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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十六条市】、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照下列—分工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 (一)征用、【使用市区内的土地】以,及建制镇规划区内】超过三亩的耕地【或者:超过:十亩的其他土—地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征用、使—用,建,制镇规划区内不超过!三亩的耕《地或者?不,超过十亩的》其他土?地的由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如用地位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在《确定用地位置及【界,限前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有市【或者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报批手—续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计划书和有!关资料外商投资建设!项目持?。市级以上《对外经济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发给规?划选点通知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据以提出—规划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布置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定《用地:。性质和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变《更用地位《置或:者用地面积界限的】应当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村民办企业、建!住宅:需用土地的由—乡(镇?。)、村提出申请【。按照规划管理审【批权限及程序—报批其建设应当严格!按照乡(镇》)、村规划进行【 》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零星征拨城市住宅!建设用地因特殊情况!确需零星征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统一规【。划并承担相应配套建!设 ? 第》二十一条景点、绿化!、堤防禁《脚、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预留《用地以及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必须】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的初步选点涉及!防火、防洪、—排渍、园林绿化、】蔬菜基地、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机场净空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沿规划道路征—用土地时须按照【。。所沿道路的用地【红线长度同时代【征规划道路》一半宽度面积的土】地并负责拆迁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 规划道路暂不开】辟,的由代征土地—的建设?单位负责植树—。绿,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城》市修建道路或—者敷:设管线?使用:时,应当:无条件?交出 —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又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扩大土地使—用面积?改变土地使用范围】。 ?     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和企业》兼并、联《营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符合规划—布局并在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六—条市、郊《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在审批权限》内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自行失—效临时用地期满或者!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出 !     【禁,止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开矿、采!石、打井、挖取砂】土,、堆:积渣土、填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在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