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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市?。区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郊区》、县除重要》的建设项目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他建】设项目由《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 【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须按照下】列程序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计划书、土地!使用证和地形—图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核位申请;【。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和设计范围—图委托设计设计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计文【件和图?纸大型和重要—公共建?筑需作两个以上方案!并提供设计模型【;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划定?。红线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规划管—理,费;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施工》图纸经现场定位放】。线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凭?证办理施工》手续    ! ,对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主要连通【道两侧的房屋—。门面进行《改建、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设计图—纸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个人建?住宅:的须持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动,工兴建逾期不—动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二条?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房屋其具—体建筑?面积:。密度、建筑间距、】沿道路建筑高度【和沿:道路建筑后》退,距离等?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颁布! : 第三—。十三条建筑工—程设计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绿化、国!防、:人防、消防、—抗震、?防洪、排水、河港】。、铁路、航空—、邮电、道路、【交,通、工程《。管线、地下工程、】测量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镇居民或者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违反城市规【划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阻碍!交通、影响毗邻房屋!的,原有通风采光—。条件、影响市容观】瞻和环境卫生 【 , 第三十【五条 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出租  【  : 临时建筑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 ?第三十六条》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在—建筑:基地内?设,置相应容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临主干道、主【要连通道的》大型公共建筑在特】定情况下留足消防】通道后?可以有效利用其后空!间 《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和其—他重要地带的城【市雕塑的《布点及其环》境设计应当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三十七条城市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由经本市勘—测,、设计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图和《城市规划要求进行禁!。止无证或《者越:级勘测?、设计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确!。需变更建筑使—用性:质、面?积,、高度、结构和总】平面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 】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承接】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 :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市、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规《划道路用地》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