十四条表(十八)!“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其它非居住建筑】一栏控制若相邻地】。块为公共绿地或【山地公园的》则挡土墙和护坡的底!部与:建筑底?部投影间的水平【距离至少为6米【  》   2.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必须同【时满足住宅日照、通!风、消防及安全要】求 : 第七》十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 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 】第七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第七【十二条? 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法定图则的】地,区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历史风貌地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要求的建筑退让!按风貌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第七十三《条 各建筑》。退让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必须满足最大退距!。。要求建筑控》制线小于建筑间距】的要:求时必须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距建筑以《距离用地《红线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让距离 ! :第七十?四条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1.相《邻地:。。块为已批已建用【地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必须满—足,相邻建?筑间距及日》照要求且《不得小于表(十八)!所示的最小退让距离!要,求, :   《  2.相邻地块尚!未审批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不得小于建筑自!身所产生《的,最大控制间距的一半!且不得小于》表(:十八)所示的最小退!让距离要求 】    《。。 3.相邻地—块为:公共绿地或山—地公园?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按表(十八)中【其它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退让—距离控制;若相【邻地块为10米宽】度以上道路》绿化景观带》时建筑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     【。。。4.工业《(园)区内部地块】的,工业、?仓储:建筑:。退让距离为6米且】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工业、仓】储与其它《地块相邻《时必须?按相邻地块性质【计算建筑《退让距离 】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 表(十八) !。 《 ? — ? 建《。筑类:别 《。 朝向 《。。退线:距离(?m)与高度》(m) !。 居住建筑 ! ? 文、教—。、卫建筑《 】 其:它非居住《建筑: 】 》 》 最小距离(】m) 】 最小》。距离(?m) 《 【最小距离(m—) ! 】。 主—要 :朝,向 《 《 H?≤,10 ? 】6 ! 7 】 ?5, ? !。 》 《10<H≤24 】 : , 1—0 】 :11 》 《 9 ! 】 24!<H≤60 】 : , , 1?。4 】 :16 ? 【。。 12 《 — — H!>60 》 ? 18 【 《 ? 2:0 :。 — 17 】 ! ? 次要 】朝向 】。 H《≤10? 《。 6— 【 , 7 】 : ,5 【 , 【 【1,0<H≤24—。 : ?。 , , 8 《 》 9 》。。 》 7《 , 《 《 》 【24<H≤》60 【。 1》2 ! 1:3 ? 》 11《 : —。 》 : 《 :H>60 】 , 1》5 【 17 ! : 14 ! 】 第七》十五条 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均必须《在,划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沿街建—筑物的阳台、雨篷、!挑,檐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连接》部分: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 》第七十六条 围【墙,退让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0《米且其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 ? 第七十七条 建!筑物地下部分退【让的一般规定 】  ?   1.退让用】地边:界、城市绿线和蓝线!最小退?距不宜小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    2》.,退,让城市道路》最小退?距应为地上建筑退让!的一半?。且不小?于5米 》     3.】与紫线相临建筑和沿!。街,骑楼形式建筑其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应与地上建筑退让!要求一?致 《     4.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     5.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及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 —第七十八《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要求有!批准:规划的按批准—规划:执行无批准规划的按!表(十?九)执?行且满足道路两侧建!筑间距控制》的要求?若道:路一侧相邻地—块,尚未审批用地时【。拟建项目的建筑应】满,足退让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主体建?。筑,自身:所产生的最》大控制间距一—。半的要求 第!七十九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建【。设用地必《须,作为公共用地—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10米!以上的建设用—地宜沿城市》道,路,一侧种植两排—以上的高《大乔木 — 第八?十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交叉口周边应【留出足够的》开敞空间合》理组织和渠化交【通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1!。0米以?上 第八【十一条? 次:干路及?。次干路?以下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S(—见右图)进》行退让控制》并按表(十九)执】行, , S为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接线距离 【 ,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控制—指标表 表(十九)! : 】 【 — ,道路交叉口 !退线:距离:L(m?) 建筑高度(m)! 】红线 24 米以】上 道路的交叉口 !。 】红线 24》 米:以下(?含24 《米)道路《的交叉口 》 , ? 【 】 H≤10 — 《 7 】 ? 6 】 》 】 : 10<H—≤2:。4 ?。 《 9 》 — 8 ! 】 24!<H≤60 【 ? 12— , 《 , 10 】 ?。 , ?。 《。 【H>60《 》 ? 15 】 《12 《。 — ? 注红线2】4米以上与24米】以,下道:路的交叉口建筑后退!按24米以上道路】交叉口控制 第八】十二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20米》次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 ? 第八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货《运装:卸平台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15米《 : :第八十四条》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轨道配套设】施或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1》.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 :     2【.,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的距【离应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核准后【确定; 【    3.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建设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 4.在铁路—两,侧修建建(》构)筑?物应:符合国务院200】4年:第430号》令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   5.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不》得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 第八十六条 !沿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相关规定】要求 第《八十七条 一般建】设区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骑楼净宽不得小!于3.6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     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  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 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第八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必须!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城市—空间景观重》。点控制地带其建筑】高度必须按》照相关规划执行 】 ? 第九?十条 在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周围的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必须按《保护规?划执行 《 : , 第九十一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第《九十:二条 住《宅层高应按福建省】闽建设?〔200《7〕18号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 — 《第,九十三条 办—公,(含研发办公—)建筑主体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65.!0米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大堂!、会议室及配套【活动场所的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 , — 第九》。十四条 酒店建筑(!含公寓式《酒店:)的层高《除按:星级标准设计外标准!层(客房)层高原则!上控制在3.3【4.5米大于4.】5米且不大于6【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除挂牌条件特!别设定外酒店项【目不得设《置公寓式酒店—及别墅式《酒店以及《与酒店不相关的经】。营,性设施 — 第九十《五条 开间小于1】5米:的,可分隔出售店面【层高不得超过4【.5米超过》。4.5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整体经】营大型商场》。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6米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第九十六条》 ,标准厂房《建筑:层高原则上不得低于!4.0米高于—8.0米《时应按2层》计算:建筑:面积厂房配》套设施仅《包,括办公、《餐厅、会议、展【。厅设施 第】五节 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 !。。第九十七条 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二《十)的规定鼓—励地下停车其中【室外停车位的数量不!得高:于核定配建》停车位数的》20%并《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住【宅建设项目应将停】车位:中10%作》为公共停车位—不,得出:售并宜在地面设置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 第》九十: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停车泊位【设,置指标应符合—表(二十)规定 !新建民用建筑停【车泊位设置指标规定! 表(二十) 【 【 ! 《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 : 标准车位【数 — (小型汽车)! :。 — 标准车位数 】 , (自行】车,) ! 备: 注 — , 《 — : 旅游— — 一类 【 《 每套客房【 ? ? 0.5-【。0.7 》 — 0:.4 《 《 : 星级宾馆(—四星以下取》0.5) ! ?。 : : !二类 】。 0.3 】 0】.5 【 其他—。宾馆 》 《 】 《 :餐,饮、娱乐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2《。.,0 : 】4.0? 【   【 — , : , 》 办公楼 ! 《商业办公(写—字楼)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1.5 !。 , ? 3.0 ! ,。。   【 ! !市、区级《和涉外机关办公【 , 】1.5 — , 《。。。 4.0 ! :  ? : 《 】 《 商业 【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8 》 — 7.5 》 ? : , , 底:层店:面按1 车位/ 】间配:建 : ? 《 《。 !体育馆 【 一类 】 , 《 ?车位/百座 — ? ? 4.0-6.】0, ? ?。 30 【 》 体育场≥—。1500《0座体育《馆≥400》0座 》。 , , : 》 》 二》类, 【 3?.0 》 ?。 3《0 : 《 体育场<1!50:00座体育馆<40!00:。座 ?。 【 】 , , 影剧院 【 — ?。 电影院! 》 ? 车位/百座— 【 ! 3:.0-3.5 【 , 3】0,。 】   【 ! 剧院 ! ? : :。 4:.0-6.》0 : 》 25 【。 ? ?   《 《 【 《 展《览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1.5《 【 5.《0 】   《 】 : , 医!院 】 , 市级及以上医院】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1.】0-1.5 ! 5—.0 》   】 ? —。 【 独立诊—所 》 ,。 : 2.0》 — 5.0 【 ? 【 【 游览 】 场所【 《 ! 《旅游区 》 ? 》 :。 , 《车位:/1 公顷占—地面积 】 】 6.0 ! 】 1.!。0, ? , — — 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 【 】 ?   】 — !。 城市—公园、?。绿地 《 【3,.0 ?。。 【 5.0 — 《。 一般城市公园! 《 《 — 【火 车站 ! ?   【 2.0—-3.0 》 — 4.0 】 : 该部—分交通设施配建【指标也可《以通:过组织专《项交通? : 《 论》证确:定但不得低于本【表标准 《 : 【 —。。 码— 头 《 , 》 车位/千旅客【(最高? 《 3—。.0 【 4》.0 ? ! 】 机《 场 — 《 聚集人《数) — 》10.0 】 : ?1.:0 — 《 , — : 客运》广,场 【   — —4.0 ! , 4.0 — — 】 ?。 住宅 — 《 一》类低层建筑 【。 》 车位《/户: 【 1.5 【 : 2.0 ! 》 , 新?区,取高限 ! 】 ? : 单户建筑面【积140《m2 以《上(含14》0) 【 车位—/户 ? 1!.2-?1.5 ! 1.0 】 》 : 《 : 单户】建筑面积90m【2-140》m2(含9》0) 】 车位/—户 ? 《 1.0 】 2】.0 【 , 《 》。 单【户建筑面积90【m2-45》m,2(:含,45) !。 车位/户 ! 《 : 0.8 》 1!.0 】 ! 单【户建筑面积45【。m2 以下 ! 》车位/户《 《 ? 0.5》 》 《。1.0 — 【 ! 市场 》 批!发交易?市场 ? :。。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9, ? 》 2.0 ! ,。。  《。 》 ? 《 农!贸市场(生鲜—超市)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1.5-2.—0 】 8.0 【 — 农贸市场取上限】 ! — 博【物馆、图书馆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8 ! 5.《0 《 :   【 】 》。 《 工业?。厂房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3-0.4 !。 《 5.0《-8:.0 》 ? 技术密集型】取下限劳《动密:。集型:取上限 】 》 仓储物流》设施配建指标应【。组织专项《交通论证确定 】 ! 】 学校 【 ? 幼儿园— , 》 车位/100!名,学生 ? ? 0.8 ! 》 2《.0 ? 》   — , 》 : ! 小学 】 车位/10!0名学生《 : 1.!0 : 《 《20 ! — 《 中学 【 》 车位/100!名学生 】 : 1.0 【 【60:-80 — —  : 《 , ? 》 大【中专院校、》。成人教育 ! 车》位/100》名学:生 】。 3.0-4.0! :。 — 60-80 !。 《 ,   — 】 ,。 《 注1.《本表:要求配建停车位均为!标准小车《位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 ㎡: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5《 ㎡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 】㎡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 ㎡计算 !    2.表中住!宅一般指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每户可【减少0?.,1 至0《.2:。 车位   【  3.如配建的停!车,位无法?达到招拍挂设置【要求或技术》规定标准《原则上要《。求,在地:块内必须《充,。分,利用地下做三—层以上地下停车库或!专项论证 【   ? 4.立体》机械停车《库四周?不得:有围墙?围合其间距按车库高!。度,的0.8《 倍控制;地—下车库预留机械停车!空间的该部分车【位应集中设置并加大!车位:前通道宽度预留机】械停车进出库—空,间 第】九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要!求为建筑面》积10 万㎡以下】的小区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4‰(但不少于50!㎡,)且不?大于总建《筑,面积6‰配置—;建筑面积超—过10 《万㎡的超过面—积部分按照2‰且】不大于?4‰增配 — 《 第一百!条 利用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商,业用:房应按地《。面商业相应配套【要求进行《。配建:利,。用地下室《作为公共停车场【(库)可不》。缴纳配套费;—。作为私人停》车场(库)》应缴交相应》配套: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