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编制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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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按,以下规定编制
! (一》)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模、工程建设标准!、工艺技术标准【、估算?。指标、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间价格、利率【变化:。等因素编制投—资估算?;,。
《 (二《)建设单位、相关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投资估—算范围?内,按照:概算指标或者概【算定额、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设计概算;
【 《(,三):施,工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依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方案、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施!。工图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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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在施工图预算】范围:内结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及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编制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 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十四?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调】。。。整,。和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按照设》计、:施工图纸编制招标】控制价
【 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编制招标人没!。有,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 ,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时公布不得上!调或者下《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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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竣工结算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也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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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标书!
第十九》条 下列支出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支:出,;
》 (二)工程排污!支,出;
】(三:)养老保险支出;】。
? , (四)》失业保险支出;
】
(五)】医疗保险支出;
!。 (六)住房!。公积金;《
? (七》)生育保险支出【;
(】。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支出;
】 ? ,(九)工《伤保险支出;
【
? , (十)税金;【
(【十一)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应《当对:以下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约,定
(】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及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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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 《。(三)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四)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方式及时间;
】
《 (五)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六,)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 (七《)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方式及时间;【
—。(八)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 (九)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 :(,十)工期调整的要求!;
(】十一)?与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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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施工!中工程价款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条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在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该调整发包人也!可以在合同约定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决!。定调整工程价—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在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该调整?。
第二《十二条 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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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预】付,工程:。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签定合同!价的10%不高【。于签定?合同价的30%;】
(【二)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预付工程款—;
(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约定实【体性消耗《、非实体《性消耗的预》付工程款比》例,
:第二十?四条 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确定工】程量计量结》果,后,14日内发包人应当!按不低于工程—价款8?0%的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 , (?。二):经承包人同意—并签订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双方未能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的按》原合同执行发—包方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如《未能按期《支付发?包方从?违,约,之日起到《支,付日止按银》行公:布的商业担保—贷款同期利率—双,倍支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承《包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并递交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收发包!人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 (?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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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包人对发—包人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文件有异【议的应当提出质疑】依据和?详细的计算书—送发包人重新—。核对发包人重新核对!后应当提出明确意】见;
》 (《四)发包人应当【在确: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无异议后15日内!向承包人结算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只能?委托一个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按以】下规定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 (一)工程!造,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2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 (二)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3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 ,。 , (三)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45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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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6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理解不—一致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当将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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