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通用技【术,规定
】
: 3.1 禁止范!围
《
第《14:条 禁止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
【
(【1)干扰、》占用或?与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执—勤,岗位设施和》公共标?识设施?混设的
【。 (2)跨越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设】。置的
(!。3,。)在立交《桥、铁路桥等桥【上和车行遂》道内设置的
【 (4)【利用:城市桥梁、》高,架道路本体(—包括桥墩、桥—身、桥荫绿化带【等)、车《。行,隧道、人《行天桥设置的
】 (5)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以?及其安全设施上设】。置,。
? (6)—在大量人流或车流集!。散,的公:共设施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
》 :(7)建成》区外的公路两侧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
!(,8)在其它可—能,影响:交通安全《。、驾驶者视线—和公路安全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
第1》5条 禁止设—置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
《 》(1)附设》。在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电话亭设】计预留?广告位以外的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等设!施上以及设施—5米范围《内,设置落地《式户外广告
—
: , (2)户外广告!设置于地下管线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的
?。
, (3)在电!力、电讯《杆、人行道隔离栏】、高架道路护栏、】道路分隔带护栏和】河涌护栏《上设置?的
《。 , (4)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 (5)依附—于绿化树木设置的】
?
第—16条 禁止设【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消防疏散《安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
》 ? (1)消防通道范!围(净宽《。。度不应小于 4【 米净高《不少于4《。.5米)内的
【
(—2)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的
【 (3)消火栓】等灭火设施》5米范?围内的?
【 第1?7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含招牌设《施)具体包括—
: (1【。),政府机关、学—校、军事机关、【宗,教建筑、纪念性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建筑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紫线:范围
《 (2—)公园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军事:禁区及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 :(3)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山体斜《坡和其它特殊用地单!位的控?。制地带
《
? ,。 (4?)河、湖《、水库的水》面区域
!(5)?区,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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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禁止设置》以下情形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
【 (1)》。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 ? (2)利用—临街建筑物的窗户】、,。阳台、墙面》悬挂或张贴的
】 (》3):。利,用,招牌设?施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
! (4)利用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的
》
(5)横!跨马路的临时—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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