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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资质实—施动态管理 【    《执行国务《。院规定?专业工程造价—咨询: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真实准确地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其咨询成果文】件上:。。加盖具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的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三十五?条, 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资】质,;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三)》转让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进行不?正当竞争《;,   《  (五)不按【国家:或本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办法计价;】   《  (六)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七)同时接【受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 ?    (八)超】越合同越权》。。执业; 《     (九)出!具虚假报《告,; ?  :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用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格;    ! (二)《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    (三)【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四)【未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七)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八《。)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九)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九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成果文件有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成果文件】进行鉴定《经鉴定成《果文:。件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规定—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执行;不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规定】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鉴【定结:论作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依据—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业】务人员信用档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诚信行为定】期,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