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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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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资!质实施动态管理
!。 《执行国务院》。规定专业工程造价】咨询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 ,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真【实准确地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其咨?询,成果文件上加—盖具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的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资质【;,
?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三》)转让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进行不正当竞争【;
? : (?五)不?按国家?或本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办法计?价,;
(】六)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七》),同时接受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
】 (八)【超,越合同?越权执?业;
】(九)出具》虚,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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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用》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格;
【 (二)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 (三)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四)》未,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七)《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八)!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九)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
《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九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成》果文件有《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成果文件进行鉴】定经鉴定成果文件】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规定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执行;不《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规定—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鉴定结论《作,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依据: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业务《。人员信?用档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诚信:行为定?。期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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