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第:十六条?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为业主
【
通】过,诉讼、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业主!;合法建造的—房屋房?屋的建造人为业【主
! 基于?。买卖、?赠与:、拆迁安《置等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
,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务;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形》式以及?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等: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 》
—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
》 ?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
《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业主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自确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及通讯方!式、物业管理状况】等,文件资?料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妨碍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下列筹?备工作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规定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应当!首先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会议按照》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之日起设】立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
《
《 ,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
《 (四)实施】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
》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 ,。
《 (九)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 : ,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在不损害该特】定范围之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可以:共同决定下列事项】
》 (》一)对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
【 (:二)就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筹集和?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所?在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一)经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需要—补选的;《。
】。。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
》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或,者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事项进行变》更的;
【 :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形式召开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业主涉及表决事项】的征求意见书应【当载明表决》事项由业主签—收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表决权不《能送达的可以将征】求意见书《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由业主在】。公示期限内到—。公示:指示:地,点行使?表决权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低于7日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
《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
第三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 》
—。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7日】内公示、召》开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约定的除外
】
—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委托!书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以备查询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业】主大会会议》经有效召开与会业主!就会议事项》形成:多数:决议:但未达到《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缺席业主补充表决】经补充?表决仍未《达到要求的》最,。终缺席业《主的人?数和相应《的专有部分面积【直接计入行使表【决权的业主多数人数!和多数面《积之内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二)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管理》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三)收集和—。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 (五)调解物】业使用和维护中【的纠纷;《
【 (六《)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业主为【单位的应当》。为,单位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
: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 :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 , (四)【。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
【。。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
】 :(六)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条件
— 符合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合法使用业主【房屋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直系亲】。属、与业《主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是否!。可以:当,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候补成员的【资格条件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 (《二)非法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及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减免物业服务费】;
【 (四)其【他有损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主任、副主》任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基本情《。况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
【 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
—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定期】召开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 ,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主持会议的!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或:者主持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 ,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
第四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不影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约束力 《
,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或者灭失等原因丧!失业主身份、被判处!刑罚、死亡、失踪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
】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出现【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资格终!止情形?的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终止?其成:员资格
— ? , 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因成】员,资格终止等》原因缺员《。有候补成员的由候】补成员按照》当选票数依》次递补经候》。补成员递《补后仍低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组】成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
? 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集体辞】职的应当《在辞职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选举的适用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备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使用 】
第四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管理工作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财产清算
!
: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保守业主秘密不得披!。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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