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经依】法,批准的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法审定和公》布后应作为各项工程!。建设的依据
—。。
》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因地】制宜符合塑》。造城市风貌和—。特色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建筑退让) 【。 《 新建?、扩建、改建的【各,项建设工程毗邻城】市道路、广》。场,、河湖水系》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按照建筑总体布】局要求、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 建设【工程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雷、防洪、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建—筑间距) 】 ,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根据》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环境和视觉卫!生,等要求进行控制住】宅、:医院、学校等—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 南《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对,私有住宅房》屋建设的规划控【制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配套建设要求) 】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绿《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位)、环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七条!(工程规划许可对】象及申?请办:证材料)《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改变原》有,外貌的房《屋立:。面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和图件【。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文件;
《
(三】),。土地权属《证,明重建?或扩建、维》修或装修的还需【提供原有建筑物权属!证明;? ,
《 ? (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相关图纸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还应当提交!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或】者工程项目性—质的需要提》交其他材料》
: ? 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许:可证核发的要件【式审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实行要件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规划】批前公示方案论证】审查以及以听证【等形式听取公—众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期间不》计,入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的时限之》内,。
》
: 第:三十九条(规—划保:持)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
! ?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须经原?审定的机关批准并相!应,。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内容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对要求?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论!证,。就修改的必要性【和补偿方案的合【理性等听取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决定
! 》 :建(构?)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如改变》使用性质后影响交通!、市容、环》保和公共安》全、相邻关系的不予!批,。准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规划?条件变更、使—用性质改变而导致民!事合同订《立和履行《发,生纠纷的不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改变?而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 第四十》。条(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在规划区内因施!工或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临时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 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标识牌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要求制作】和设置
!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并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 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退出【临时用?地
第四十—。一条(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临【时建设的条件、【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时?自行拆除《的义:务等: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十二条(】。规划许可与建筑【设计、施《工、监理《)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为:。建设单位和个人出】具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不,相符的设《计图纸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办理开工》手,续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第四十三条【(施:工放线验线)— 建设!单位:或,个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
第四【十四条(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负责规划核》实测量?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整体》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按单栋、独立使!。用功能结《构分段?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
— 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库(位)、绿【地等配套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实,。并可以对《该建设项目的其他工!程,暂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按【规划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
,
第四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衔接)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建设单位!和个人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资料列?入城市建设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市建设!。档案馆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之前将情【况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