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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   《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 】  :   城市供热规划!一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     城市供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效益好和节!能效率高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给予支持》 第九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设计、施工【单位    【 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条 【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现有!住宅房屋应当逐【步进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的》承担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    积极—推,行安装使《用热量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