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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编制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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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按?以下规定编制—
(【一)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模、工程建设标准】、工艺?技术标准、估算指】标、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间价格、利率】变化等因素》编制投资估》算,;
》 :(二)建设单—位、相关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投资估算范》围内按照概算指【标,或者概?算,定额、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设:计概算?;
》 ,。 (三)《施工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依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方案、?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施工:图预算;
— (四)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在施:工,。图预算范围内结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及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编:制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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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调整和》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按照:设计:、施工图纸编制招标!控制价
】 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编?制招标人没有—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时—公布不得上调或者下!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竣工结算】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也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第十八》条 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标书
】
第:十九条 《下列支出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 :。。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支出;】
? (二》)工程排污》支出;
】 (三)养老保险支!出;
— (四)失业【保险支出;
—
《 (五)医》疗保险支出;—
》 (:六):住房公积金;
】 《(七)?生育保险支》出;
(!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支出;
! (九)《工,伤保险支《。出;
【 (十)税金;【。
—(十一?。)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支出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应—当对以下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约定
—
(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及合同价款;
【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
(三)】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四】)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方式及时间;
! (五)【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六)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 (七)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方:式及时?间;
?
(—八):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 (九》)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 (十)工期!调整的要求;
】 ? (十一)》与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施工:中工:程价款?。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条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在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该调整发包人—也可以在合》同约定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决!定调:整工:。程,价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在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该调整】
第二十二条 】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
?第二:十三条 预》付工程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签?。定合同价的》10%不高于签【定合同?价的30%;
】 (二)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预付《工程款;
》
(—。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约定实体》性消耗、《非,实体性消耗》的预付工《程款比例
第【二十四条 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确定工程》量,计量结果后14日内!发包人应当按不低于!工程价款80%的】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 (二)经》承包人?同意并签《。订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双方未能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的按原合同执行】发包方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如未能按】期支付发包》方从违?约,之日起到《支付日?止按银行公》布的商业担保贷【款同期利率》双倍支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 , :(一)承包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并递交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收发!包人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 , (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文【件;
】(三)承包人对发包!人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文件有异议》的应当提出质疑【依据:和详细的计算书【送,发包人重新核对【发包人重新》。核对后?应当提出明确—意见;?
: (》四)发包人》应,当,在确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无!异议后15日内向】承包人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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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只能委托一个【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按以【下规定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一:)工:程造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2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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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3!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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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4?5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四)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6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理解不一致!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当将】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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