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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 :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   —  :城市:供热规划一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 , 城市供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效益好和节能效率高!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给予支?持 :。 第九?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设!计、施工《单位    【 ,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条!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现—有住宅房屋》应当逐步进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的承!担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 ,   积极推行安装!使用热量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