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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 :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备设施、《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线等:因,素 : :   《 , 物业的配套设备】设施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备】设施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并征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予以回复 !    《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的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 第十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划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时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    已实施【物业管理且》业主对管理范围没】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现有【管理:范围直接确认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第十》一条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 ,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不得擅!。自变更 《 ?     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确需变【更物业管《理区域的获得销【售许可之前的建设】单位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  :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予?以变更?的对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撤销原?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向:建设:单,。位重新作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在相应区域进行变!更公告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   》  (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    (》二)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具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 ,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15》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60平方米】 , :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不?。得低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含商》铺间数)之间—的最:。低配置比例》 :。 ,。 ,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方案建设车位、车】库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