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 《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备设施、》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线等!因素 》。  ?   物业的—配套设备设施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备设施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并征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予以《回复 《。 ,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  :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的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 第》十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划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时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  《 ,  已实《施物业管理》。且业主对《管理范围没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现有管理《范,围直接确认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第十一条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不】得擅自变更 — ?  :   ?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确《需变更?物,业管理区《域的获得销售许可】之前的?。建设单位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 ?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予以变更的—对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撤销原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向建设单—位,重新:。作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在相应区域进行【变更公告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     —(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     》(二)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具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 —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15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6,0平方米 】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不得低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含商铺间数)之!间的最低配置—比例: 《。  :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方案建—设车位、车库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 ?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  》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