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七章 【 监督检查 — 第五十—九条:(,。信息公开)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方便群众和利害】关系人知晓城乡【规划:管理有?关事项? 第六十条(现】场公示)《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建设项【目开工前至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完成的期间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现场规划公示牌【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内容进行【制作:和设置 》     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宣传、展示和销售、!招租的资料、场【所中如实《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或者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体制分工)! ? 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按下列规定组织查!处      (!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市政设施、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    《。  (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 ,  : , (三)下》列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      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      3、擅!。自改变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而未拆除的【以及将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的 》   ?  (四)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查:处, ,   ?  : (五?)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和各种?乱搭乱盖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予以:拆除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认定) 】 在规划区内【。土地征收征用或【者城市房屋拆迁中】当事人对有》关建(构)筑物【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有争:议需要提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由!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或:者由征收征用—或者拆迁《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申请认定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情况和理由并附有!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执法联动!。)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对被依法!立案查处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其他规?划审批手续 —      —工,商、房产、公安、】。文,。化、食品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办理经—营、租赁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六》十四条(基层组织】)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等予以处理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五条(投诉举【报处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