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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章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十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立项!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出具申请说明书【);   ! , : (:二,)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附表一); 【    】 (三)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用地证明文件或者】用地说明《。; : ,  《。  (—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城市现状地形图!。;    ! (五》)建设资金》法定证明(》金额应在建设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 【  :  ? (六)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  1.【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还【。应当提供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    】 2.军队用地转为!民用或?者开发用地》的还应当有中央军】委或者?其授:权的:军用: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    3!.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示意图! — 第十》一条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程序 ?   —。 (一—),。申请:人持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规划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    【 (二)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查; 【 ,    (】三,)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符合《法定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表二)】 :    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