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信息公开】)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方便群众《。和利害关《系人知晓城乡规划管!理有关事项 第】六十条(现场公示】)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建设项《目开工前至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完成的期间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现场规划公—示牌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内容进—。行制作和《设置 《  :   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宣传、展《示和销售、招租的资!料、场所中》如实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或者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体制分!工,),。。 ? 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按:下列规?定组织查处 【。   ?  (?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市【政设施、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   ?(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  :(三)下列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 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   ?  : 3、擅自改变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而未拆除的以!及将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的》  ?。    (四)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查处 》     》 (:五)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和【各种乱搭乱盖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予以拆除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认定)? — 在规划区内土地】。征收征用或者城【市房屋拆迁中—当事人对《有关建(构)筑物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有争:议需要提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由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或者由征收征!用或者拆迁》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申请》认定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情况和【理由并附《有关资料 》 ,第六十三条(执法】联动)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 对被依法立案【查处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其—他规划审《批手续     !。 工商、《。房产、公安、文化】。。、食品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办理经营、租赁【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六十四条(基!。层组织)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等》予以处理 》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 第六十五条(【投诉举报处》理)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