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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三条(《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经:依法批准的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法审】定和公布后》应作为各项》工,。程建设的依》据 :   ?  :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因:地制宜符合塑造【城,市风貌和特色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建筑退让) 【 新【建、:扩建、改建的各项】建设:工,程,毗,邻城市?道路、广《场,、河湖水系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按照建筑总体布【局要求?。、,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   建《设工:程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雷、防!洪、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建筑间距) 【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根】据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环境和视觉卫—生等要求进》行控制住宅、医【。院、学校等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    南》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对私】有住宅房屋建设的】规划控制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配:套建设要求) 】 ,。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绿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位】)、环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七《。条(:工程规划许可对象】及申请?办证材料)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改变原有外貌的房屋!。立面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和图!件,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文件;《     — (三)土地权属】证明:。重建或扩建、维修】或装修的还》。需,提供原有建筑物【权,属证明; 】    《 (: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相关图纸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还应当提交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或者工程》项,。目,性质的需要提交其他!材料  》。。   ? ,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许可证核发的【要件式审查)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实行:要件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规划批前公示方案论!证审查以及以听证等!形式听取公众—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期间不【计入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的时限之内 】 , ? ,。 :第三十九条(规【划保持?)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 : :。 ,    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须经原【审定的机关批准【并相应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内容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对:。要求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论—证就修改的必要性和!补,偿方案的合》理性等听取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决定【 ? ,  :   建《(构)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如改变》使用性质《后影:响交通、市容、环保!和公:共安全、相邻关系】的,。不予批准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规划条件变【更、使用性质改变而!导致民事合》同订立?和履行发生纠纷的】不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改变而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在规划区内》因施:工或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临时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 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标识牌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要求制作和设【置    —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并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  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退!出临时用地》 第四十一条(】。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临时建设!的条件?、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时自行拆】除的义务等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十二【条(规划许可—与建:。筑设:计,、,施工、监理)—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为建设单位和!。个人:出具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不相符的设计图纸】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办理开工手】续 :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第四十?三条(施工放线【验线) 《 建设单!位,或个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 《第四十?。四条(规划核—实)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负责规划《核,实测量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整体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按!单栋、独《立使用功能结构分段!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    】  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库,(位)?、绿地等配套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实并可以对该】建设项目的其他工】程暂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按《规,划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 , 第四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衔接)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建:设单位和个人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资料列【入城市建设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市建设档案—馆,。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之前将情况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