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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态城【市建设) ! , 实施城乡规划安】排建设用地应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河湖水体和生【。态林木、《林地、湿地保持山、!水、林、城的—协调体现绿城—、,水城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要求 】 第二》十,二条(规划用—地原则) —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土地【使用功能区》规划选址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     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当安排?在,市政和?生活设施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或者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市政、交通设施 ! 第二十三条—(用地?规划保护) !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湖泊》、,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附带征!地):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和河道》等公共用地》。两侧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负责一定面积!的公共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此项公共用地!经征收并拆除—。。其地面建(构)【。筑物后无偿移交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道路、绿化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划拨用地规划许可!)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提出》划拨地块的》规划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城市、】镇建设项目拟—划拨土地尚未—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提出?。划拨地块《的,规划条件并核—发项目规划用地【批复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规划用地—批复文件后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项目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第《二十七条(出让用地!规,划许可?) ?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二十八条(城中村、!三产、住宅用—地规划许可)— 在南?宁市市区《和近郊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规划预留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的第【三产业用《地、:农民:住宅以及《被征:地农民住宅》回建安置《用地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城区意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提出规划》选址意见《按,照有:关政策核定相关用地!规模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同意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    在近期建】设规划区域范围内】农民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合理需要建设住!宅但:是根据近《期建设规《划不:宜安排?新建、重建、扩建的!可,以采取置换、—搬迁等?形式给予安排解决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保障置】换或者搬迁后农民不!低于原有的生活水平!置换、搬迁及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九条(自有【用地规划管》理,) : ,。 《城市、镇规划区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件现状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可》以按照?。自有用地《申请:建设不需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     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申请进行建—设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 第三十《条(用地规划许【可效力)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用地规划许可!。听,证) 》 , 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收回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涉】及规划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确定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宗地的—规划条件《前,采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依法—应当采?取听证?形式听取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用地规划许—可变更?。)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质及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后方!。可按规定《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