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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第十六条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为【业主 —   ?  通?过诉讼、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业主;—合法建造的》房屋房屋的建造【。人,为业:主  【   基于》买,卖、赠与、拆迁安置!等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务】;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形式以及《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等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 第十九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  :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 ? :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 ?。 ,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二》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业主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  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自确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及通讯方!式、物业管理状况等!文件资料 —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妨:碍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下列】筹备工?作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前款规定《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应当【首先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会议按《照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 ,  ?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之日起设《立,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 ? :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     】(,四)实施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  :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 :。     (九!)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   》 ,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在不损害《该特定?范围:之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可以共!同决:定下列事项》 : ,  ?   (一)—对,。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   》  (二)就—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筹集和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所在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 第二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一】)经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需:。要补:选的:;    !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或者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事】项进行变《更的; 】   ?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 】 ,。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形式召开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业主涉【及表决事项的征求】意见书应当载明表决!事项:。由业主签收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表决权不—能送达的可》以将征?求意见?书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由业主在公示—期,限内:到公示指示》地,点行使表决权—。。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低于7【日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 ?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三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 : :  ?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7日内公示、召!开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约定!的除外  !。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委《托,。书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以备查询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业主《大会会议经有效【召开与?会业主就《会议事项形成—多数决议但未达到】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缺席业主《补充:。表决经补充表决【仍未达到要求—的最终缺《席,业主的人数和—相应的专有部分面积!直接计入行使表决权!的业主?多,数人数和多数—面积之内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   (《二)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管》理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三》)收集和《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五)调解物业】使用:和维护?中的纠纷; !    《 (六)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业主为单位的【应当为单位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  》 ,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   ? (四)《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 !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 ! , ,   (六)—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条件】 《     符合【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合法使—用业主房屋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直系—亲属、与业主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是否】可以当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候补成员的资格条】件适用?。本条规定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 《 ,   (《二)非?法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及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  》  :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减免:物业:服务费; !    (四)【其他:有,损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主任、副主任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基本情况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    — 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 】  :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定期:。召,开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主持会议的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或》者主持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 ?。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不影【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约束力 ! ,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或者灭失等【原因:丧失业?主,身份、被《判处刑罚、死—亡、:。。失踪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   《。  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出:现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资】格终止情《形的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终止其【成,员资:格 :     】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 :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因成员资格终【止,等原因缺《员有候补成员的由候!补成员按照当选票数!依次递补经候补成员!递补后仍低》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组成!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     【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集体辞职的应当!在辞职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选!举的适用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  :。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备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使用 】。 第四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管理工—作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财产清算 !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保,守业主?秘密:不得披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