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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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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生态?城市建设) 【 实施城乡!。规划安排建设—用地应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河湖水体和—生态林木、林地【、湿地保持》山,、水:、林、城的协调【体现绿城、水城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要】求
【 :第二十?二条(规《。划用:地原则)《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土地!使用功能《。。区,规划选址《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 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当安:排在:市政和生《活设施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或:者,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市:政、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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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用地规?划保护) !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湖泊】、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附:带征地)《 ,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和河道等公—共用地两侧》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负责一定面积【。的,公共: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此项公共用!地经征收《并拆除其《地,面建(构)筑物后】无偿移交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道路、绿化】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划拨用地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提出划拨地块的!规划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城市、!。镇建设项目拟划【。拨土地?。尚,未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提出划拨《地块的规划条件并】核发项目规划用【地批:复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规划用地批】复文件后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项目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第二十!七条(出让用—地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二》。十八条(城》中村、三产、住【宅,用地规划许可)【 在南宁市》市区和近郊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规划预留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的第三《产业用地、农—民住宅以及被征地】农民:住宅回?建安置用地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城?。。区意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提出【规划选址意见按照】有关:。政策核定相关用地】规模:。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同意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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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建设规》划区域范围》内农民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合理:需要建设住》。宅但是根据近期【建设规划不宜—安排新建、重建、扩!建,的可以采取置换、】搬,迁,等形式?给予安排《解决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保障置换或者搬】迁后农?民不低于原有的生活!水平:置换、搬迁及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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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自有!。用地规划管理)【 《 城市、镇—规划区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件现状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可以按照自有用【地申请建设不需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 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申请【。进,。行建设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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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用【地规划?许可效?力)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用地规划许可听证】) 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收回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涉及!规,划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确定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宗地的—规划:条件前采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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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应当采取听证形!式听取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用地规划》许可变更)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质及《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后方《可按规定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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