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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编制!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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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按以下规定】编制
【 (一)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模、工程建设—标准、工《艺技术标准、估算】。指标、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间价格、利率【变,化,等因素编制》投,资估:算;
》 (二)—建设单位、相—关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投资估《算范围?内按照概算》指标或者概算定【额、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设计概!算;
(!三)施工《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依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方案:、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施工图!预算;?
》 ,(四)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在施工?图预算范围内—结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及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编】制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十:四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调整和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按照设计】、施:工图纸编《制招:标控制价《
:。 ? 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编制招》标人没有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时公布—不得上调或者—下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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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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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竣工?结算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也—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第十八条— 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标书
第】十九条 下列支出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支出;
【
: ?(二:)工程?排污支?出;
?
: (三)养【老保险支出;—
》。 (四)失业保险】支出;
【 (五)医疗【。保险:支出;
》。 ? (六)住房公【积金;
【 (七)生育【保险:。支出;
》 , (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支出《;
— (九)《工伤保险支出—;
》。 (十《。)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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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应【。当对以下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约定
!(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及,合同价款;
—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 (三)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 (四)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方式及时】间;
— (五)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
? (六)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
(七)】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方式及【时间;
【 (八)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
, (九)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 (十)【工期调整的》要求;?
(十一!)与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施工中工—程价款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条《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在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该调整【发包人也可以—在,。合,同约:定,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决定【调,整工程价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在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该调?。整
第二十二条】 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
第二十】三条 ?预,。付工程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签定合同价!的10%不》高于签定合同价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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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预付工《程款;
】 (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约定!实体性消《耗、非实体性—消耗的预付工—程款比例
第二】十四条 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确《定,工程:量计量结果后14日!内发包人应当按不低!。于工程价款8—0%的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 : (二)经承包】人同意并签订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双方未能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的—按原合?同执行发包方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如未能按—期支付?发包:方,从违约之日起到【支付日?。止按:银,行公布的商业担【保贷:款同期利率》双倍:支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 (一)承】包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并递交》。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收:。发包人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 (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文件;【
: (》三)承?包人对发包人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文件有异议的应当提!出质疑依《据,和,详细的计《算书送发包人重新】核对发包《人重新核对后应【当提出明确意见;
!
(四【)发包人应当在确】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无异议后15日内!向承包人结算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只能《委,托一个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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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按【以下规?定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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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造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2: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 (》。二)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3】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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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4《5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四:),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6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理解不一致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当《将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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