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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一)估?。算指标、概》算定额; —   ? ,(二)工《程计价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及标》准;   — , (三)《。工期定额和劳—动定:额; 《   ? (四?)人工、材料—(,设备)及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和施工机!械台班?综合价格;》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六)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计价信息及结【算文件;   】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以】下规定制定   !  (一)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标】准规范和工》程,计价:信,息等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及【市场价格信息编制和!调整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  :  (二)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发布;【  ?  : (三)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   (四)各市(!州)行?政区:域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测算!、汇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第十—条 承包人》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应!当,。持有吉林省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取费证书!。。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发—包人计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建筑结?构类型?采集、测算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