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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 , 第六条(规【划编制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一层次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 : : 第七?条(城?。市、镇总规的—编制)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法报审、报批 ! , ,  :南宁市城区》。。范围内需要编—制总:体规:划的建?制镇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经:所在城区政》府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市》辖,县行政区域内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交通【、,水利、电力电—。信、能源、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报《审、报批 —第八:条(城市、》镇总规编制的人大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九条(—。近期建设《规划) 市》、县、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是年度城乡建设计】划和中低收入居民保!障性住房建设—等规划的依据 】第十条(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市】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 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编制总体规划的镇】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市: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其他》镇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城市—设计) 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下?列区域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确定建】筑风貌和景观建【设的要求《  ?   (《一)城市《各级:。公共中心《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商业文化中心—;   》  (二)》火车站、港口、机】场、城市《广场周边及客运【。交通枢纽;》     (【三)滨水岸线—;   》  (四)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及重点旅》游度假区;》     (【五)市、县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重《要,。区域    【。 城市设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具—有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规划【)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 】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镇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审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的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审定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出具审定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定?。文件并应《书面:说明理由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公布生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交通、环》保、绿化《等有关专项》规划以?及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的规定自【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要求】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条件依》法接受委托》的设计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第十五条【(乡村规划编—制,), 南宁市》城区范围内需—。要编制乡《、村庄规划的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城区政府审查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送》审批前须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征求城区意见—。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审!批前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市辖县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须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六条(单独—编制的行业规划) ! 市、县《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单独编制《本,行,业的城市专项规【划、镇专项规划、乡!专项规?划,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进一步补充、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地—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七条》(支持规划》编制:的城:市勘察测量和规划地!。理信息) 在规】划区内编制各—。种规划的设计资料、!基础数据必须—采,用南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使用统一的》地,。形图数据格式—必须满足南》宁,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勘察测量《。。机构依法采》集城市规划地理【信息并?及时更新使城—市地形图确保—现势性满足》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需要】 第十八条(规】划的公布)》 南宁市总—体规划、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独立】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以及经《市人民政府审—批,或审定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市辖县人—。民政府?审批或审《定的: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公布   —  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定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由负责审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 !   ?。  公布规划应【当在本地主要—官方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开规划的批准文!件,、图件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备有》本市:、本县规划的批准文!件、:图件:和相关资料供市【民和专?业人员查询 —。 第十?九条:(规划的修改) !城乡规划经依法【制定批准后因—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发展:确需修?改和变更的须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自治区》指定镇或指定区域】规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或?者城市规划》区域中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区域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修改的权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