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 (一)估算指标!、概算?定额;
!(二)工程计价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及标准;
】
《 (三)工期定【额和劳动定》额;
— (四)人工、】材料:(设:备)及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和施工机《械台班综《。合价格;《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 , (六)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计价信息及结算文!件;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以下规定制定
】 , (一》)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标】准规范和《工程计价信息—等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及市场价格信【息编制和调整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 (《。。二)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发《布;
】(三:)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 (四—)各:市(州)行政区域】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测,算、:汇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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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承包人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应?当持有吉林省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取费!证书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发包人计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建筑结构—类型采集、测算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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