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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四条 】 ,。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附表四); ! ? ,  》。(二:。)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   《 , ?(三:),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意见; !   ? (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地质勘测报告、建】筑(市政)测量【图、建筑《(市政)设》计方案(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及效果—。图)及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   ? (五)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 》    》。。 (六)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 ,。。 ,    《 : ,1.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资金法?定证明?;   】 2.个人】自用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 3?.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管—线施工图 】 《 第十五《条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 》    》 (一《)申:请人持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规划部门提】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   》 《。(二)规划部门【对建筑(市》政)设计方案进行】规划审查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附表【五)、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附表《。六,),;    ! (三)《经审:查需要修改》的建筑?(市政)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建筑(市政【)设计?方案规?划审查修改意见书】(附表七)修改【并,。经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