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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资质实施】动态管理
】 :执,行国务院规定专【业工程?造价:咨询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真实准确【地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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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其咨】询成果?。文件上?加盖具?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的【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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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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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资质;
】 ?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三)转让》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四)进行【不正当竞争;
【
, (五—。)不按国家》或本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办法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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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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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同时:接受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
【
(八【),超越合同越》权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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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出具虚假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用》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格:;
(二!。)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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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四)未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七)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八)【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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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
《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九【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成!果文:件有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成果文件进行鉴定!经鉴定成果》文件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规定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执行;不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规定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鉴,定结论作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依据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业务人员《信用档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诚信行为定】期,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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