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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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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以】下简称规划审批【)行为?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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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活动均》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及管线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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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项—目开工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具备!法定资格的》法人或者是具备法定!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未—依,法编制批准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予》受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第七条! , 对自有用地且不改!变用地性《质,或者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入下一!个审批程序
】。
第八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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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国家【。、省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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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
(三)!符合国家和省—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管理工【作并组织本规程实施!
市(!行署)?、县(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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