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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市、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照下列分【工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 (一《)征用?、使用市区内—的土:地以及建制镇—规划区内超》过三亩的耕》地或者超过十—亩的其?。他土地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二)征用、】使用建?制镇:规划:区内不超《过,三亩的耕地或者【不超过十亩的其他土!地的由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如用!地位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在】。确定用地位置及界】限,前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有市或者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报《批手续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计划!书和有?。关资料外商投资建】设项目持市级以上对!外经济?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发给规划选》点通知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据以提!出规划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布置《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定【用地性质和》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变更用!地位置?或者:用地面?积界限的应当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村民办!企,业、建?住宅需用土地的由乡!(镇)、村提出申请!按照规划《管理审批权限及程】序报批?其建设应当》严格按照《乡(镇)、村—规划进行 【 :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零星【征拨城市《。住宅建设用地因特】殊情况?确需零星《征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统》一,规划并承担相应配】套建设 》 : 第二十》一条景点、绿化【、堤防禁脚、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预》留用地?以及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必须!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的初步选【点涉及防火》、防洪、排渍、园】林绿化、蔬菜基【地、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机场净空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沿—规划道?。路征用土地》时须按照所沿道路】的用地红《线长度?同时代征规划道路一!半宽度面积》的土:地并负责《拆迁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规划!道,路暂不开辟的由【代征土地的》建设单位负责植【树绿:。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城市修!建,道路或者敷设管线】使用时应当》无条件交出 】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又: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扩大土地!使用面积改变土【地,使用范围 —     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和?企业兼并、联营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符合规划布局—并在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六—条市、?郊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在审!批权限内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 第二十七【。条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自行失效临时】用地期满或》者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出:     禁!止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开矿、采【。石、:打井、挖《取砂土、堆积渣【土、填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在?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