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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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资质》实,施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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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国务院规定专业!工程造价咨询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真实准》。确,地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其咨询】成果文件上加盖具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的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资质;】
》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三)转让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四?)进行不正当竞【争;
》 (五)—不按国家或本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办法》计价;
!(,六)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七)同时接受!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
? , (八)超【越合同越权执业;】。。
(【九)出具虚假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用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格】;,
(二】)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 ? (三)《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 (四?)未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七》)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八)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九)】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
: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九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成果文件有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成果?文件进?。行,鉴定经鉴定成果文件!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规定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执!行;:不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规?定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鉴定结论作!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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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业务人员信用!档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诚—信行为定期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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