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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为业主 !    【 通过诉讼》。、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业主;合》法建:造的房?屋,房屋的建造人为业主!。 》  :  基?。于买卖、赠与、【拆迁安置等》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务;《。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形【。式以及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对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等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 第十九《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 , ,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 , ,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 —  ?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 《 ,    》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 ,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业主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自!确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及通讯》方,式、物?业管理状况等—文件资料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妨碍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下列】筹备工作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规定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应当首先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会议按照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   —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之日起设立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 】   ?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  :   ?。(四)实施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 】   ? (九)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在不损害该】特定范围之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可以!共同决?定下列事项 —   —  (一)对—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 《。。 , ,  (二《)就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筹?集和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所在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一)经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 《 ,  :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需要?补选的?; ? , ,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或者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事项进行变更【的; ? 《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形式》召开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业主涉及表决事项】的征求意见书应当】载明表决《事项由业主签—收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表《。。决权不能送》达的可以将》征求意见书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由业主在公示期限!内到公示指示地【。点行使表《决权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低于7?日,。。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   《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 , 第三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  】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7日内公》示、召开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约》定的除外 】    《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委托书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以《备查询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业》。主大会会议经有效】召开与?会业主就会议—事项形成多数决议但!未达到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缺席业主补!充表决经补充表决仍!未达:到,要求的最终》缺席:业主的人数》和相:应的专有部分—面,积直接计入行—使表决权的业主多】数人:数和多?数,面积:之,内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二)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管理!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三【)收集和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五)【调解物?业使用和维》护,中的纠?纷;:    】 (六)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业主为》。单,位的应?当为单位《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 ,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 ,  :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 ,   (四)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 《     (六】)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条件 —   ?。  符?合,。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合法使用【。业主房屋《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直?系亲属、与业—主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是否可以当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候补成员的【资格:条件适用本条规定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 ,     (—二)非法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及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减免物业【服务费; !  :。。  (四《)其他有损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主】任,、副主任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基本情况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 》。。    《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 :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定期召开《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主持会议的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或者主—持 :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 : 第四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不,影,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约束力 【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或者灭失等原因丧!。失业主身份、—被判处刑罚、死亡、!失踪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     】。。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出现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资格《。终止情?形的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终》止其:成员资格《 ?     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因成员资—格终止等原因—缺员有候《补成员的由候补【成员:按照当选票数依次递!补经候补成员递【补,后仍低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组成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 ,    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集体辞职的应】当在辞职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选举《的适用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备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使用 】 第四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管理工作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财《产清算 —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保守业主秘密不【得披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