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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 第一节《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 第五十八【条,邻居住的建筑必须满!足日照分析》要求 ?。。 第五十九条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多《、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多、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 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六十!条 居?。住建筑或影响相【邻,居住的建筑一般应满!足以下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受客观条—件限制?特,殊,情况:下经论?证可适当减少— 第六十】。一条: 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下同【)时的?间距  】。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    《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0.9【倍   【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3米的则以!13米作《为控制间距 】 ,   ? 5.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小于】16米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0米若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大于等《于16?米则视为平行布置 ! 第《六十二条 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5倍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5—米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   【    《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8倍:计算: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3)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计算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间距不得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间《距不得?。小于22米建筑【山墙的连《续长度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3:.既非平《。行又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0.8倍—控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2米 —  《 ,  :4.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 ,米;高度《。大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6米若】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大于等于16【米则视为平行布置】 第六十【三条 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在100米高【度建: 筑的基》础上高度每》增高5米间距增加】不得小于1米;超过!150米高度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标准控制 【 第六十》。四条:。 24米以》上与24米以下【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1.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东、南《侧时其间《距按照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控制  !   2.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西、北侧平》行布置?时按24 》米以下建筑高度控制!且北:侧建筑高度24【至60?米时最小间距为1】5米北侧建筑高度大!于,等,于,60米时最》小间距为18米【;垂直或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按24!。米以:下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且:建筑高度24至【60:米时最小间距为【13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最小间距!为15米《 ? 第六十五条 【文、教、卫及—养老院?的主导功能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必》须,提高10%(平【行布置时文、—。教、卫及养》老院主体建筑在【南侧的除外)—同时:必须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 第六十六条【 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之间】的间距可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同时必《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六十七条 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第》六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六十【一条至六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  :  :2.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六十—六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     》3.文、教、卫及养!。老,院,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控制 — 第:六十九?条,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1.地块四周为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护坡的挡》土墙和护坡的底【部,与,建筑底部投影间的】水平距?离按七十《四条表(十八)“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其它非居住建筑【一栏控制《若相邻地块为—公,共绿地或山地—。公园的则挡土墙【和护坡的底部与建筑!底部投影《。间的水?平距离至《少为6米 】    2》.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必须同》。时满足住宅日照、通!风、消防及安全要求! 《第七十?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 第七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第七】十二条 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法定图?。则的地区《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历史风貌【地,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要求的建筑退让】按风貌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 , 第七十三》。条 各建筑退让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必须满!足最大退距要—求建筑控制线小于建!筑间距的要求时必】须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距建筑》以距离用地红线【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让距离 ! 第七十四条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1.相邻地块为【已批已建用地—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必须满足相邻!建,筑间距及日照要求且!不得:。小于表?(十八)所示—的最小退让距离要求! ?  :   2.相邻地】块尚未审批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不得小于》建筑自身所》产生的最大控制间】距,的,一,半且不得《小于表(十》八)所示的最小退】让距离?。要,。求 :。 , ,   ?  :。3.相邻地块—为公共绿地或山地】公园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按表(十!八):中其它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退】让距离控制;若相】邻地:块为10米宽—。度以上道《路绿:。化景观带时建筑【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   》  4.工》业(园)区》内部地?块的:工业、仓储》建筑:退让距离为6米且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工业】、仓:。储与其它《地块相邻时》必须按相《邻地块性质计算建筑!退让距离 【 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 表(】十八) 【 ? — ? : 建?筑类别 — 朝向 退线距离】(m)与高度(m)! 》 : 居住建筑 ! 文、教、!卫建筑 】 其它非【居住建筑《 : — ? 【 ?最小:距离(m《) !。 最小距离》(m) 》 最小!距离(m) 【 , ! , ? ? 主要 朝向 】 , H】。≤10 ! : 6 —。 : 7 】 5— : , — 【 10<H!≤24 — , : , 10 》 》 11 】 9【 ? 【 【 24<【。H≤60 】 1—4, — 16》。 》 1》2, — ,。 : ! H>6—0 : 【 18 《 2!0, 】 17 《 】 】 : 次要 朝向 】 ? : , H≤10 【 : 《 6 ! 7 ! 《5, 》 》 》 》 1:0<H?≤24 《 《 ,。 : 8 》 : 《9 》 ? 7 【 》 : ? 2】4<H?≤60 《 【 12 【 : 1《3 《 《 11 — , : 《 》 【H,>60 】 《15 】 1《7 ! 14? — , 》 第七十五【。条 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均!必须在划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沿街【。建筑:物,。的阳台、雨篷、挑】檐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连接部分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 !。。 第《七十六条 围墙退】。让,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0米且—其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 【 第七十七条 【建筑物地《下部分退让》的一般规定 — : ,。  :  1.退让—用地边?界、城市绿》线和蓝线最小退距不!宜小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     2.退!让城市道路》最小退距应为地上建!筑退让的一》半且不小于5米 ! :  :  3?.与紫线相》临建筑和沿》街骑楼?。形式建筑其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应与地上建—筑退让要求一致 !     —4.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   ?5.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及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 第七!十八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要求有批准》规划的按批》。准规划执行无—批,准规划的按》表(十九)执行且】满足道路《两侧建筑间距控制的!要求:若道:路一侧相邻地块【尚,未审:批用:地时拟建项目的【建筑应满足退让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主体建筑】自身所产生的最大】控制间距一半的要求! 《第七十九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建设用地必须】作为公共用地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10米以上】的建:设用地宜《沿城市道路一侧种】植两排以上的高【大,乔木 《 第八十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交叉口周边应留出足!够的开敞空间合理组!。织,。和渠化?交通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1》0米以上 — 第八《十一条 次》干,路及次干路以—。。下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S(见《右图)进行退让控制!并按表?(十九?)执行 《 , : S为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接线距离 【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控制—指标表 表(—十,九) 【 】。 — : 道路交叉口】 退线距离】L(m) 建筑【高,。度(m?) 】 红线 《2,4 :米,以上 ?道路的交叉》口 ? 》 红?线 24 》米,以下:(含24 》米,)道:路的交叉口》 ? 【 — 《 H:≤,1,0 】 7 】 , : ,6 《 — ?。 】 ,10<H≤24 !。 【9 》 》8 ! ? , 】 ,24<H≤60【 】。。 12 — ? ?10 ? 《 ! — H>?。60 ? ? , ? 1:5, 【 :。12 ? 《 : : 注【红线24米以上与】2,4米以下道路—的,交,叉口:建筑后退按24米以!。上道路交叉口控制 !。第,八十二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20米次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 第八】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货运装卸【平台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1:5米 ? 第《八十四条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轨道配套《设施或?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   —  2?.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的距离应【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核准后?。确定; 《     3】.,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建设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  4.在铁路两】侧修:建建(构)筑物应符!合国务院《2004年》第430号令—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5.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不得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 第《八十六条 沿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相《关规定要求 第【八十七条 一般【建设区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骑》楼净宽不得小—于3.6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 ,。     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 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第八》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必须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八十九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城市:空间景观重点控制地!带其建筑高》度必须按照相关规划!执行 — 第九十条 在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周围【的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必须!按,保护规划执行 【 第九十一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住》宅层高应按》福,建省闽建设》〔2:007〕18—号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办公(含研!发办公)建》筑主体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65.0米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大:堂、会?议室及配套活动场所!的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 】 :第九十四条 酒店建!。筑(含公寓式酒店)!的层高除按星级【标准设计外标准层】(,客房)层高》原则:上控制在3.3【。4.5米大于4【.,5米且?不大于6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除挂牌条件特【别设定外酒店项【目不得设置公寓式酒!店及别墅式酒店以及!与酒店?不,相关的经营性设施】 第九—十五条 开》间小于15》。米的可分隔出售店】面层高不得》超过4.5米超【过4.5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整体》经营:。。大型商场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6米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第九十六条! ,标准厂房《。建,筑层高原则》上不得低于4—。.0米高《于8.0米时应按2!层计算建筑面积【厂房配套设施仅【包括:办公:、餐厅?、会议、展厅设【施 第五节】 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 第九—十七条 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二十)的规【。。定鼓励地《下停车其中室外【停,车位的?数,量不得高于核定配】建停:车位数的20—%并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住宅建设—。项,目应将?。停车位中10%作为!公共停车位》不得出售并宜—在地面设置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 《 ?第九十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停—车泊位设置指标应】符合表(二》。。。十,)规定 新建民】用建筑?停车泊位设》置指标规《定 表(二十) ! ! 》 ? : 建筑》类型 】 ,。 计算《单位 —。 《 标准车位数 】 ? ?(小型汽《车) 》 ?。 标准车位数 ! 【(,自行车) — 备】 注 ? 》 ! , , : 旅游 —。 :。 ?。 :一类 — 每套客】房 : ? : : 0.5-0.7 ! 【 ,0,.4 — 星级【宾馆(四星以—下取:0.5) ! 《 》 , 二类】 !0.3 》 0.!5 ! 其他宾馆 】。 ! ,。。 , 餐】饮、娱乐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2.0 — 《 4.0 】 —。 , ? : ? 《 办!公楼 — 》商业办公(写字【楼)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 《 ? ?。3.0 !   — ! : 【市、区级《和涉外?机关办?公 《 1【.5 】 4.0— !  : 《 【 》 商业》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8 ! ? , 7》.5: 【 底?层店面?按,1 车位/ 间【配建 【 ? , , 》 体育】。馆 — : 一类 【 车位】/百:座 — 4.0-6!.0: 】 3:0 】 体育场≥—15000座体育馆!≥4000座 】 》 , 》 ? ? 二?类 【。 3.0— 《 》30 》 , 《。 体育场<》1500《0座体育馆<400!0座 【 ? 》 , 【影剧院 》 【 【 电:影院 ? ? 《 车位/《百座 — , 】 : :3.0-3.—5 】 :30 》 :   — 》 ? : 【 剧院《 《 : ?4.0-6.0【 】 25 】   — ? ? 《 !展览馆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1.5 ! ? ? 5:.0 】   ! — 【 :。医院 ! 市级及》以上医?院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1.5 【 》 5.0》 】   】 — : —独立诊?所 】 2.0 ! ? 5.《0 ? 《 , : ? ? ,。 》游览 》 ? 场所 【。 — 》 ?旅游区? ? — 》 : ,车位/1 公顷【占地面积 【 ? ! :6.0 《 , ! :。 : 1.0 ! ! 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 【 — 》 》 ,。 , , 】 ! 城市公园、—绿地 ? 3!.0 》 : 5.0【 : , —一般城?市公园 】 《。 — 火 车!站 — ?   ? 《。 2.0-【。3,.0 】 4.》0 !。 该部分交通—设施配建指标也可以!通过组织专项交【通 》 : , ?论证确定但不得低】于本表标准 】 ! — 码 头 【 》 车位/千【旅客(最高 【 3.!0 【 4.0— ? — 】 机 —场 》 聚—集人数) 】 1—0.0 【 : 1.0— ,。。 ? 【 》 : 客运广场 !  】 — :4.0 【 4.0】 , — — — 住宅 ! ? 一类低层建筑 !。 ? : , 车:位,。/户 《。 【1.5 》 《 , , 2.0 — 新区!取高限 — ? 【 , 》。 单户建筑面积1!40m2 以上(含!1,40) !。 车《位/户 】。 : 1.2-—1.5? : 》 1.0 【 】 】。 单户建—筑面积9《0m2-140【m2(含90) 】。。 【 车位/户 — — 1.《0 【。 : ,2.:0 ?。 《 :。 ?。 — 单户—。建筑面积9》0m2-45m2(!含,45) 】 车位—/户 !。 0.8 】 ? , 1.0 【 】 , ! 单户建筑面积4】5m2? 以:下 ?。。。。 》 , 车位/户 ! 《 0.?5 》 1.【0 — 》 】 , 市场 【 》 ,批发交易市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9《 》 2.0 ! 《  《 【 , 【 农—贸市场(生》。鲜超市)《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1.5-》2.0 】 8.—0 ? ? 农贸—市场取上限 — 《 : 《 ? 博】物,馆、图书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 0.8 】 : 5.0— 【。   【 — ! 工业厂房 】。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3-0.4【 , — 5.《0,-,8.:0 ? 技】术密集?型取下限《劳动密集型取—上限 — ?。 , 仓储物流【设施配建指标—。应组织专项交—通论:证确定 ! ! 《 学?校 《 , 幼儿【园 ! ,。车位/10》。0名学生 【 ? 0.8 ! 2.】0 ?。 《   》 【 】 : 小学 》 : ? 车位/10】0名学生 !。 1.—0 ! 20 【 ! 】中学 】 , ,。 车位/100【。名学生 《 ? 1.【0 ? 60!-80 —   ! ! , : 《 大中专》院校、成人教—。育 》。 车—位/100名学生 !。。 ? 3.0】-4.0 ! 《。60-80 【。   ! 》 【 注1【.本:表要求?配建停?车,位均为?。标准小车位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 《㎡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5 ㎡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 ㎡】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 《㎡,计算     2!.表中住宅一—般指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每户》。可减少?0.1 《至0.2《 ,车位: :    3.如配建!的停:车位无法达到招拍挂!设置要求或技术【规定标?准原则上《要求在地块内—必须充分《。利,用地:下做三层以上—地下停车库或—专项:论证  —   4.立体机】械停车?库四周不得》有围:墙围合其间距—按车库高度的—0.8 倍》控制;地下车库预留!机械停车空间的【该部分车位》应集中设《置,并加大车《位前通道《宽度预?留机械?。停车:进出库空间 】 第九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要》。求为:建筑面积10— 万:。㎡以下的小区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4?‰(但不少》。于50㎡)且不大于!总建筑面积6‰配】置;建筑面》积超过10 —万㎡的超《过面:积部:分,按照2‰且不大于4!‰增:配,。 — 第一】百,条 利?用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商业用房》应,按地面商业相—应配套要求进行配】建利用地下室作【为公共停车》场(库)《可不缴纳配套费;作!为私人停车场—(库)应缴交相【应配套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