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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备设施—、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线等因素【
? :。 ? 物业?的配套设《备设施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备设施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并征】。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予》以,回复: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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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的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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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划?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时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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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实施物业【管理且业主对管理】范,围没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现有:。管理范围直接—确认: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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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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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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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确需?变更物业管》理区域的获》得销:。售,许可之?前的建设单》。位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
《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予!以变更的对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撤销【原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向建《设单位重新作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在相【应区域进行变更【公告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 , (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 ? (二)》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具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1《5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6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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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不得低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含商?铺间数)之间—的,最低配?置比例
【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方案建设车!位、车库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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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
》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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