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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备设【施、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线等因素》 》   ?。。 物:业的配套设备设【施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备设施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并!征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予【以回复 】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的】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 第十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划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时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 :   ? 已实施物业管【。理且业主对管—理范围没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现》有管理范围直接【确认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不得擅自变更 【     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确!需变更物业管—理区域的获得销【售许可之《前,。的建设单位》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予以变更的对【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撤销原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向建设单位重新作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在】。相应区域进行变更】。公告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  《   (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    《(二)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具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1【5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60平方米 】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不得低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含商!铺间数)之间的【最低配置比例 】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方案建】设车位、《车库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 :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