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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十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立项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出《具申请说明》书); 》 ?   (二】)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附表—一); 【。    (】三)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用地证明文件】或者:用,地,说明;? 》   ? ?(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城市?现状地形图; !    】(五)建设》资金法定证明—(金:额应:在建设?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 》    》 (六)》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 , ,  ? 1?.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还应当提供—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 2.军》队用:地转为民用或—者开发?用地的还应》当,有中央军委或—者其授权的》军用:。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   ? 3.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示意图 — : 第十一【条,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程序 【    ! (一)申请人持】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规划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 (二)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查;  】  (—三)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符合法定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表,二) ? : :   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