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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备设?施、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线等因素
! 》 ,物业的配套》设,备设施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备设施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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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并征: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予以《。回复
【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的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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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划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时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
【 已实施物业管理且!业主对管理范围【没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现有:管理范围直》接确认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 :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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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不得擅自变更】
? 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确,需变更物业》管理区域的获—得销售许可之前的】建,设单位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予以变更的对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撤:销原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向建设单—位重新作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在相应区域进行变!更公告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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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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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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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具—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15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60平方【米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不得低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含商铺间数)之】间的最低配置比【例
—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方!案建设?车位、车《库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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