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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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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经依法—批准的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法审定?。和公布后应作—为各项工程建设【的依据
【。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因地!制宜符合塑》造城市风貌和特【色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建:筑退让)《 》 :新建、扩建、改建】的各项建《设工程毗《邻城市道路、广场】、河湖水系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按【照建筑总体》布局要求、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 :建设工程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雷、防洪、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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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建筑间距) 】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根,据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环境!和视觉卫生等要求】进行控制住宅—、医院、学校等【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 南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对私有住宅!房,屋建设的《规划控制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配!套,建,设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绿: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位!)、环?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七条】(工程?规划许可对象—及申请?办证材料)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改变原有外貌的房!屋立面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和图件》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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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土地权属】证明重?。建或扩?建、维?修或装修的还需【提供原有《。建筑物权属证明;】
】 (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相关图纸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还】应当提交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或者—。工程项目《。性质的需要提—交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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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许—可证核发的要件式】审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实行要件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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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批前公【示方案论证审—查以及以听证—等形式听取公众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期!间不计入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的时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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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规划保持)—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
》。 》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须经原审】定的机关批准并相】应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内容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对】要求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论证就修改的必!要性和补偿方—案,的合理性等》听取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决!定
《 : , 建(构)【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如改变使—用性质后《影响交?通、:市容、环保和公【共安全、相邻关系的!不予批?准,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规划】条件变更、使用性质!。改变而导致民事【合同订立和履行【发生纠纷的不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改变而】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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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在规划区内!因施工或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临时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 《。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标识牌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要求制作和—设置
》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并,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 : 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退出临】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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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临时建设的条件、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时自行拆除的义务等!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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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规划许可与》建筑设计、施—工、监理)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为建—设单位?和个:。人出具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不相符的!。。设计图纸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办理开—工手续
—。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第四十三条(施!工,放线验线) 】 建设单位】或个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
第—四十四条《(规划核实)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负》责规划核实测—。量,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整体》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按单栋、独》立使用?功能结构分》段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
! 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库(位【)、绿?地等配套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实并可》以对:该建:设项目的其他—工程暂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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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按规划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
第四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衔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建》设单位和个人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资料列!入城市建设》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市建设【档案馆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之前!。将情况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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