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
第一节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
第】五,十八条邻居住—的建筑必《须满足日照》分析要求
—
:第五十?九,条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多】、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多、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
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 ?
第?六十条 居住建筑】或影响相邻居—住的建筑一》般应满足《以下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受【客观条件限制—特殊情况下经—论证可适当减少【
第六十一!条 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下同)?时的间距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 : :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0.—9倍
】 《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 :。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3米《的则:以13米作为—控制间?距,
》 5.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小于】1,6米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0米若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大于等于1【6米则视为平行布置!
第六十二】条 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 :。 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5倍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5米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
?
: 》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8倍计算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3)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计】。算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 :2.垂直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间距》不得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间距不得《小于22米》建筑山墙《。的连续长度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3】.既非平行》又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0.8倍控》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2米:
4!.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 米;高度大—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6米若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大于!等于16米则视为】平行布置
—
第六十三条 】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在,100米《高度建
《
筑的基础上高度每!增高5米间距增【加不得小于》1米;超过150】米高度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标准?控制
—第六十四条 24】米以:上,与24米以下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1.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东、南》侧时其间距按—照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控制
【 , 2.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西、【北侧平?行布置时按》24 米以下建【筑高:度,控,制且北侧建筑高【度24至《60米时最小间距为!15米北侧建筑【高度大于等于60】米时:最小间距为18米;!垂直或?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按24米以】下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且建筑?高度:2,4至60米时最小】间距为?13: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最】小间距为15—。米
:
第六十—五,条 文、教、卫及养!老院的主导功—能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必须提》高10?%(平行布置—时文:、教、卫《及养老院主体建筑】。在南:侧的除外)同时必须!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 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之间的?间距可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同时必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六十七条 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第六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六【十一条至六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 2.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六《十六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 3.文】、教、卫及养老院】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控制 《
第六十【九条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1《.地块四周》为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护坡的?挡土墙?和,护坡的底《部与建筑底》部投:影间的?水,平距离按七》十四条表(十八)】“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其它非【居住建筑一栏控【制若相邻地块为【公,共绿地或《山,地公园?的,则挡土墙和护坡【的底部与建筑底【部投影间的水平距离!至少为6米
—
《 2.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必须!同时满足住宅—日照、通《风、消防及安—全要求
—
第七十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
:。
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
第七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
,
第七十二条 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法定图【则,的地区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历史!风貌地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要求的建筑—退让按风貌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
,。
第七十》三条 各《建筑退?让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必须满足—。。最大退距要求建【筑控制?线,小于建筑间》距的要求时必须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距建筑以距!离用地红线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让距?离
?
第七十四条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 , : 1.相邻》地块为?已批已建用地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必须满足》相,邻建:筑间距及日照要【。求且不得小于表(】十,八)所示的》最小退让距离要求】
? 2.相邻!地,块,尚未审批《。。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不得小于!建筑:自身所产生的最大控!制间距?的一半且不得小于表!(十八)所示的最】小退让距离》要求
?
3】.相邻地块为公共】绿,。地,或山地公园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按表(十八)中其】它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退让距离【控制:;若相邻《地块为10米宽【度以上道《路绿:化景观带时建筑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 ,4.:工业:。(园)区内部—地块的工业、—。仓储建筑退》让距离为6米且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工业、仓储》与其它地《块相:邻时必须按相—邻地块性质计算【建筑退?让距离
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 》。表(十八)
! ,
】
【建筑类别《 《朝向 退《线距离(《m)与高度》(m)
【 居住—建筑
! 文、教、卫建筑!
》 ? 其它非《居住建筑
【。 :
】
【 最小距离(m) !
》 最小距离【(m) 《
《 最小—距,离(m)《
—
! 主要】 朝向
【。 H≤【10
《
: 6 【
? 7
! ?。 5
!
》。
】 1《0<:H≤24
! : 1?0,。
— ?11
! 9
— , :。
【
?。 24<】H≤60
【 1【4,
!16
】 12
】 ,。
— ?
《 H>—。60
! 18
—
— 20
! ?17:
:
:
【
【 , 次要 朝向【
【 H≤10
】
, 《 :6,。。。
】 7 ?
— 5
》
《。。
?
》
【1,0<H≤24—
】 8
— 》9
—。 《7,
【
—
2!4<H≤60
!。 :。。。 1》2
?
: 《 13
—。 , :。 1《1
!
, ,
】 :。 H>60
!。 15
!
, —17
】 : 14
—
!
:
第七十《五条 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均必须?在划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沿街建筑物的阳】台,、雨篷、《挑檐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连接】部分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
第》七十六条《 围墙退让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0米且其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
第!。七,十,七条 建筑物地下】部分退让《的一般规定
—
, 》 1.退让》用地边?界、城市绿线—和蓝线?最小退距不宜小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 2.?退让:城市道路最小—退距:应为地上建筑退让的!一半且不小于—5米
— , 3《.与紫线相》临,建筑:和沿:街骑楼形式》建,筑其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应与地上建筑!退让:要求一致
— : , ?4.: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
? 5.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及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
—第七十八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要求有批准规划的】按批准规划执—。。行,无批准?。规,。划的按表(十—九,)执行且满足道路】。两,侧建:筑间距控《制的要求若道路一】侧相邻?地块尚未审》批用地时拟建—项目的建筑应满足】退让: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主体建筑自身所产】生的最大《控制间距《一半的要求》
,
第七十九【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建设用地—必须作为公共—用地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10米以《上的建设用地宜沿城!市道路一侧》种植两排以》上的高大乔木
!
第八十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交叉!口周边应留出足够的!开,敞空间合理》组,。织和渠化交通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1,0米以上
》
第八十—一条 次干路及次】干路以下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S(见!右图)进行退—让,控制:并按表?(十九)《执行
《
S》为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接线距【离
》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控制指标表 表【(十九)
】
【
【 , 》道,路交叉口 【 退:线距离L(m) 建!筑高度(m)
【
》 , 红线 24 【米以上 道路的交】叉口
》 红线】 24 《米以:下(含?2,4 :米)道路的交—。叉,口
《 ?
】
《 H≤10 】
】7
】 :6
《。 《
【
: 《 10<H》。≤24
— : 9》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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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H≤60
—
, 12 !
】10
《
《
:
—
— H>60
【
: ? :15
《。
12!
?
【
注红【线24?米以上与24米【以下道路的交—。叉口建筑后退按【24:米以上道路》。交,叉口控?制, 第:八十二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20米—次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
》
第?八,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货运装卸平台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15《米
》第,八十:四条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轨【道,配套设施或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
— ?。 2.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的!距离应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核准后确【定;
】。 3.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建设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4.在铁路】两侧:修建建(构)—筑物应符合国务院】2004年第4【30号令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 5.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不得: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第【八十六条《 ,沿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相关规定要—求, 第八十七条 一般!建设区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骑—楼净:宽不得?小于3?.6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 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 ?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
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第八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必须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八十九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城市空】间景观重点控—制地带其建筑高度必!须按照相关规划执】行
》 第九十《条 在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周围的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必?须按保护规》划执行
《
《第九十一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第九十二条 !住宅:层高应按福建省闽建!设〔2007〕1】8号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
—
第九十》。三,条 办公(》含研发办公)—建筑主体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6】5.0米《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大堂、会】议室及配套》活动场所的》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
《 ,
,
第九十四!条 酒店建筑(【含公寓式酒店)【的层高除按星级标】准设计外标准层(客!房)层高原则—上,控制在3《.34.5》米大于4《.5米且不大于6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除挂牌条件特【别设定外酒店—项目不得设置公寓式!酒店及别墅式酒【店以及?。。与酒店不《相关的经《营性设施
—
:第九十五条 —。开,间小于15米—的可分隔出售店【面层高不得超过4.!5,米超过4.5—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整体经营大型商场!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6米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第九十【六条 标准》厂,房建筑层高原则【上不得低于4.0】米,高于8.0米时应按!2层:计算:建,筑面积厂房配套【设施仅包括办公、餐!厅,、会:议、展厅设施
!
第五节 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
第九十七【条 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二十:)的规定《鼓励地下停》车其中?室外:停车位?的数量不得高于核】定,配,建停车位数的2【0,%并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住宅—建设项目应将停车】位,中10%作为公【共停车位《。不得出?售并宜在地》面设置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
】。
第九十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停】。车泊位设置指标【应符合表(二十【)规定
新建民】用建筑停车》泊位设置《指标规定 》表(二十)
【
】
! 《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 标准车位数
!
— (小型汽》车)
— 标准车】位数
【 (自行车) !
? ? 备 注 —
,
【 《
】旅游 ?
: —一类
《
每套!客房
】 : 0.5-0—.,7
【 , 0?。。。.4
【 星级宾【馆,(四星以下取0【.5)
— , ,
?
《
】。 二类
】 :。 0.3
! 0—。.5
《
— ,其他宾馆
—
【
【 , 餐饮、娱】。乐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2.0
!
: 4—.0
】
!。
】
— ,办公楼
! : 商业办公(—写字楼)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1,。.5
! 3?.0
】 ?
!。。
! 市、》区级和涉外机关办】公
— 1》。.5 ?
? 4.0 !
!
《。
—。
— 商业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8】。
— : 7.5
—
? 底》层店面?按,1 车位/ 间配】建
—
】
】。体育:馆
【 一类》
《 : : 车位/百》。座
! ,4.:0-6.《。0 :
? 30 】
— 体育《场≥15000座体!育馆≥4000座】。
》 :
《
】 二类
—
【。3.0
】 , 30
】 : 体育场<】15000座体育馆!<40?00:座
《 :
?
】 影—剧院 】。
》。 , ? :电影院
! : 车:位/:百座 】
!。 3.0-3【.5
》 , 》30
》 《
》 :
】
? 剧院
!
—。 4.0-6.0 !
,
《 2《5,。
:
: 《
—
?
【 : 《展,览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1.5!
》 5.—0 :
【
【
《。
》 : ,。 医《院
?
? 市级及【以上医院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1.5
】 5.0【
【 :
! ?
— 独立诊所
!
【2.0
— 5.】。0
?
》
,
—
? 游览—
: —场所: 》 ?
:
旅游!区, ?
【
, 》 车位/1》 ,公,顷占:地面积 【 《
!6.0 《 《
【 1.0 ! : 《
?
— 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 ,
—
,
《 ,。
? 《
》 ?
】。 城市公!园、绿地
】 , , 3.0—
】。 5.0
】 一—般城市公园
【
! ,
《 火 【。。。车站
》 — ,
,
, 2.0!-3.0
】 ? 4.0 —。
: ?。 ?该,部分交通设施—配建指标也可—以通过组织专项交通!
? ? :。 论证《确定但不得低于本表!标准 ?
! ?
【 码 头
! 车位/千旅!客(最高《。
? 《 3.0
! 4—.0
—
】
【 机 场
】 : 聚集人【数)
! 10.0
】
1】.0
《
—
?
【 客《运广场
】
【 —4.0
— 4【.0
》 , ,
【
:
— ,住宅 ?
【 一类低层》建,筑
! 车位/户 —
《 《。1.5
】 : 2.《。0
《 , 新—区,取高限
!
?。
! 单户》建,筑面积140—m2 ?以上(含140【)
— 《车位/户《
》。 1》.2:-,1.5?
:
: 1—.0
《
!
! 单:户建筑面《积90m2-140!m2(含9》0,)
— ? 车位?/户
》。 1.】0
! 2.0
—
,
】
》 单户建筑!面积90m2-【45:。m2(含45)
!
车位!/户
《
0】.8
— : 1.0
】。
!
?
《 单《户建筑?。面积45m2 【。以下: ,
:。 :。 车位/户 !
《 , 0.》5
—。 1》.0
— ?
】 , 市场 】
批!发交:。易,市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 , 0.9 》
? 》2.0
》
?
】 ?
【
》 :农贸市场(生鲜【超市)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2】.0
》 :。 8》.0 ?
》 , 农贸《。市,场取:上限:
?。
》
【 博物馆!、图书馆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8
!。
5.!0 :。
《
【 ?
! 工【业厂:。房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3-0.4】 ,
《 ? 5.0-8.0】
【 技?术密:。集型取下限劳动密】。集型取上限》 ,
】 仓储物流设施】配建指标应》组织专?项交通?论证确定 》
,
,
!
— 学校》
!幼儿园 《
: ? 车位/1【00名学生
! 0.【。8
【 2.0—
】 ,。
!。 :
— 小学
! 车位/!100名学生—
【 1.0
】 2【0
】
?
》 —中学
【 《车,位/100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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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要求配建!停车位均为标准小车!位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 ㎡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5《 ㎡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 ㎡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 ㎡计?算
《 : 2.表中住—宅一般指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每】。户,可减少?0.1 至0.2】 ,车位
《 : 3.如》。。配建:的停车位无法达到】招拍挂设置要—求或技术《。规定标准原则上【要,求在地块《内,。必须充?分利用地下做—三层:以上地下停车库或专!项论证
! 4.立体》机械停?车库四周不得有围墙!围合其?间,。。距,按车库高度的0【.8 倍控制;【地下车?。库预留机械停车空间!的该部分《车位应?集中设置并加大车】位前通道宽度预【留机械停车进—出库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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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要求为建筑【面积10 万—。。㎡以下?的小区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4‰(但!不少于5《0㎡)且不大于总建!筑面积6‰》。配置:;,建筑面积超过10 !万㎡的超过面积部分!按照:2‰且不大于—4‰增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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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利—用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商业用房应按】地,面商业相应》。配套要求进》。行配建利《用地下室作为公共】停车场(库》)可不?缴纳配套费》;作为私人》停车场(库)应缴交!。相应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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