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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 :(一)估算指标、】概算定额;》
(二)!工程计价《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及标准;【。
》。 (三)《工期定额和》劳动定额;
】 ,。 , (四)人工—、材料(《。设备)?及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和施工!机械台班综合价【格;
【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六)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计价》。信息及结《算文件;《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以下规定制定
! (一)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标准—规范和工程》计,价信息?等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及市场价格信息【编制和调整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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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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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市》(州)行政区—域,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测算》、汇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第十条 承】包人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应,当,持有吉林《省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取费】。证书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发!包人:计取相关费用
【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建筑—结构类型采集—、测:算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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