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态城市》建设) 《 实施】城乡规划安排建设用!地应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河湖》水体和?生态:林木、林地、—湿地保持山、水、林!、城的协调体现【绿城、水《城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要》求, 《 ? 第二十二条(【规划用地原》则)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土地使用!功,。能区规划选址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   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当安排【。在市政和生活设【施,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或者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市政、交通设】施 第《二,十三条(用地—规划保护)》 《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湖泊、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附带征!地) 《 《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和河道等公—共,用地两?侧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负责一定!面积的公《共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此项【公共用地《经征收并拆除其地】面建(构)筑物后】无偿移交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道路、绿化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六条:(划拨用地》规划许可)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提?出划拨地块的规划】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城《市、镇建设项目拟】划拨土地尚》未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提,出划拨?地块的规划条件并】。核发项目规》划用地批复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规划!用地批复文件后【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项目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第二—十七:条(出?让用地规划许可【)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第二十八条(【城中:村、三产、》住,宅用地规划许可【) :在南:。宁,市市区和近郊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规划预—留,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的第三产业】用地、农民住宅【以及:被,征地农民住宅—回建安置用地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城区—意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提出规划选址】意见按?照有关?政策核定相》关用地规模》。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同意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在近期【建设规划区域范围】内农民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合》理需要建设》住宅但是根据近【期建设?规划不宜安》排新建、重建、扩建!的可:以采取置换、搬迁等!形式给予安排解【决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保障【。。置换或者《。。搬迁:后农民不低于原有的!生活水平置换—。、搬迁?及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九条(自有【用地规划管》理,) 》 城市、》镇规划区《。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件【现状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可以按》照自有用《地,申,请建设不《需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申请进行建设】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条(用?地规划许可效—力)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用地】规划许可听证) ! 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收回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涉及规划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确》。定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宗地的规划条件】前采: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依法应《当采:取听证形式》听取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用》地规划许可变更【)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质及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后方可?按规定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