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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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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 , (二)—。。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 , (三) 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 (四)【 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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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
— 供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
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十六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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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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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擅自:增挂:暖气片;《
(二!) 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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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擅自排水放》热;
!。(四) 擅》自改变热用途—。;
— (?五) 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热期?内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拆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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