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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三条(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 ,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经依法批准的【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法审定和公【布后应?作为各项《工程建设的依据 !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因地制宜符】合塑造城市风貌和特!色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建筑【退,让) !新建、扩建》、改建的各项—建,设工:程毗邻?城市道路、广场【、河湖?水,系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按:照建筑总体布局要】求,、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   ? 建:设工程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雷、!防洪、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建筑间距)》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根据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环境和视觉】卫生等要求进行控制!住宅、医院、—学校等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 南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对私有住宅房屋【。建设的规划控—制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配》套建设要求) 【 :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绿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位)、】环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七条(工程规划许!可对象及申请办证材!料)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改变原有外貌的【房屋立?面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和图件》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文件;—    》  :(三)土地权—属,证明重建或》扩建、维《。修或装修的》还需提供原》有建筑物权属证明】;  —  :  (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相《关图纸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还应【当提交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    《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或者工程项目】性质的需要提—交,其他材料 —     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许》可证核发《的要件式《审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实行要件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规,。划批前公《示方案论证审查以】。及以:听证等形式听取【公众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期间不计入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的时限之内》 — 第三十九条【(规划保持) 【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 【      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须经原!审定的机关批—准并相?。应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内容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对要求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论证就修改的【必要性?和补偿方案的—合理:性等听?取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决定 ! :      建(构!)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如改变使!。用,性质后影响交通【。、市容?、环保和公共安全、!相邻关系《的不予批准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规:划条件?变更、使用》。性质改变而导致【民事合同订立和履行!发生:纠纷的不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改变而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 第四【十条(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在】规划区内因施工或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临,时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  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标:识牌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要求制作和!设,置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并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  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退出临时用》地 第四》十一条(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临时建设的!条件、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时自行拆除】的,义,。务等: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十二:条(规?划许:可与:建筑设计《、施工?、监理)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为建设单位和个人】出具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不【相符的设计图纸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办理【开,工手续 》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第》四十三条(》施工放线验线) ! 建设单】。位或个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 第四十四条】(规:划核:实,)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负责规划核实【测量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整体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按单栋、【独,立使用功能结—。。构分段?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 】     》 ,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库(《。位,),、绿地等配》套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实并可以对该建【设项目的其他工程】暂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按规划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 第四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衔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建设单位【和个人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资料列》入,。。城市建设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市建设档》案馆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之前将情况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