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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备?设施、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线等:。因素: ,    【 物业的配套设备】设施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备设施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并征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予以回复 》  》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的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 : :第十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划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时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     》已实施?物业管理且业主对管!理范围没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现有管理范】围直:接确认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不得擅自【变更 》     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确需变更物业管理区!域的获得销售—许可之前《的建设单位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予以变更的对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撤销原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向建】设单位重新》。。作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在相应区域进行变更!公告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   《  (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     —(二)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具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15?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60平?方米 《。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不得低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含商:铺间数)之》间,的最低配置比例 】。    【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方案建设车位、车】库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 ,。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