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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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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生态城市建—设,) ? 实施城】乡规划安排建设【用地:应,。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河湖水体和!生态林木、林地【。、湿地保持》山、水、林、城的协!调体现绿城、水【城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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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规划用《地原则) 》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土地使】。用功能区规划选址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 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当—安排在市政和生活】设施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或者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市政、交通】设施
《第二十三条》(用地规《。划,保护) 《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湖》。泊、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附【带征地) 【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和河道等公共用!地,两侧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负责一定面积的公!共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此项公共》用地经征收并拆【除其地面《建(构)筑物后无偿!移交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道!路,、绿化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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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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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划拨!用地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提《。出划拨地块的—规划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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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镇,建设项?目拟划拨土地尚未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提?出划拨?地块的规划条—件并核发项目规划】用地:批复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规划用地批复】文件后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项目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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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出让用《地规划许可)—。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二十》。八条(?城中村、三产、住】宅用:地规划许可)— ,在南宁市市区—和近:郊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规划预!留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的【第,三产业用《地、农民住宅以【及被征地农民住宅】。回建安置用地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城区意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提出规划】选址意?见,按照有?关政策核定相关用】地规模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同意!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 在:近期建设规划区域范!围内农民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合理需要【建,设,住宅但是根据近期】建设规划《不宜安排新建、重建!、扩建的可以—采取置换、搬迁等】形式给予安排解【决,。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保,障置换或者搬迁后农!民不:低于原有的生活水平!置换、搬迁及—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自有用地规划管理】) 【城市、镇规划—。区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件现状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可以按照自有用】地申请建设不需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 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申请进行建【设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条!。。(用地规划许可效力!)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用—地规划许《可听证) 》 : 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收回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涉及规划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确定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宗地的规【划条件前采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依?法应当采《。取听证形式听取【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用地:规划:许可变更)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质及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后方可按规定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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