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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三条《(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经依法【批准的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法审定和!公布后应作为各项】工程建设的依—据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因地》制宜符合塑造城市风!貌和特色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建筑退!让) ? 》 新建、扩建—、改建的各》项建设工程》。毗邻城市道路、【广场、?河湖水系《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按照建筑总体【布局要求、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 建设工《程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雷》。、防洪、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建筑间—距) 【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根据?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环境和视觉—卫生等要求进—。行控制住宅、医院】、学校等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 南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对私《有住宅房屋建—设,的规划控制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配《套建设要求)—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绿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位【)、环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七条(!工程规划许可对象】及申请办《证,材料)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改变】原有外?。貌的房屋立面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和图件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二)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文件;     ! ,(三)土地权属证】明重建或扩建—、维修或装修的还】需提供原有建筑【物权属?证明; 《      (!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相关图纸—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还应当提—交,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或者工程项》目性质的需》要提交?其,他材料  —   ? 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许可证核【发的要件《式审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实行要件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规—划批:前公示方案论证审查!以及以听证等—形,式听:取公众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期间不》计入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的时限《之内 ? 《 第《三十九条(规—。划,。保持:)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 !  《    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须?经原审定的机关【。批准并相《应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内容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    对要—求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论!证就修改的必要性和!补偿方案的合理【。性等听取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决定  】    建》(构)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如改变使用性!质后影响交通—、,市容、环保和公共】。安全、?相邻关系《的,不予批准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规划【条件变?更、使?用性质改变而—导致民事合同订【立和履?行发生?纠纷的不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改变而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 第【四十条(《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在规划区内】因施工或《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临—时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标识:牌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要求?制作和?设,。置   》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并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    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退?出临时用地 第】四十:一条(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临时建设的条【件、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时!自行:拆除的义《务等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十二条!(规划?许,。可,。与建筑设《计、施工、监理【)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为建】。设单位?和个人出具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不相符的》设计图纸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办《理开工手《续   》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第四十三条【(施工放线》验线:), ? 建设单【位或:个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 第四十四条!(规划核实)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负责规划核实!。测,量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整体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按单—栋、:独立使用功能结【构分段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 】。     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库(位)、绿【地等配套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实并可以】。。对该建设项目的【其他工?程暂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按规划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 第四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衔【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建设》单位和?个人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资料列】入,城市建设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市建设档案馆】。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之前将】情况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