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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为业主 —     通【过,诉讼、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业主;合法建造【的房屋房屋的建【造人为业主 — ?     基于【买卖、赠《与、拆迁安置等【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务;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形式以及【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等: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第十九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   —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 ?。。 : ,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    !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二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业主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  :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自!确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及【通讯方式、物业管理!状况等?文件资料 》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妨碍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下列筹备】工作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  《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前款规定!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应当首》先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会议按】照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之日起设立!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 —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   —。  (?四)实施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  ?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 —     》(九)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 ?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在不损害该特【定范围之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可以共同!决定下列事项 【 《 ,。   (一)对【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  (二)就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筹集和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所在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 , 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 】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一)经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 ,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需要补选的—; 》。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或!者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事项进行变更的【; :  》。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形式】召开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业主涉及表决】事项的征求意见【书,应当载明表决—事项由业主签收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表决权不能送】达的可以《将征求?意见书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由业主在《公示期限内到公示指!示地点行《使表决权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低!于7日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  :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 第三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 !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7日内公示、召开!。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委托:书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以备查】询,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业?主大会?会,议经有效《。召开与会业主就会】议事项?形成多?数决议但未达到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缺席业主补充表【决经补充表决—仍未达到要求的【最终缺席业》主,的人数?。和相应的专有部分】面积直接计入行使】。表决权的业主多【数,人数和多数面积之内!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  :  (二《)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管理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三)收集和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  ?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五)调解《物业使用和》维护中?的纠纷; 》    【 (六?)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业主为单位的应【当,为单位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     (四!)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 !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 】 : ,    (》六)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条件   !  符合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合法使用业—主,房屋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直系亲属、】与业主?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是:否可:以当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候补成员的】资格条件适用—本条规定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 :    (二—),非法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及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减免《物业服务费》。; :    【 (四)其他有损】。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主任、副—主任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基!本情况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 :    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 》 ,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定,期召开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主持!会议的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或者》主持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   ?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不影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约束》力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或者!灭失:等原因?丧失业主身份—、被:判处刑罚、死亡、失!踪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   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出:现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资格终止情—形的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终止其】成员资格 !。    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因!成员资格终止等【原因缺员有候—补成员的由候—补成员按照当选【票数依次递补经候】补成员递补后—仍低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组成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     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集体辞职的应当!在辞职?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选举《的适用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   》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备?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使用 第!四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管理工作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 第》四,十七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财产清算 】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保守业主—秘,密不得?披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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