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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立《项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出具申请说明书】); —。 ,   》 (二)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附表】一); —   《 (三—)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用地证明文】件或者用《地说明?; 》   ?。 : :(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城《市现状地形》图;  】  (五)建!设资金法《定证明(金额应在建!设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 】 ,   ? (六)【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 ,   《 1.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还:。应当提供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 ,。 :2.军队用地—转为民?用,或者开?。发用:地的:。还应当有中央军委】或者其授《。权的军用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 :   3.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示意》图 ? 第】十一条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程序 【  : 《(一)申请》人持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规划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 (二?),。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查》;   【 (三)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符合法《定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表二)! 《    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