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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经依法批准》的,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法!。审定和公布》后应作为各》。项,工程建设的依—。据,  ?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因地制宜符—合塑造城市风—貌和特?色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建筑退让)】 新建!、扩建、改建的各项!建设工程毗邻城市】。。道路、广场、河【湖,水系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按照建筑总体—布局要求、》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    《建设工程《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雷—、防洪?、,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建筑间距) 】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根据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环境》和视觉卫生等—要求进行控制—住宅、医院、学校等!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对私【有住宅房屋》建设的规《划控制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配套!。建设要求)》。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绿?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位)、】环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 ,。。。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七条!(工程规划许可【对象及申《请办证?材,料)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改】变原有外貌的房屋立!面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和图件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文件; 》     (三)土!。地权属证明重建或扩!建、:维修或装《修的还需提》供原有建筑物权属证!明; 《   《   (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相关图纸—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还应当提交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或:者工:程项目性质的需要提!交其他材料 —      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许可证核】发的要件式审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实行—要件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规划批!前,公示方案《论证审查《以及以听证等形式听!取公众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期】间不计入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的】时限之内 【 第三【十九条(规划保持】),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 !      —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须经原!审定的机关批—准并相应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内容—。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对要求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论证就修》改的必?要性和补偿》方案的?。合理性等听取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决定 【      建(构!)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如改变使用—性质后影响》交通、市容、—环保和公共安全【、相邻关系的不【予批准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规,划,条件变更、使用性】质改变而导致民事合!同,订立和履行发—生纠纷的不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改》变,而,。。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 第】四十条(《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在规划!。区内:因施工?或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临】时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标识牌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要求制作和【。设置 《   ?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并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   ?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退出临时》用地 第四十一】条(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临时建设的!条件、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时自行拆除的义!务等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 ! 第四十二》条(规划许可—与建筑设计、施【工、监理)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为建设单】位,和个人出具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不相?。符的设计《图纸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办?理开:工手续     !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 第:四十三?条(施工《放线验线) 【 : 建《设单位或《个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 第四十四条(】规划核实)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负责规划核】实测量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整体!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按单:栋、独立使用功能】结构分段《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  《    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库【(,位):、绿地等配套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实并可以对该!建设项目的》其他工程暂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按规划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 第四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衔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建设单】。位和个人《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资,料,列入城市建设—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市建设档案!馆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之前将—情,况,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