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各级专业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竣工结(决)算评价与审查。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