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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信息【公开)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方便群—众和利害关系人【知晓城乡《规,划管理有关事项【
:第六十条《(现场公示)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建设项目开》工前至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完成的期间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现场规划公示牌】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内容《进行制作《和设置
【 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宣传、?展示和销《售、招租的资料、场!。所中:如实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或》者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体制分工《),。 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按下列规定组织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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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市政设施《、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 (—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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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 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 , 3、擅自》改,变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而未拆除的以及将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的
!。 (四)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查处《
【(五)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和》各种乱搭乱》盖,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予以拆?。除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认定) ! 《 在?规划区?内土:地征收征《用或者?城,。市房屋拆迁中当事人!对有关建(构)筑物!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有争议需要提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由,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或者由征—收,征用或者拆迁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申请《认,定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情况和】理由并?附有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执法联动—)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对被依法立案查!处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其—他规划审批手续【
? , 工商、房产、!公安、文化》、食品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办理经营、租赁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六十—四条(基层组织)】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等予以处理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五?条(投诉举报处【理)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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