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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通用技术规定
【
!3.1 禁止范围
!
》第,14条 禁》止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
【 ? (1)干扰、占!用,。或与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执勤岗位设!施和公共标识设施】混设的
— (《2,。)跨:越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设置的
— (3)【在,立交桥、铁路桥等】桥上和车行遂道内设!置的
— (?4)利用城市桥【。梁、高架道路—本,体(包括桥墩—、桥身?、,桥荫:绿化带?等)、车行隧道、人!行天桥设置》的
《 : (:5)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以及其安全设施上】设置
(!6):在大量人流或车【流集:散的公共设施—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
【 :。 , (7)建成—区外的公路》。两侧: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
—(,8,)在其它可能影响交!。通安全、驾》驶者视线《和公路安全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
第1】。。5条 禁《止设置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
?。 ? (1)附设在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电话亭设计预留!广,。告位以外的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等,设施上?以及:设,施5米范围》内设置?落地式户外》广告
】(2)户外广告设】置于地下《管线: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的
—。 (3》)在电力、电—讯杆、?人行道隔离栏、高】架道路?护,栏、道路分隔—带护栏和河涌护【栏,上设置的
》
, (4)【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
(—5)依附于绿化树】木设置的
【
第—16条 禁止设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消防疏散安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
!
(1】)消防通道范围(】净宽度不应小于 】4 米净高》不,少于4.5米)内】的
:
(2)】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的
【(3:)消火栓等》灭火设?施5米范《围内的
【
? ,第17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含招牌设—施)具体《包括
?
(【1)政府机关、【学校、军事》机关、宗教》建筑、纪《念性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建筑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紫《线范围?
》 (2)公园—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军事禁区及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
《 (:3)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山体》斜坡和其《它特殊用地》单,位的控制地》带,
—(4)河、湖、水库!的水面区域
】 (5)区【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18条 》禁止设置《以下情形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
《 (1)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 (》2)利用《临街建筑物》的窗户、阳台、墙】面悬挂或《张贴的
!(3)利用》招牌设施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
】 《(4)利用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的
【(5)横跨马—路的临时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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