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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一)估算指》标、概算定额—;
— (二)工程计【。价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及标准;
! 《(三:)工期定额和劳动定!额;
?
》(四)人工》、材料(设备)及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和!。施工机械台班综合价!格;
《 :。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 , (六)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计价】信息及结算文件【;,
?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以—下规定制定
! , (一)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标准《规范和工程计—价信息等《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及【市场价格信》息编制和调整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
(二)】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发布;
《
(三)】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
: , (四)各—市,(州)行政》区域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测算、汇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第十条 承包人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应当持有!吉林省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取费证?书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发包人计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建:。筑结构?类型采集《、测算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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