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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立《项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出具申请说明书】);
—。 ,
》 (二)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附表】一);
— 《
(三—)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用地证明文】件或者用《地说明?;
》 ?。
: :(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城《市现状地形》图;
】
(五)建!设资金法《定证明(金额应在建!设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
】 , ?
(六)【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 ,
《 1.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还:。应当提供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
,。 :2.军队用地—转为民?用,或者开?。发用:地的:。还应当有中央军委】或者其授《。权的军用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 :
3.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示意》图
?
第】十一条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程序
【 :
《(一)申请》人持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规划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 (二?),。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查》;
【
(三)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符合法《定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表二)!
《
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