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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态城市—。建设:) 【 实施城乡》。规划安排《建设用?地应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河湖水?体和生?。。态林木、林地、湿地!保持山、水、林【、城的协调体现【绿城:。、水城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要求 【 第二!十二条?(规划用地》原则) 【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土【地使用功能区规划】选址: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     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当安!排在市政和生—活设施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或者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市!政、交通设施— 第二十三—条(用地规划保护)! 》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湖泊、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附带【征地) 《 《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和河:道等:公共用地两》侧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负—。责一定面《积的公共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此【项公共用地经征收并!拆除其?地面建(构)筑【物后无?偿移交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道路、【。绿,化,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划拨用地【规划许可)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提出划拨地块的!规划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  城市、镇—建设项目拟划拨土】地尚:未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提出》划拨地块《的规划条件并—核发项目规划用【地批复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规,划用地批复文件后】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项目【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第二十【七,条(:出让:用,地规划许可)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第二十八条(—城中村、三产、【住宅用地规划许可】) 在南宁市市【区和近郊《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规划预》。留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的,第,三产业用地》、农民住宅以及被】征地农民住宅回【建安置?用地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城区意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提出》规划选址意见按照有!关政策核定相关用】地,规模: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同意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在—近期建设规划区【。域范:围内:农民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合理【。需要建设《住宅但?是根据近期》建设规划不》宜安排新建、重【建、扩建的》可以采?取,置换、搬《迁等形式给予安【排解决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保障置换】。或者搬迁后农—民不低于原有的生活!水,平,置换、搬迁及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自?有用地规划》管理) !城市:、镇规划区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件现状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可以按照】自有用地申请建【设不需?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  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申请:进行建设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条(用》。地规划许《可,。效力)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用地规划许可】听证)?。 》 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收回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涉及【规划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确定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宗:地的:规划条件前采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依法应当采取!听证形式听取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用地规【划许可变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质及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后方可按规!定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