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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一节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
!第五十八条邻—居住的?建筑必须满足日照分!析要求
》。
第五十九条【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多、—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多、: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
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六:十条 ?居住建筑或影响相邻!居住的?建筑一般应满足【以,下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受客观条!件限制特《殊情况下经论证可】适当:减少 ?
?
第六十一条 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下同》)时的间距》
》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 , , 》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0.】9倍
《 》。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3米的【则以1?3米作为控制间【距
:
》 5.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小于16米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0—。米若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大于!等于16米》则视为平行布置
】
第六十二条】 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 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5倍》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5米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
:
:。 , 《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8!倍计算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3)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计算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 2.垂直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间距不得【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间距不?得小于22米建筑】山墙的连续》。长度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3】.既非平行又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0!.8倍控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2米
】 4.《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 米;!高度大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6米【若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大于等于—16米则《视为平行布》置
第六十三!。条 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在,100米高度—建,
筑的基》础上高度每增高5】米间:距增加不得小于1】米;超?过150米》。高度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标准控制
》
第六十四条】 24米以上与【24米以《下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1.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东、南侧【时其间距按照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控:制
? 》 2.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西,、北侧?。。平行布置时按24】 米以?下建筑高度控制且北!侧建筑高度24【至6:0米时最《小间距为15—米北侧建筑高度大于!。。等于60米时最小】间距为18米—;,垂直或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按24【米以下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且建筑【高度24至》60米时最小间距为!1,3,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最小间距为1!5米
第六十!五条 ?文,、教、卫《及养:老院的主导功能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必须提高10%(!平行布置时文、【教、卫及养老院主体!建筑在?南侧的除外)—同时必须《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 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之间的间距可—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同时必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六十七!条 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第六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六十一条》至六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 2.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六!十六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 3.文、教、卫】。及养老院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控制
第】六十九?条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 1:.地块四周为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护坡的挡土!墙和护坡《的底部与建筑—。。底部投影间的—水平距离按》七十四条表(—十八:)“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其它》非居住建筑一栏控】制若相邻地》块为公共《绿地:或山地公园的则挡土!墙和护坡的》底,部与:建筑底部投影间【的水平距离至少【为6米
—。 2—.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必须同时满足住宅!日照、?通风、消防及安【。全要:求,
第七十【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
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
【
,。第七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第七】十二条 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法定【图则的地区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历史风貌地】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要?求的建筑退》让按风?貌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第七十】三条 各建筑退让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必须满足最》大退距要求建筑控制!线小于建筑间距的】要,求时必须《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距建—筑以距?离用地红线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让距】离
》第七十四条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1【.相邻?地块:为已批已建用—地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必》须满:足相:。。邻建筑间《距,及日照?要求且?不得小于表(—十八)所示》的最小退让距—。离要求?
2!.相邻?地块:尚未审?批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不得小于建筑自【身所产生《的最大?控制间距的一—半且不?得小于?表(十八)》所示的最小退让距离!。要求
》 《 3.相邻地块为公!共,绿地或山地》公园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按【表(十八)》中其它?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退让距离控制!;若相邻地块—为10米宽》度以上道路绿化景】观,带时建筑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 4.—工业(园《),区内部地块的工业】、仓储建筑退—让距:离为6米《。且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工业、仓储与其【它地块相邻时—必须按相邻地块性】质,计算:建筑退让距离
【
:
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 表【(十八)
【
—
【。 ? 建筑类别》 , 朝向 退线距!离(m)与》高度(m《)
【 居住建》。筑
?
— 文、教《、卫建筑 》
? 其它非】。居住建筑 》
? ,
】
— 最小距离(【m)
【 ? 最小距离(m【)
— 最小—。距离(?m)
【
】
】主要 朝《向
】 H?≤10
【 ?。 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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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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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H≤2—4
《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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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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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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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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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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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要 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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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五条 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均必须在划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沿街!建筑物?的阳台、雨篷、挑檐!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连接部分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
第》七十六条 围墙退让!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0米且其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
!
第七十七条 建筑!物地下部分退—让的一般规定—
: : 1.退让】用地边界、城市【绿线和蓝线最小【退距:不宜小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
2】。.退让城市道路最】。。小退距?应,为地上建筑退让的一!半且不小于5米【
【 3.与紫线相临】建筑和沿街骑楼【形式建?筑其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应与》地上建筑退让要【求一:致
【 4.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
》 5.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及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
—第七十八《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要》。求有批准规划的按批!准规划执《行无批?。准规划?的按表?(,十九)?执行且满《足道:路两:侧建筑?间距控制的要—求若道路一侧相邻】地块尚未审》批用地时拟建—项目的建筑》。。应满足退让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主》体建筑自身》所产生的最大—控制间距一半的要求!
第七—十九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建设用地《必,。须,作,为公:共,用地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1:0米以上的建设用】。地宜沿城市道路【一侧种植两》排,以上:的高大乔《木
第—八十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交叉口周边应留出】足够的开敞空—间合理组《织和渠化交通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10【。米以上
—
第八十一条— 次干?路及:。次,干,路,以下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S(见右】。图)进行《退让控制并按—表,(,十九)?执,行
》
S为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接线】距离: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控】制指标表 表—(十九)
》
】
—
《 道路交叉!。。。。口 退—线距离L(m) 】。建筑高度(m)【
】红线 ?24 米以》上 道路的交叉【口 :
《 红》线 24《 米以下(含24 !米,)道路的《交叉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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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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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红线24】米以上与2》4米以?下道路的交叉—口建筑后退按—24米以上道路【交叉口控制 第八十!二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20米次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
—
,
第八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货运装卸平台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1】5米
第八】。十四条?。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轨道配?套设施或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八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1.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
》 , , 2.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的距离应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核准!后确定?;
》 ?。。 3.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建设】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4.在铁路两侧【修建建(构)筑物】应符合国务院—2004年第430!号令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
? 5.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不!得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第!八十:六条: 沿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相关规定!要求: 第八十七条 一般!建设区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骑楼净宽【不,得小于?3.6?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 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 :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第八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必须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八十九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城市空—间景观重点》控制地带其建—筑高度必须按照【相关规划执行—
,
,
,
第九十条 【在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周:围的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必须按?保护规划执行
【。
第》九十一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住宅》。层高应按福建省闽建!设,〔200《7〕18《号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
》 ,第,九十三条 》办公(?含研发?办公)?。建筑主体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65.0米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大堂、会》议,室及配套活动—场所:的,。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
】
第九【十四条? 酒店?建,筑(含公寓式酒店】)的:层高除按星级—标准设计外标准层】(客房?)层高原则上控制】在3.34.—5米大于《4.5米且不—大于6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除挂【牌条件特别设定外酒!。店项目不得》。。设置:公寓式酒店及别【墅式酒店以及与【酒店:不相关的《经营性设施》
《第九十五条 —。开间小于15米【的可分隔出售店【面层高不得超过4】.5米超过4.5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整体经】营大型商场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6米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第九十六条 标准!厂房建筑层》高原则?上不得低于4.【0米高于8.0【米,时应按?2层计?算建筑面积厂房配】。套设施仅包》括办公?、餐厅、《会议、展厅设施【
?
第五节 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
第】九,十,七条 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二》十)的规定》鼓励地下停车其中室!外停车?位的:。数量不得高》于核定配建》停车位数的》20%并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住宅建设】项目应将停车位中】10%作《为公共停《车位不得出售并宜】在地面设置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
】第九十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停车泊—位设置指标》应,符合表(二》十)规定
新【建民用?建,筑停车泊位》设,置指标规定 表(】二十:)
《
— ,
】 》 建筑类型》
:
— 计算单位
】 《 标准车位数【
【 ,(小型汽车)
】
, , 标准车】位数
《 : 《(,自,行车)?
— 备《 注
《。
【
》
— 旅游?
:
— 一类
— 《 每套客房 【
: : 0.5-0!.7 ?
】0.4
【 星级宾馆!(四星以《下取0.5)
!
】。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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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0?.5
《
? , 其他》宾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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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餐饮、娱乐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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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楼
《 商【业办公(写字楼)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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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区级和涉】外机关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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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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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8—
—。 , 7.5 —
《 《底,层店面按1 车位】/ 间配建
】 ,
【
! 体育馆 》
】一类 ?
《 车位/百】座,
】。 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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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场》≥1500》0座体育馆≥400!0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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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类
! 3.【0,
—。 30》
】 体育场<1500!0座体育馆<400!0座
—
【 :
影!剧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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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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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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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0—-6.0《
:
—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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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览馆《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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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及以《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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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5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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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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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览
— 》 场所 】 ,
》 : 《旅游区 —
【
—。。 车位/《1 公顷占地面【。积 — :
— 6》.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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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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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城市公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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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 该部分交通设【施,配建指标也可以通】过组织专项交通
! 论!证确定但《不得:。低,于本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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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码 头 !
车!位/千旅客(最【高
! 3.0
【 ?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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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场?
《 《 聚集?人数)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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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运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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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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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住宅》
【 一?类低层建筑
【。
— ,车位/户
—
— ,1.5
【 2.【0
【。 : 新区取高》限
《 :
》
! 单户建筑面【积1:40m2 以上【(含140)—
!车位/户
【 , 1.2-!1.5
》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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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单户建筑面积!90m2-》140m2(—含90)《
:
车】位/:户
《。 》 1.?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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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户建【筑面积90m2【-45?m2(含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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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位?/户
— 0.8】
? —1.0
!
— ,
【 单户建筑面积4】5m2 以下
! ? 车位》/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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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
】 , 批发交易【市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9 —
,
【2.0
【 《
》
—
【 ? 农贸市《场,(生鲜超《市)
—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1.5—-2:.0
【 8》.,0
》。 》农贸市场取》上,限
?
:
【。
】 , 博物馆、图书馆】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8?
【 5.0》
【
!
? ,
! 工业厂房》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3!-0:.4
— 5.0-!。8.0 《
《。 技术—。密集型取下》限劳动密集》型取上?限
! 仓《。储物流设施》配建指标应组织【专项交通论证确定】
!。 《
》 学校
【
? 幼》儿园
》 车位/!10:0名学生
! 0.8
!。
【2.0
】 ? :
:
—
】 小学
】
: 《 ,车位/100名学生!
【 1.0 —
》 20 —
】
! ?中学 ?
车!位/10《。0名学生 》
【 1.0
】 》60-8《0
】
《
】
【 , 大中》专院校、成人教【育
》 》车,位/100名学【生
】 3.0-4.0!。
【 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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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要求配建停—车位均为标》准,小车位?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 ㎡》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5 ㎡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 ㎡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 】。。㎡计算
— , 2.表》中住宅一《般指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每户可减少!0.1 至0.2 !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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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配!建的停?车位无法达到—招,拍挂设置要》求或技术《规定标准《原则上要求在地【块内必须充分利【用地下做三层—以上地下《停车库或专项论【证
》。 4.立体机械!。停车库四周不得有】围墙围合其间距【按车库高度的0【.8 倍控制;【。地下车库预留机械停!车空间的《。该,部,分车:位应集中设》置并:加大车位前》通道宽?度预留机《械,。。停车进出《库空间
!第九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要求为建筑面积【10 万㎡以下的小!区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4‰(但【不少于5《0㎡)?且不大?于,总,建筑面?积6‰配置;建筑面!积超过10 万㎡的!超过面积部》。分按照2《‰且:不大于4‰增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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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 利用!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商业用房应按地面!商业相应配》。套要求进行》配建利用地》下室作为公共停车场!(库)?可不缴纳配套费【;作为私人》停车场(《库)应?缴交相?应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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