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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编》制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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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按以下规!定编制
【 :(一:),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模?、工程建设标—。准、工?艺技术?标,准,、估:算,指标、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间—价格、?利率变化等因素编】制投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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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单位、相!关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投资估算范围!内按照?概算指标或者概【算定额、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设计概算;!
: : :(三:)施工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依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方案:、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施工图预算;
【
, (四—)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在》施工图预算范围【。内,。结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及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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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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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调整和—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按照设计、—施工图纸《编制招?标控制价
— 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编】制,招标人没《有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时公布?。不得上调或》者下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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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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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竣工结【算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
第十七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也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第十八条! 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标》书
第十九—条, 下列?。支出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支?出;
?
: : (二)工程—。排,污支出;
— (》三)养老保险支【出;
—。 (四)失—。业保险支出;
】 (五)【医疗保险支出;
】
(六【)住:房公积?金;
【 (:七):生育保险支出;【
》 (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支出:。;
? (》九)工伤《保险支出;
! (十)税—金;
《 : (十《一)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应?当对以?下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约,定
《 ,。 (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及合同价款;
!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
(—三)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
(四)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方式及?时,间;
《 (五—),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
(六)】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 (》七)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方式【及时间;
【 (八)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
(九【),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十)工期调整的要求!。。;
?。 ?。 (十一)与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施工中工程价款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条【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在—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该《调整:发包人也《可,以在合同约定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决定调整工》程价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在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该调整
第二【十二条 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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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预付工程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签,定合:同价的?。10%不高于签【定合:同价的3《0%;
— ,。 (二)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预付》工程款;
! ,(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约定实体性消耗!、非实体性消—耗的预付工程款比】例
第二》十四条 《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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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工程量计量!结果后14日内发包!人应当按不低于【。工程价?款80%的》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 , (二)经承包!人同:意,并签订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双方未!能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的按原?合,同执行发《。包,方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如未能按期!支,付发包方从》违约之日起到支付】日止按银行公布【的商业担保贷款同期!利率双倍《。支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承包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并递交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收发:包,人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
(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文《件;
】(三)?承包人?。对发包?。人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文件有异议—的应当提《出质疑?依,据和详细的计算书】送发包人重新核对】发包人重新核对后应!当提出明确意见【;,
(四)!发包人应当在确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无?异议后15日内【向承包人结算—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只能】委托一个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按【以下规?定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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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程》造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2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 (二《)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3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
(—三,)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45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 , (四)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6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理《解不一致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当将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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