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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市、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照下列分工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 (?一):征,用、使用市区—内的土地以》及建制镇规划区内】超过:三亩的?耕地或者《超过十亩的其他土地!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征用—、使用?建制:镇规划?区内:不超过三亩的耕地或!者不:超过十亩的》其他:土地的由《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如用地位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在确定《用地位置及界限前】。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有市或者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报批手】。续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计划书和!有,关资料外商》。投资建设项目持市级!以上对外经济—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发给规划选点—通知: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   《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据以提出《规划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布置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定用《。地,性质:和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变更?用地位置或者用地】面积界限的应当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村民办—企业、?建住宅需用土地【的由乡(镇》)、村提《。。出,申请按照规划管理】审批权限《及程序报批其建设】应当严?格按照乡(镇—)、村?规划进行《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零星【征拨城市住宅建【设用:地因特殊情况确需】。零星征?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统!一规划并承担相应】配套建设 》 》第二十一《条景点?、,绿化、堤防禁脚、】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预留《用地:以及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必须【。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的初步选【点涉及防火、防【洪、排?渍、:园林:绿,化、蔬菜基地—、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机场净空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沿规】划道:路征用?土地:。时须按照《所沿道路的》用地:红,线长度同时代征规】划道:路一半宽度面积的】土,地并负责《拆迁: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规划道路暂》不开辟的由》代征土地的》建设单位《负责植?树绿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城—市修:建道路或者敷设管线!使,用时应当无条件交】出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又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扩大土地使》用面积改变土地【使,用范围  】   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和,企业:兼并:、联营?。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符合规【划布局并在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六条市、【郊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在?审批权限内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 第二十七条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自行失效临时用】地期满或者》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出   】  禁止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开矿、采《石、:打井、挖《。取砂土、堆》积渣土、填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在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