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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六《章 历史传》统街区保护 !第五十条(》历史传统《街区定义及范围)】 , 《。本章是对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的特别规】定     【 本条例所称—历史传统街区—是指具有一定保护价!值、风貌特色和【历史遗迹、》延续城市《历史:的街:。区  《    《。本条例?。所确定的历史—传统街区保护—范围:朝阳路以西、—民族大道西段以北、!当阳街以东》、新华街以》。南围:。合区域和解放路沿街!区域其中兴宁路、民!生路为重《。点保护区    !  市辖县内的历】史传统街区》保护范围经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五十一【条,。(街区保《护的责任) 【。 历史?传统街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由南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土地、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历史传统街区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二条(街区!的保护与改善)【 , 历史【传统街?区在保持原有文化】风貌的前《提下:应当:逐步:改善生活居》住和:交通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注】意调整居住人—口密度和《用,。地功能逐《步调整迁移》街区内与街区—环境不协《。调的单?位 :  :    历史传统】街区内总体拆建【比不宜超过11.】。5应当?保,留质量较好、特【色鲜明?的建筑?   《   历史传—统街区?内保留建筑的—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建筑】现状及使用性质【或者从事有损保留建!筑,安全的?活动建筑《现状和?使用性质与原建【筑的设?计性质不一致并【影,响,到保留建《筑,安全的产《权主:管部:门或产权人》应当:调整或限制使用保留!建筑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对保留—建,筑及:其环境定期进行修缮!保持建筑完好 【。 第五十三》条(: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历史传统街区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历史传统!。街区保护规划的设】计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历史传统街【区保护规划》和重点保护区改造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第五】十四条?(街区沿街统一【规划设?计,), 历史传!统街区?内沿街设置的—市政设施、广告和】牌匾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并符合有关的技【术要求? 第五《十五条(《骑,楼风貌?保,护) 《 ? 兴宁路、民生路!作为:骑,楼,风格的特《。色街区其沿街—建设保护和改—造应当遵循内部变】外,部不变?、后面变前面不【变、地下变地上【。(骑楼下)不—。变的原则《严格保护骑楼建筑传!统立:面风:格和街区风》貌 第五》十六条(骑楼特色】。街区改?造的特?别规定) 兴宁】路、民生路街—区的保护和改—造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一)沿街两侧建】筑,按原有高度控—制地:面以上不得超过【。四层:总高度控制在—16米以内  】    (二)【底,层建筑高度4.【2米二层以上各层高!度3:-3.3米檐高不】小于3?.5米骑楼通—廊净空?不小于3.5米 !  :   (三)廊【道宽度控《制在3?。-3.5米柱距【控,制在:3.5-4.5米 !。   ?。 , , (四?),恢复外部《色彩原貌《或与:其,相,。近色彩    】  (五)沿—。街骑楼建筑的外装修!、装饰恢复原—有的风?格;骑楼敞》廊内不得设置任何】临时设?施 第五十七【条(骑楼毗邻建【筑控:制) ? 历—史传统街《区骑楼建筑后方【毗邻建筑和》高度、色彩》、形式不得破—坏骑楼的天际线和】骑楼:街区的视觉环—境严格控《制建筑高度 — 第五十八条(保护!经费) 历》史传统街区的—勘,察、规?划设计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计:划重点保护区的【建筑:修缮、维护等费用本!级财政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