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一节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
第五十八条!邻居住的建筑—必须:满足日照分析—要求
第五】十九条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多、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多、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
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六十条 】。居,住建筑或影响—相,。邻居住的建筑一【般应满足以下—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受客观条】件限制特《殊情况下《经论证可适》。。当减:少, ,
第六—十一条 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下同)《时的间距《
:
,。。。 —。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
《 , ?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0.】9倍:
? 《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3米的则以13米】作为控制间距—。
— 5.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小于1!6米:。。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0米若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大于等于16—米则视为《平行布置《
《第六十二条 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5倍【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5米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
—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8倍计算!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3)?。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计》。算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
, 》 2.垂直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间距不!得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间距不【得小于22米建【筑山墙的连续长度】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 3.—既非平行《又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0.8!倍控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2米
! 4.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 米?;高度?大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6米?若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大于等于1—6米则?视为平行布置
】
第六十三条 】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在1】00米高度》。建
筑的基—础上高度每增高【。。5米间距增加不得小!于1:米;超?过150米高—度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标准控制—
第》六十:四条 2《。4米以上与24米以!下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1.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东、南》侧,时其间距按照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控制
【 —2.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西、北《侧平行布置时—按24 米以—下建筑高度控制【且北侧建筑高度【24至60》。米时最?。小间距?为15米北侧—建筑:高度:大于:等于60米时最小】间距:为18?米;垂直《或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按24米【以下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且《建筑高度24至6】0,米时最小间距为1】3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最小间】距为15米
—
:
第六十五》。条 文、教、卫及】养老院的主导功【能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必?须提高10%(平】行布置时文》、教、卫及》养老:院主体建《筑在:。南侧的除外》)同时必须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
第六十六—条 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之间的间距》可,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同时必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
第六十七条 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第六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六—十一条至六》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
: 2.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六十六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
3】.文、教、卫及养老!。院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控制
!
第?六十:九条: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1【。.地:块四周为《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护》坡的挡土墙和—护,坡的底部与建筑【底部投影间的—水平距?离按七十四条表(十!。八)“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其它非居住【建筑一栏控制若相】邻地块为《公共绿地或》山地公园《。的则挡土墙和护坡的!底部与建筑》底部:投影间的水平距离至!少为6?米
】 2.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必须同】时满足?住宅日?照,。、通风、《消防及安全要求
】
第七十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
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
第【七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
第七十二条 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法定—图则的地区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历史—风貌地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要求的建筑退!让按:风貌:。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
第七十三条 各!。建筑:退让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必须满足最大退距!要求建筑《控制线?。小于建筑间距—的要:求时必须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距建筑以距离用地红!线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让:距离
》
第七十四条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 1.相邻】地块:为已批已建用—。地,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必须满足相邻【。建筑间距及》日照要求且不得小于!表(:十八)所示的—最小退让距离—要求
! 2:.相邻地《块尚未审批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不得小》于建:筑自身所产生的最大!控制间距的一半且不!得小于表(》十八)所《示的最小《退让:距离:要求
— : 3.相邻—地块为公共绿—地或山地公》。园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按表(?十八)中其它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退让距离控!制;:若相邻地块为1【0米宽度以上—道路绿化景观—带时建?筑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
, 》 4.工业》(园)区《内部地?块的工业、仓储建筑!退让距离为6—。米且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工业】、仓储与其它地【。块相邻时必须按相】邻地块性质计算建】筑退:让距离
—
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 表(十八!)
:
?
【 ,
】建筑类别 】。朝向 退线距离【(m)与高度—(m)
》 居【住,建,筑 :。
【 文、教、》卫建筑 《
: ,。 》其它非居住建筑
!
?
!
? 最小距离(!m)
】 ?最小距?离(m)
】 《 ,最小距离(》。m)
—
!
】主要 朝向
】 ? , , ,H≤10《。
— , 6?
《 《 7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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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H≤24 【
《 ? 1:0
《 11】 ,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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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4<】H≤60
【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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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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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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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次要《。 朝向
【 H≤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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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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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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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七十五条 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均必须在】划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沿街建筑物》的阳:台、雨篷、挑檐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连接部分《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
第】七十六条《 围墙退让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0【米且其?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
第!七十七条 建筑物地!下部分退让的—一般规定
》
1】.退:让用地边界、城【市绿线和蓝线—最小退?距不宜小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 2.退【让城市道路最小退距!应为地?上建筑退让》。的,一,半且不?小于5米
】 : 3.与紫线【相临建筑《和,沿街骑?楼形式建筑其—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应与地上建筑退】让要求?一致
! 4.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5.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及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
?
第七十八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要求有批准》规划的按《批准规?划执行无批》准规划的按表—(十九)执行且满】足道路?两侧建筑间》距控制的要求若【道路:一侧:相邻地块尚未审批】用地时拟《建项目的建筑应【满足退让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主体?建筑:自身所产生的最大】控制间距一半的要】求
?
,。
,第,七十九?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建】设用地必须作为公】共用地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10米以上的!建设用地《宜沿城市道路一【侧种植?两排以上的高—大乔木?
第八十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交叉口!周边:应留出足够》的开敞?空间合理组织—和渠化交《通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10【米以上
《
第《八十一?条, 次干?路及次?干路以?下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S(!见右图)进》行退让控制》并,按表(十九)执行
!
:
S为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接,线距离
《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控制指—标表 表(十—。。九)
】。
《
! 《 ,道路:交叉口 退线!距离L(m)— 建筑高度(m【。。)
《 红线【。 ,24 米以上 道】路的交叉口 —
《 , 红线 —24 米以下(含2!4 米)《道路的交《叉口:
】
》
》 : H≤10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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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H≤24 【
】9
! 8
【
— ,
【 , 24<H≤60 !。。
1!2
》。 , 10
】
《
! —H>60
! 15 【
— 12
—
—
【注红线24米以【。上,与24米以下道【路的交叉《口建筑后退按24】米以:。上道路?交叉口控制 第八十!二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20:米次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
第》八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货》运装卸?平台: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1【5,米,
《第八十四《条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轨!道配套设施或—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1.《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
【 2.【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的距离应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核准后《确,定;
— ,。 :。 3.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建设】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4:.在铁?路两侧修建建(【构)筑物应符合国】。务院2004年第】43:0号令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
5】.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不得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
第八十六条 沿】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相关规定!要求 第八》十七条 一般—建设区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骑楼【净宽不得小于3【.6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 , , 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 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
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第【八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必须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 第八十九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城市!空间:景观重?点控制地带》其建筑高度必须【按照相关规划执【行,
第—九,十条 在《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周围的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必须《按保护?规划执行
》
第九十一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住宅层高应按福!建省闽建设》〔200《7〕18号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办公(】含研发办《公)建筑主体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65.0米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大堂、会议!室,及配套活动场—所的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
《
?
? 第九?十四:条 酒店《建筑:(含公寓式酒店【)的层高除》按星级标准》设计外标准》。层,(客房)层高—原则上控制在3【.34.5米大【。于4.5《米且不大于6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除挂牌条件特别设!定外酒店《项目不得设置公【寓式酒店及别墅式酒!店以及与酒店不【相,关的经?营性设施《
第九—十五:条 开间《小于15米的—。。可分隔出售店面【层高不得超过4.】5米超过《4.5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整体经营】大型商场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6米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第九【十六条 《标准厂房建筑层【高原则上《不得低于4.0米】高于8.0米—时应按?2层计算建筑—面,积厂房配《。套设施仅包括办公】、餐厅?、会议、展厅—设施
《
第五节》 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
第九!。十七条 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二】十)的?规定鼓励地下—停,车其中?室外停车位的—数量不得高于核定】配,建,。停,车位数?的20?%并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住宅建设项目—应将:停,车位中10%作【为公共停车位—不得出售并宜在地】面设置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
第九十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停!车泊位设置》。。指标应符合表(二十!)规:定
:。
,新,建民用建筑停车【泊位设置指标规定 !表(二十)》
—
! ,
《 , , 建筑类型 【。
【 计算单位
! 标准车位!数
《 (—小型汽车)
【
标】准车位数
】 (自行车】),
》 ? 备: 注
《
】
《
? 《旅游 ?
一!类,
》 《。每套客房
! 0》.5-0.7 【
》 0.4—
》 星级宾馆】(四星以《下取0.5)
!
】 ,
》。 二》类
?
》 0.《3 :
?。 : 0.》5 :
:。 —其,他宾馆
【
【
【 餐饮、娱乐】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2.?0,
:
: , ? 4.?0 :
: 《
【 ,
】
》 办公楼
】 , 《 商业办公(写字】楼) ?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1.5 !
3!.,。。0 :
》 , , ,
【。
,
! 市、区级和!涉外机关办公 【
,
? 1》.5
! ,。。 4.0
!。 ,
!
》
】。 商业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8
! : 《7.5
【。 底—层店面按1 车位】/, 间配?建
》
【
】。 体育馆》
—。 一类
! 车位/百!座,。
!4.0?。-6:。.0
《
— 30
》。
《 体育场—≥15000—座体育馆≥400】0座
【
—
— 二类 【
:。 : ,。 3.》0
!。 3:0
— 体育—场<15000座】体,育馆<4《000座《
! :
【 影剧院— : ,
【
》。 电?影,院
】 车位/百座 】。。 ?
】 3.0-!3.:5
【 30
!
!
】
!剧院
【。 : 4.0-6.】0
【。 25 —
】。 ,
【
》。。
《 展》览馆
》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1.5
! , ? 5.0
【
!
】
【 医院》。
《 市级【及以上医院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1.—5 :
【 5.0
—
? 》
?
】
》 独立诊【所,
《 2.【。。0
! 5.0
! :
—
《 : 游览
【 场所 ! :
—
【旅,游区: , : —
— 车位/》1, 公:顷占地面积 —。 《
— —。6.0 ! ?
,
》。 :1.0 《 【
!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 :
《
【
!
:
《。
—
《。 城—市公:。园、绿地《
!3.0
— 5【.0 ?
一!般城市公《园
—
!
《 ?火 车?站
】
— 2—.0-3《.0
【 《4.:0
! 该部分交通设施配!建指标也《可,以通过?组织:专项交?通
》 《 论证确定但不得!低于:本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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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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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码— 头
《。
车】。位/:千旅客(最高
! ? 3.》0
《 4【.0
《
:
【
— 《机 场? ,
聚!集人数)
【 : 《10.0
! ?。 1.0
—
【
》
, : 客运广【场
》 《
【。。 , , 4.0
】 : , 4.0
!
【
! 住宅
【。 一类【低层建筑 》
: 车位】/户
【 1.5
!
, ? 2《.,0
《 —新区取高限
】 《
《
《 : ? 单户建筑面—积1:40m2 以上(含!140)《
— 车位/—户 :
: : 1.2【-1.5 》
: 1【。.0
》。
】 ,
:
? 《单户建筑面积9【0m2-《。140?m2(含90)
!
— 车位/《户 :
《 1.0【
— 2.0 【
《 :
》 ,
? 单户建筑!面积90m2—-45m2》(含45)》
【 车位《/户
】 , 0?.8 ?
,
1】.0
》 ?
:
! 单户建筑】面积45m2 以下!
【 车位/户
】。
— 0.5
! 1.0【
!
【 市场
!
批】发交易市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9
【 2.0 !
!。
: :
— :
? 《 农贸市场(生鲜】超市)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1:.5-?2.0
— 8【.0
—。 《 农贸市场取上限 !
》。
— ,
博!。。物馆、图书馆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8
】。 5.0
【
? 《
!
》
《 工业厂房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3-0.4
】 5.0!-8.?0
! 技术密集》型取下?限劳动密集型—取上限
— — :仓储物流设》施配建指标应组织】专项交?通论证确定
【
—
》
?。 学校【
? ? 幼儿园
! 《 ,。 车位/100名学!生
》 0.【8, ,
】2.:0
【 ,
】 ,
—。
,
: : 小《。。学
】。 , 车位/100【名学:生 :。
,
1.!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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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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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要求配建停!车位均为标准—小车位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 ㎡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5 ㎡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 ㎡】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 ㎡计算—
? 2《.表中住宅一般指】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每户可减少0.1】。 至0.《2 车位《
? 3.如—配建的停车位无法达!到招:拍挂设置要求—或技术规定标准原则!上要求在地块内必】须充分利《用地:下做:。三层以上地下停车】库或专项论证
! : 4.立》体机械停车库四【周不得有围墙围合其!间距按车库高度的】0.8 倍控制;地!下车库预留机械【停车空间的该—部分车位《应集中?设置并加大车位前通!。道宽度预留机械停】车进出库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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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要求为?。建筑面积10— 万㎡以下的小区】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4】‰(但不少于50㎡!)且不大于总建【筑面积6《‰,配置;?建筑面积超过10 !万㎡的超过面积【部分按照2‰且不】大于4‰增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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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利用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商业用】房应按?。地,面商业相应配套【要,求进行配《建利用地下室作为】公共停车场(库)可!不缴纳配套》费;作为私人停【车场(库)应缴交相!应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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