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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备设施、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线等【因素 【    物业的配套!设备设施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备设施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并征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予—。以回复 《 ,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的【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 : 第十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划!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时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  :已实施物业管理且业!主对管理《范围没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现!有管理范围》直接确认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 :第,十一条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不得】擅自:变更: ? ,     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确需】变更物业管理区域的!获得销售许》。。可之前的建设单位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予以变更的》对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撤销原—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向建设单》位重新作《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在相应区域】进行变更公告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 (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 ,    》 (二)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具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15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60平方米 ! ,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不得低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含商铺【间,数)之间的》最,低配置比例》 》  :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方【案,建设车位、车库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 ,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