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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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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 (二)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三) 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 (四) —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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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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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
【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
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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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增挂暖】气片;
— 《(二) 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 (三)】 擅自排《水放热?;
《 (四)【 擅:自改变热用途;
! , , (五)— 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热!期内:。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拆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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