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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第十六条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为业主 《   —  通过诉讼、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业主;】合法建造《的,房屋房屋的建造【人为业?主 》     基—于买卖?、赠与、拆》。迁安:置等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 :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务; 【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形式以及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对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等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第十九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 《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 《    —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 ,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二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业主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    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自】确,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及—通讯方式《、,物业管理状况等文件!资料 》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妨碍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下列筹备工—作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应当首先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会议?按照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之—日,起设立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 【  :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  (四)实施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 :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 ,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   ! ,。 (九)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 ? ,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在不损害》该特定范围之—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可以】。共同决定下列事项】    】 (一)对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  (二)就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筹!集和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所在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  : 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一)经【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 《  :。。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需要补选的; 】    【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    【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或者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事项进行变》更的;? ,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 【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形】式召开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业主涉【及表:。决,事项的?征,求意见?书应:当载明表决事项【。由业主签收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表决权不能送达【的可以将征求意见书!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由【业,主在:公示期限内到公示】。指示地点行使表【决权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低于7日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 ?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三【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 》   《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7《日内公示、召开 】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约定—的除外 —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委托书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以备】查询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业主大会会!议经:有效召开与会业主】就会:议,事项形成多数决议但!未,达到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缺席业主【补充表决经补充表】决仍未达到要求【的,最终缺席《业主的人数》和相:应的专有部分面积】直接计?入行使表决权的业主!多数人数和》多数面?积之内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   (二)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管理!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三:)收集和《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五)调解物业】使用和?维,护中的纠纷;— :   》  (六)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业主为单位的】应当为单《。位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 :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 ,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    (四)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    !。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 】     (【六)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条件— 》   ? 符合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合法使】用业主房屋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直系亲属、与业主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是否:可,以,当,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候补成员的资—格条件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   (《二):非法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及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 : : ,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减免物业服务费;】 《     (四)其!他有损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主任、?副主任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基本情况】。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     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定期召开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主持—会议的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或者》主持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   ?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不影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约束力 【 :。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或者灭《失等原因丧失业【主身份、被判处刑】罚、死亡、失踪【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  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出现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资格终止情》形的:。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终止其成员资格 !     【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因成》员,资格终止等》原因缺?员有候补成员的由】候补:。。成员按照当选—票数:依,次递补经候补—成员递补《后仍低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组:成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 ?     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集体辞?职的应当在辞职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选】举的适用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备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使用》 第—四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管理工作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 第四十七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财产清算 【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保守业【主秘密?不得披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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