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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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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市、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照下列】分工: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一)征用!、使用市区内—。的,土地:以及建制镇》规划区内超过三亩】的耕地或者超过十亩!的其他土地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征用、使用!建制镇规划区内不】超过三亩《的耕地或者不超过十!亩的:其他:土地的由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如用?地位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在确【定用地位置及界限】。前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有:市或者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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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报批手续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计划?书和有关《资料外商《投资建设项目—。持市级以上对—外,经济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发给—规划选点通》知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据以提出》。规划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布置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定?用地:性质和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变更用地位!置或者?用地面积界限—的应当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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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村!民办企?业、:。建,住宅需用《土地的由乡(镇)】。、村提出申请按照规!划管理审批权限及程!序报批其建设应当】严格按?照乡(镇)》、,村规划进《行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零!星征拨城市》住宅建设用地因特殊!情况确?需零:星,征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统:一规划并承》担,相应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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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景点、》绿化、堤防禁脚【、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预留用地】。以及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必须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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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的初步》选点涉及防》火、:防洪、排渍、园【林绿化、蔬菜基地】、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机!场净空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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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沿规—划道路征用》土地:时须按?照所沿道路的用地红!线长:度同时代征规划道】路一半宽度面积【的土地并《负责拆?迁,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规划道》。路暂不开《。辟的由代征土地的建!设单:位负责植树绿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城市修建—道路或者敷》设管线使用时应当】无条:件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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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又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扩—大土地使用面积【改变土地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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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和企》。业兼并、联营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符合规划》布局并在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市、郊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在审批—权限内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自!行失效临时用地期】满或:者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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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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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开矿、采石、打井】、挖取?砂土:、堆积渣《土、填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在: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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