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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信息公开】。)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方便群》众和利害《关系人知晓城乡【规划管?理有关事项 — 第六十条》(现场公示》) :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建设项目开工前【至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完成的期间】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现场规划—公示牌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内容进行】制作和设置   !   ?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宣传、展示和!销售、招《租的资料、场所中】如实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或者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体制分《。工) 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按下列规】定组织?查处  》  :。。  (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市:政,。设施、?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   ?  (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   (三)下列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  : 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 , 3、擅自改变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而未拆除》的以及?将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的  《    《(四)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查》处     【 (五)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和【各种乱搭乱盖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予!以拆除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认】定) 【 在规划》。区内土地征收征用或!者城:市房屋拆迁中当事】人对有关《建(:构,)筑物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有争议需—要提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由】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或》者由征收《征用或者拆迁—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申,请认定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情况【和理由并《附有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执法联动)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对—被依法?。立案:查处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其他:规划审?批手续     ! 工商、房产、公】安、文化、食品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办理经【营、租赁《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六十四条》(基层组织)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等》予以处理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五条(投诉举【报处理)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