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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     (一【)估算指《标、概算定额; !    (二)工】程计价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及标准;  【   (三)工【期定额和劳动定额】;,     (四)!人工:、材料(设备)及】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和施工机—械台班综合》价格; 》。 ,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 (:六)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计价?信息及结算》文件; 》 ,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以下规】定,制定   —  (一《。)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标?准规范和工程计价信!息等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及市场价格】信息编制和调整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 (二)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发布; 【   ?  (?三)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  :  (四)各市【。(州)行政》区域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测算、汇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第十—条 承?包,人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应《当持有吉林省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取费证书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发包人计取【相关费用 》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建》筑结构类型采集、】测,算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