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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市、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照下列分工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 (一)征用—、使用市区》内的土地以及建【制镇规划区内超过】三亩的耕《地或者超过十—亩的其?他土地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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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用、使用建制】镇规划区内不—超过三亩的耕—地或者不超过十亩】的其他土地的由【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如用地位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在确定用地位置】及界限前《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有市或者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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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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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计划》书和有关资料—外商投资建设—项目:持市级以上对外【经,济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发给规划选】点通知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据以提《出规划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布置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定用地性质】和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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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变更用地位置或者用!地面积界限》的应当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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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村民—办企业、建住宅需用!土地的由乡(—镇)、村提》出申请按照规划【管理审批权限及【程序:报批其建设应当严格!按照乡(《镇)、村规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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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严格控制零星征拨城!市住宅?建,设用地因特》。殊情况确需零星【征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统一?。规划:并承担?相应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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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景【点、绿?化,、堤防?。禁脚、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预留用》地以及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必】须,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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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的初步选点涉及防!火、防?。洪、排渍、园林绿】。化、蔬菜《基地:、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机场净空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沿】规划:道路征?用土:地,时,须按照所沿道路的】用地红线长》度同时代征规划道】路一半宽度面积的土!地,并负责拆《迁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规划道?路暂不开《辟的由代征土—地的建设单位—负责植树绿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城市修!建道路或者敷设管】线使用时应》当无条?件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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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又?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扩大土地使用面积改!变土地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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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和企业兼《并、联营《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符合】规,划布局并在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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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市、郊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在审批权限内—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自行失效临》时用地期《满或者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出
! 禁止?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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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开》矿、采石、打井、】挖取砂土、》堆,。积,渣土、填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在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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