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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市区—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郊《区、县除重要的建】设项目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他建设项目!由,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须按照下列程序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计划书、土地使用!证和地形图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核位申!请;: 《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和设计范《围图委托设计设计】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计文件—和图:纸大型和重要公共】建筑需作两个—以上方?案并提供设计—模型;?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划:定红:线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规划管理费】;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施工图纸经》现,场定:位放线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凭证办理施】工手续 》     —对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主要连通《道两侧?的房屋门面进行改建!、,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设?计图纸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个人建住宅的须【。持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动工《兴建逾期《不动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二条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房屋其具》体建筑面《积密:。度、建筑间距、沿】道路建筑《高度和沿道》路建筑后退距离等】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颁布 《。 第三—十三条建筑工—程设计?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绿化、【国防、人防》。、消防、《。抗,震,、防洪、《排水、河港、铁路、!航空、邮《电、道路、交通、工!程管线、地下工程、!测量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镇:。。居民或者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违反城—市规划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阻《碍交通、影》响毗邻房《屋的原有《通风采光条件、【影响市容观瞻和环境!卫生 》 第三十五【条 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出租】 ?     临时建】筑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 第—三十六条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在建筑?基地内设置相应容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临主干道、主要【连通道的大型公共建!。筑,。在特定情况下留【足消防通道后—可,以有效利用其后空】间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和其他重】要地带的城市雕【塑的布点及其环境设!计应当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城市—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由经本市勘测、设】计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图和城】市规划要《求进行禁止无—证或者越级》勘测、设计 —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确—需变更建筑使用性】。质、面积、高度【、结构和总平面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承接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 : ?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市、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规划道路用地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