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资!质实施动态》。管理 ?     执—行国务?院规定专业工程造价!咨询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真实准确《地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其咨询成果文!件上加盖具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的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资质;  —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  :(三)?转让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不按国家或本—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办】法,计价;     !(,六):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七)同时接】受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  】   (八)超越合!同越权执业;  !   (九》)出具虚假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格;     !(二)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    《(三)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四)未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  :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七)】。。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八—)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九)!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九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成果:文,件有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成果?文件进行鉴定经鉴】定成果文件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规》定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执行;】。不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规《定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鉴—定,结论作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依,据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业务人?员信用档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诚信行为定期!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