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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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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市、》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照:下列分工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 , (一)征》用、使用市》区,内的:。土地以及建制镇【规划区内超过三【亩的耕地《或者超?过十亩的《其他土地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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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用、使用建制】镇规划区内不—超过三亩的》耕地或?者不超过十亩的其】他土地的《由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如用地位【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在确》定用地?。位,置及界限前》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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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有市或者《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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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报批手《续,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计划书和有关资!料外商投资建设项】目持市?。级以:上对外经济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发给规!。。划选点通知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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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据以提出规划【。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布置】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定《用地性?质和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变更:用地位置或者用地】面积界限的》应当: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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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村民办《企业、建住宅—需用土地的由乡【(镇)、《村提出申请按照【规划管?理审批权限》及程序报批》其建设应当严格按照!乡(镇?)、村规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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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严格控制零星征拨】城,市住宅?建设用地《因特:。殊情况确需零星征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统一规划《并承担相应配套建】设
第二!十一:条景点、绿化—、堤防禁脚、—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预留用地以【及,。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必:须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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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的初!步选点涉及》防火:、防洪、《排渍、园林绿—化、蔬菜基地、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机场净【空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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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沿:规划道路征用—土地时须按》。照所沿道路的用地红!线,。长,度同时?代征规划道路一半宽!度面积?的土地并《负责拆迁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规划道路暂不!开辟的由代征土【地的建设单》位负责植树》绿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城市修建《道路或?者敷设管线使用时】应当无条件》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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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又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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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扩大】土地使用《面积改变《。土地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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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和企业兼并、—联营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符合》规划布局并在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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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市、郊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在》审批权限内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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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自行?失,效临时用地期满或者!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出
《。 , 禁—止,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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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开矿《、采石、《打井:、挖取砂《土、堆积渣土、填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在?。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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