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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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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信息公开)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方,便群众和利害—关,系人知晓城乡规划】管理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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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现场】。公示)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建设》项目开工《前至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完成的!期间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现场!规,划,公示牌?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内容进行制作和设置!
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宣传!、,展示和销售、招【租的资料、场所中如!实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或者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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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体制分工) 】 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按下列规定组织查!处
(!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市政》设施、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 , (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 (三)下列—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 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3!、擅自改变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而—未拆除?的以及将《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的
— (《四)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查处
! (五)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和各种】乱搭乱盖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予—以拆除?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认定!。) 》 在规》划区内土《。地征收征用或者城】市房屋拆迁中当【事,。人,对有关建《(构)筑《物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有:。争,议需要提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由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或者由》征收征用或者拆【迁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申请认定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情况和理由并附】有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执法联动)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对被依法!立案查?处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其:他规划审批手续【
工商!、房产?、,公安、文化、食【品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办理经营、租赁【。。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六十四条(!。基层:组织)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等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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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五条(投诉—举报处理)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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