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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立项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出具—申请:说明:书);
】 :
(二—)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附表一!);
《
!(三)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用地》证明文件或者用地说!明; ?
?
【(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城?市,现状地形《图,;
【
(—五,)建设资金》法,。定证:明(金额应》在建设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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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
《
1—.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还应当提供!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
, 2.《军队用地转为民【用,。或者开发用》地的还应当》有中央军委或者其】授,权的军用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
【
3.》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示—意,图
】 第十一条—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程序
【
《
(一【)申请人持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规】。划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二)!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查;
》
】(三)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符合法定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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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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