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第十六—条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为业主
】 通过诉!讼、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业主—;合法建造》。的房屋房屋的建造】人为业主
! 基于买卖】、赠与、拆迁安置】。等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务;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形式以!及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等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
:
,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
【
《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
】 ,。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 《 ,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业主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 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自确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及通》讯方式、物业管理】状况等文《件,资料
《
《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妨碍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下列筹【备工作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规定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应当首先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会议按照】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
: ,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之日起设立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
!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 ? : (四)《实,施,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
》
《 (九)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 ?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在不?损害该特定范—围之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可以共《同决定下列》事项
】 (一)—对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
?。 (二)就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筹,集和: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所在—。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
:
第二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一)经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需要补选【。的; ?
》。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
》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或者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事项进行《变更的; 》
,
—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形式召开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业》主涉及表决事项【的征求意见书应当载!明表决事项由业主】签收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表决权不能】送达:的可以将《征求:意,见书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由业主在公示—期限内到公示指示】地点行使表决—权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低于7日【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 ?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
第三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
—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7日内公示、召开!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约定的除外 】
,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委!托书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以备查询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业主!。大会会议经有效召开!与会业主就会议事项!形,成多:数,决,。议但:未达到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缺席?业主补充表决—经补充表决仍未达到!要求的最终缺席业】主的人数和》相应:的专有部《分面积直接计入行】。使表决?权的业主多数—。人数和多数面积【之内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 (二)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管理—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三)收集和—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
: 《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 , (五)调解物!业使用和维》护中的纠纷》;
?。
【(六)?。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业主【为单位?的应当为单位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 :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
(】四)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 ?
》 :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
【。 (六)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条件
】 ? 符合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合!法使用业《主房屋?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直系!亲属、与业主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是否可《以,当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候补成《。员的资格条件—适用本条规定—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 , (二《)非法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及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减?免物业服务费;
!
? (四)【其,。他有损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主任、副主!任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基《本情况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 , 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 —
【。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
,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定《期召开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主持】会议的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或者主持—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 :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
第四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 ?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不】影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约!束力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或!者灭失等原因丧【失业主?。身份、被判处刑罚】。、死亡、失踪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出现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资格终止情形】的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终止其成员资【格
?
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因成员!。资格终止等原—因缺员有候补—成,员的由候补》成员按照当选票【数依次递补》经候:。补,成员:递补后仍《低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组成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 :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集体辞职—的,应当在辞职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选举的适—用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 :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备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使?用 :
第四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管理】。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
第四十七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财产清算 【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保守业主》秘密不得披》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