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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市!、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照下列分》工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一)征用、使用市区!内的土地以及—建,制镇规划区内超过】三亩:的,耕地或?者超过十亩》的其他土地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征用、使用建制镇】规划区内《不,超过三亩的》耕地:。或者不超过十—亩,的其他土地的由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如用地!位,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在确《定用地位置及界限】前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有市或者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报批!。手续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计》。划,书和有关资料—外商投?资建设项《。目持市级以上—对外经济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 , ,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发】给规划?选点通知《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据以提出规划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布置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定用—地性:质和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变更用地位!置或:者用地面积界限【的应当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村!民,办企业、建住宅【需,用土:地,的由乡(《镇)、村提出申请】按,照规划管理审—批权限?及程序报批其建设】应当严格按照乡(】镇):、村规划进》行 —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零星征拨城市住宅】建设用地因特殊情】况确需零星征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统一规—划并承担相应配套建!设 《 第《二十一条景点、绿化!、堤防禁脚、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预留用地以及】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必!须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的—初步选点《涉及防?火、防洪、》。排渍、园《林绿化、蔬》菜基地、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机场净空!。。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沿规划《道路征?用,土地时?须按照所沿道路的】用地:红线长度同时—代征:规划:道路一半《宽度面积的》土地并负责》拆迁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规》划道路暂不开辟的】由代征?土地的建设单位负】责植:树绿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城:市修建道路或—者敷设?管线使用时》。应当无条件》交出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又!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扩大】土地使用面积改变】土地使用范围—  》。 ,。  :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和《企业兼并、联营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符合》规划布局并在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六!条市、郊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在审批【。权限内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 第二【十七条?。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自行失《效,临时用地期》满或者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出   】  禁止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开矿、采石、】打,井、挖?取,。。砂,土、堆积渣土—、填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在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