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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市区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郊《区、县除重要—的建设?项目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他建设—项目由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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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须按照下列】程序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计划书、!土,地使用证《和,地形图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核位申请;】。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和设计范围图委!托设计设计》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计文件?。和图:纸大型和重要公【。共建筑需作两—个以:上方案并提供设计】模型;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划定红—线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规划管理费;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施工图纸经现场定!位,放线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凭证办理施工手续】
》 , , 对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主要连通道两侧】的,房屋门面进》行改建、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设计图纸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个!人建:住宅的须持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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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动工兴【建逾:。期不动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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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房:屋其具体建筑面积】密度:、建:筑间:距、沿道路建筑高度!和沿道路建筑—后退距离等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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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建筑?工程设计《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绿】化、国防、人—防、消防、抗震、防!洪、:排水、河港、—铁路:、航空?、,邮电:。、,道路、交通、—工程管线、地—下工程、《测量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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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镇居民或者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违反—城,市规划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阻!碍交通?、影响毗《邻房屋的原有通风采!。光条:。件、影响市容观瞻和!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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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出租】
— 临时建》筑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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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在建筑基地内设置】相应:容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临主干道、主—。要连:通道的大型》公共建筑在》特定情况下留—足消防通道后可【以有效利用》其,后空间
【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和其【他重:要地带?。的城市?雕塑的布《点及其环境设计【。应当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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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城市?。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由经?本,市勘测、设计—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图?和城市规划要—求进行禁止无—证或者越级勘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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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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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确需变更《建筑:使用性质《、面积、高度、【结构和总《平,面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承接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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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市、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规划道路用地—。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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